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成煤礦機電裝置管理程式

2021-03-26 08:31:23 字數 4558 閱讀 3031

一、機電裝置管理的工作流程

第一條選型→審批→招議標→入庫→發放→安裝除錯→日常維護檢修→報廢

二、裝置管理制度

第一節裝置選型

第二條大型裝置選型,根據煤礦建設工程進度,由機電礦長和機電副總主持,組織機電、計畫、**、技術部對裝置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確定選型。一般裝置選型,先由使用單位向機電科報裝置計畫,經機電科彙總後,由機電礦長、機電副總、機電運輸科及有關技術人員共同研討論證。

第二節審批

第三條使用單位根據煤礦需求上報裝置需求計畫到機電運輸科,機電運輸科審核彙總後,交由礦機電副總、礦長審批。礦領導審批後,由計畫科組織裝置招議標工作。

第三節裝置招議標

第四條礦領導下達批覆意見後,由礦計畫科根據裝置金額及其它情況確定是招標還是議標。確定好招議標方案後,確定投標廠家(招標不少於5家,議標不少於3家),完成招議標程式,由機電礦長、機電運輸科等相關單位參加完成招議標工作。

第四節裝置驗收入庫

第五條新裝置到礦後計畫科、財務科及機電運輸科裝置管理員或主管人員到現場驗收裝置的質量、數量及專用工具,並收集各類證件(使用說明書、煤礦安全標誌、礦用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

第六條驗收後的裝置要及時填好原始記錄,建立裝置檔案,做到一台一檔。

第七條入庫裝置填寫裝置入庫單後,分類存放。未使用過的新裝置,必須對使用單位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八條大修裝置必須經裝置管理員檢驗合格後,並經防爆管理員進行防爆效能檢查合格後方準入庫。

第五節裝置的發放、**與調配

第九條各單位使用裝置必須提前1個月向機電運輸科報計畫,機電運輸科負責進行彙總。如未報計畫造成裝置沒有到位而影響生產者,由各單位自己承擔責任。

第十條全礦的裝置,由機電運輸科統一調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配、外借、亂拆、亂卸,否則限期整改或交回,未按期完成的,罰款50元/日,直至整改合格或交回為止。

第十一條所有使用裝置的單位,要確定一名工作認真、業務熟練的兼職裝置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裝置的領取、建帳、管理、**及交接工作。

第十二條各單位領用的裝置(配件)由隊長簽字蓋章,裝置管理員到機電運輸科辦理手續後,到機電運輸科裝置庫領取。凡領用裝置(配件)不到機電運輸科辦理手續的,任何人不得發放,如不經機電運輸科裝置管理員允許私自發放者,罰當事人50元/次。並且做到一切出入庫的裝置要有出入憑據。

第十三條安裝所需裝置,由安裝單位統一到機電運輸科辦理裝置領用手續。安裝機電裝置完成後,機電運輸科組織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進行裝置(配件)現場交接,不經交接不得使用,否則罰款100元/次。

第十四條現場交接的裝置,在交接無異議時(出現異議,由機電運輸科負責裁定),交接雙方當天到機電運輸科辦理移交手續。否則停發一切裝置,後果自負,並處以轉交裝置(配件)原值10%的罰款。

第十五條對於新安裝和井下移交的機電裝置在未移交接收單位之前由原單位維護看管,如發生裝置及零部件損壞、丟失,由原單位賠償;移交給使用單位後,裝置發生損壞及丟失,由使用單位賠償。

第十六條日常生產中,損壞或因工作面延伸或縮短,增加或減少的裝置(配件)由使用單位到機電運輸科辦理領用及出、入庫手續。多餘或拆除的壞裝置必須按機電運輸科通知時間及時**,延遲不**者,罰款100元/天·臺。

第十七條機電運輸科對井下所有機電裝置實行動態管理,備用裝置(配件)要集中規範存放,凡發現備用裝置亂扔亂放的,罰款100元/臺,鏈條、刮板每根(塊)罰款20元。

第十八條裝置管理的原則是「誰使用,誰維護」,使用裝置的單位要愛護本單位的裝置,凡因使用過程中由於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造成裝置損壞的,視情節輕重處以裝置(配件)原值的1~2倍罰款。

第十九條各單位領用裝置時必須將本單位裝置配件記入登記本。領用裝置時持本單位登記本到機電運輸科辦理領用手續,持領用單到倉庫領用裝置。節假日期間的裝置領用,要有領用單位值班隊長寫出書面借條,由機電運輸科值班科長簽字後,憑藉條影印件領用裝置,但必須在節假日後24小時內補辦領用手續,否則超一天罰款50元。

第二十條凡屬使用單位**的裝置,必須在2日內運至平地,並由機電運輸科驗收後辦理轉(銷)賬手續。否則對使用單位每日100元/臺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裝置拆除**時,由機電運輸科組織使用單位、**單位等有關部門現場驗收、清點、交接。同時辦理移交手續,**單位必須按時**公升井並運至指定地點,嚴禁丟失或損壞裝置(配件),因運輸環節造成裝置損壞或丟失配件者,對**單位處以裝置(配件)原值1~2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的裝置,由**單位運至平地,並及時通知機電運輸科確定存放地點,若私自擺放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臺。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退回的起動器、饋電開關必須把開關架及標誌牌一同交予機電科,否則延誤一天罰款50元。

第二十四條對於更換下的壞裝置、配件要及時公升井進行檢修。如果在安全檢查時發現工作場所存有壞裝置、配件,罰使用單位100元/臺(檢查當班損壞更換的除外)。如發現備用裝置丟失者,由使用單位按丟失裝置(配件)原值1.

