實習律師考核辦法

2021-04-11 22:39:59 字數 3870 閱讀 5500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泰安市律師協會(下稱市律協)設立實習律師考核委員會(下稱「考委會」),負責對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泰安市律師事務所依法實習的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條實習人員實習一年期滿後,須經市律協考核合格,方可申請律師執業證。

第四條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後六個月內,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市律協提出書面考核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泰安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二)《泰安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三)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鑑定書》;

(四)《泰安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考核登記表》;

(五)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

(六)律師所確認的不少於三千字的實習人員《實習總結》;

(七)實習人員完成實務訓練專案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考評意見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書》,應當由實習指導律師及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紀律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等方面的情況做出如實評價。

第五條泰安市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考核時間。

第六條在考核過程中,考委會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實習人員的素質進行綜合測評,考核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一)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

(二)實習人員掌握《律師法》及律師執業管理基本知識情況;

(三)實習人員掌握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規範及執業行為規範情況;

(四)實習人員實習專案完成情況;

(五)實習人員掌握與實習專案相關的業務知識情況;

(六)實習人員遵守實習紀律情況。

第七條考委會對實習人員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於:

(一)材料審查。考委會對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考委會可要求實習人員及律師事務所對申請材料進行說明、解釋或補正。

(二)綜合素質測評。考委會對實習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道德品行、執業操守及實務訓練內容等情況進行綜合測評。

1、由實習律師作自我介紹,進行2-3分鐘的個人展示。觀察實習律師面試考核時的儀態、儀表等。

考核要點:考察實習律師的舉止、涵養以及語言敘述能力。

考核要求:舉止端莊、大方、自信、禮貌;語言表達簡練、準確、流暢。

2、詢問實習律師對律師定義的理解,對律師執業理想、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及道德與法律關係的理解。

考核要點:考察實習律師的職業道德理念以及職業素養。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師職業道德觀念,能自覺遵守律師執業基本規範,有律師職業榮譽感,責任感。

3、根據實務訓練考核材料,詢問實習律師的實務操作情況,包括案情情況、分析處理、法律適用、結果得失等;並根據實習律師的具體實習情況,進行全方位、多層面的律師專業知識發問,包括實體、訴訟、仲裁、非訴等。

考核要點:考察實習律師的實習經歷和對律師專業知識的掌握、理解和運用。

考核要求:了解律師執業的基本範圍、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掌握辦理案件的基本程式和基本技巧;甄別是否存在虛假實習的情況。

4、假設某些特定情形,詢問實習律師遇到時的解決辦法,在執業過程中如何進行自我保護,如何維護律師的職業聲譽等。

考核要點:考察實習律師對法律事務的處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以及應變能力。

考核要求:具有適應性、靈敏性、創造性、個性穩定性,做到誠信、保密、規範等。

第八條市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考核的程式為:

(一)市律師協會收到實習人員的考核申請材料後,將申請材料移交考委會,考委會下設考核小組。考核小組成員應當進行合理分工,對實習人員申請考核的材料進行審查,做出審查意見。

(二)在對實習人員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認為合格的基礎上,考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綜合素質測評,做出測評意見。

(三)市律師協會對考委會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將其名單、基本情況及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五日。

第九條經考核,實習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協會應當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見:

(一)完成集中培訓專案並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二)完成實務訓練專案並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鑑定合格;

(三)考核申請材料符合要求,通過考委會審查;

(四)通過考委會的測評和考核,被評定為合格,具備律師執業基本素質;

(五)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經考委會考核,實習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出具該實習人員不符合法定律師執業條件的考核意見:

(一)有公開發表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一條實習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可根據情況要求實習人員再次參加集中培訓完成集中培訓專案、完成相關實習專案或再次參加綜合素質測評,待再次集中培訓合格或完成專案後重新進行考核,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一)未完成集中培訓專案或未取得《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二)未完成實務訓練專案,或被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評、鑑定為不合格的;

(三)未通過考委會綜合素質測評的。

第十二條實習人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處罰的;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三)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五)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六)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第十三條實習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師協會應對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見,並給予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一)獨自承辦律師業務;

(二)單獨或以律師名義在委託**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上簽字,對外簽發法律文書;

(三)單獨或以律師名義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辯護或者**意見;

(四)單獨或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製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及實習指導律師監督管理的;

(七)不能按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律師實務訓練專案的;

(八)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

(九)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輔助業務的;

(十)不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十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實習,或者掛名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但實際在另一單位工作的(兼職實習人員除外);

(十二)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或者故意損毀《實習證》的;

(十三)洩露當事人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四)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十五)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十六)提供虛假材料的;

(十七)有其他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行為的。

第十四條實習人員對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及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律師協會或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申請複核,複核部門應當在30日內進行複核,並將複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市律師協會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見,是實習人員符合申請律師執業條件的有效證明檔案。

經市律師協會考核合格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超過一年申請律師執業的,應當由律師協會重新對其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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