2倍罰款。

第二十五條**的裝置,機電運輸科裝置管理員要全面、認真檢查、填寫裝置**單,辦理銷賬手續,手續不清的罰責任人30元/次。

第六節安裝除錯

第二十六條對大型裝置的安裝必須以招標的形式確定安裝單位,安裝單位必須有機電裝置安裝資質,並嚴格按照裝置安裝標準進行安裝、除錯。安裝完畢後,由安裝單位編制專案竣工報告和,由礦機電副總負責組織安裝單位負責人、分公司生產部、質檢站、設計單位、礦機電科、機電礦長等有關人員進行驗收,要嚴格按照《煤礦安裝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後頒發裝置執行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對小型裝置的安裝,安裝所需裝置,由安裝單位統一到機電運輸科辦理裝置領用手續。安裝機電裝置完成後,機電運輸科組織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進行裝置(配件)現場交接,不經交接不得使用,

第七節裝置日常維護檢修

第二十八條全礦裝置的大修理由機電運輸科統一安排,任何單位對其使用的裝置進行技術改造前,必須經機電運輸科允許後方可進行改造。

第二十九條使用過程中損壞的裝置,由使用單位派人及時運至平地並通知機電運輸科,由機電運輸科安排檢修。因技術裝備等原因本礦不能維修的,由機電運輸科寫出申請,報請礦領導批示後,由機電運輸科安排外修。

第三十條機電運輸科下達的裝置檢修,配件製作計畫及臨時突擊任務,機電隊必須按時保質完成,否則視情節輕重每次給予50~2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裝置在修理前,由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確定裝置的維修級別,並作好記錄;裝置在檢修裝配前由機電運輸科進行中間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組裝;修理完畢試執行後,機電運輸科裝置管理員要填寫好檢修記錄。

第三十二條所修理的裝置在平地能試運轉的都要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經機電運輸科驗收鑑定後方視為修理合格。

第三十三條凡修理後經檢驗不合格的裝置,要及時重新進行修復不得影響使用。屬修理原因造成的,對修理單位處100~200元/臺罰款,並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四條非常規裝置出庫前,要進行入井前的常規檢查,了解裝置引數和使用注意事項。因使用不當造成裝置損壞者,按損壞裝置(配件)原值對使用單位進行罰款。

第八節裝置的報廢

第三十五條裝置超過使用年限,技術狀態差,因事故造成損壞,修理費超過該裝置原值的80%以上的裝置,由機電運輸科組織報廢鑑定。

第三十六條裝置報廢,按上級有關規定,成立有董事長、總經理、機電礦長、機電副總、機電運輸科、財務科、計畫經營科、紀檢部門等相關負責人為主的裝置報廢鑑定小組,並認真填寫裝置報廢鑑定書,並認真做好臺帳登記。

第三十七條批准報廢的裝置,使用單位要認真妥善保管,不能亂拆亂卸零件,更不准隨意處理,報廢裝置的殘值處理權歸董事會和煤炭分公司業務主管部門。

第九節裝置配件管理

第三十八條機電科負責全礦機電配件的計畫彙總、編制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必須由一名工程技術人員負責配件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各月配件計畫的編制及一般零配件圖紙測繪工作。

第四十條各單位必須於每月20日前將下月生產所需的配件,根據《配件計畫名明細表》**的內容要求,按裝置機型分別編制,報機電科(分外委、自製兩種計畫),由機電科統一彙總報**部門安排購置或加工。

1、凡逾期不報者,每超一天,對配件管理員罰款5元,截止24日以後不報者,每超一天罰款10元。月底由機電科根據生產情況編制該隊配件計畫。

2、各單位對計畫編制工作要認真對待,隊長必須審核簽字,不得敷衍了事,否則機電科有權拒收,並每次罰款20元,凡各單位虛報、多報者每次罰款50元,因此而影響生產的,責任由各單位負責。

3、計畫出現失誤時,每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

4、各單位的自製配件計畫,應附零件圖,如特殊情況或零部件比較複雜時,機電科委派技術人員負責配合測繪。

第四十一條領取的配件,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將問題反饋到機電科,由機電科通知**部門共同研究處理辦法,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50-2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檢修配件使用後3天內出現故障,使用單位應及時向機電科匯報,由機電科組織檢修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分析,找出原因,並對責任單位處以50-2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各單位應嚴格按交舊領新制度領取配件,非一次性報廢的零部件及有利用價值的零配件損壞後,一律交裝置庫,由裝置庫出具**單,使用單位憑**單到機電科辦理修理及領用手續,凡損壞的零配件不及時**,按《機電裝置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罰。

第四十四條凡屬工作面新安裝的裝置,需備用配件時,必須在接收裝置後3天內憑裝置移交清單到機電科辦理配件備用手續,逾期影響生產者,責任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四十五條根據生產需要,在工作面生產中需移交或工程結束需**的裝置,備用應由移交方隨裝置一起移交給接受方或**方,由雙方驗收,填寫移交清單,簽字生效。若移交過程中發生丟失,按原值100%罰款。若清單上未出現備用配件情況,視為移交單位未移交,責任和罰款由移交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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