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機電裝置管理規定

2021-03-04 09:34:40 字數 4680 閱讀 9564

0煤業****付家灣煤礦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旺立達煤業****的機電裝置管理,提高機電裝置管理水平,保障裝置安全運轉,促進旺立達煤業****機電質量標準化和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公司實際情況出發,特制定該管理辦法。

第2條本《管理規定》適用於公司內所有機電裝置及員工。

第2章裝置管理機構職責

第三條機電部作為我礦裝置的主管部門,對我礦的機電裝置進行統一管理。負責我礦裝置購置計畫的編制、催貨、入庫驗收、編號、調撥,大、中、小修、更新、改造、租賃、報廢等全過程的綜合管理,並參與新裝置的設計及選型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本礦裝置管理的實施細則和制度。

2、負責我礦裝置採購(採購包括租賃裝置)計畫、大修細則編制及管理工作。

3、負責礦外裝置的租賃工作。

4、負責我礦申請報廢裝置的鑑定、報批工作。

5、負責我礦裝置的內部調撥工作。

6、參與新裝置的到貨驗收工作。

7、負責組織裝置維修後的檢測和驗收工作。

8、負責裝置檢修計畫的編制,組織檢修及落實工作。

9、負責我礦配件採購計畫的編制、審批和上報工作。

10、負責本礦機電安全技術改造專案的審查工作。

11、負責本部門所屬範圍內裝置的安全以及合理執行。

12、負責指導使用單位對裝置的合理使用、操作規範、精心維護、安全運轉並確保其保持完好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機電部對本礦機電裝置實行統一的帳、卡、圖、物、牌闆管理、編號管理,做到屬性準、使用者清、狀態明、做到帳、卡、物、圖、牌闆五對照。機電部每月組織一次裝置大清查,根據清查結果,及時修改整理帳、卡、圖、牌闆。

第五條機電部除定期清查裝置外,對各單位裝置使用情況,要不定期進行抽查核對,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六條機電部對每起裝置損壞或丟失事故要組織追查分析,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通報。

第三章裝置的出庫(領用)、移交

第七條由機電部統一管理和調撥我礦的機電裝置,調動礦內各單位的裝置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以任何理由阻止調撥,不聽從機電部調撥的,對責任人處以100/次的罰款。

第八條各單位要設立一名專職或兼職的裝置管理員。領取裝置時,必須有工區裝置管理人員到機電部辦理裝置領用手續。原則上必須先辦理手續,後出庫(搶險、救災除外),沒有出庫手續的裝置嚴禁出庫。

第九條裝置領用人員負責對裝置完好、防爆效能進行全面檢查,並進行必要的試驗。裝置一經出庫,出現的問題經機電部鑑定是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造成的,由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負責,否則由領用單位負責。

第十條對正在執行的裝置、需拆除裝置或變更使用單位時,由機電部組織原使用單位和接受單位到現場清點裝置,之後,雙方裝置管理人員到機電部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必須在兩天內辦理完畢,否則對責任人處50元/天的罰款。對移交期間檢查出的問題由原使用單位按規定期限進行處理。

逾期沒有處理完,對原使用單位按規定期限進行處理,逾期沒有處理完,對原使用單位罰款300元,並按問題大小劃價由接收單位處理,劃價款從原使用單位工資款中扣除轉給接收單位,期間出現的一切影響及後果由原使用單位承擔。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後,由機電部相關人員將移交單影印件分別交倉庫及台賬裝置管理員各乙份,原使用單位憑移交單到機電部辦理銷賬手續,因交接不清造成的遺留問題由機電部及原使用單位參與交接人員負責處理完畢,並對以上責任人各處100元的罰款。

第十一條各單位需更新裝置時,必須持相關單位證明到機電部辦理領用手續,更新後必須在三日內將舊裝置及時入庫,並到機電部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否則每遲辦一天罰款50元。

第十二條各單位需領用的井下新增裝置,必須提前五天以計畫的形式通知機電部裝置管理員,領用時持裝置計畫單到機電部辦理有關手續並領用裝置。

第十三條所有出、入庫的機電裝置必須有出、入庫單據、有裝置編號。各單位裝置管理人員要根據裝置出入庫情況及時整理裝置台賬。每月26日前各單位應對其使用裝置自查一次,並由裝置管理員到機電部核對裝置的使用情況,做到帳、卡、物、與使用地點一致。

不按規定要求核對的罰裝置管理員50元/次。

第十四條機電部倉庫保管員不得私自發放裝置,否則罰款50元/臺。生產急需裝置,必須由礦值班領導同意、排程部簽字後方可發放,第二天,領用單位和倉庫保管員必須到機電部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處罰雙方責任人各50/元·臺。

第十五條對偷用或私自挪用機電部及其它單位裝置的,一經查實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並限期交回,裝置損壞的,一切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本礦的裝置圖紙資料由機電部統一整理、建檔、登記、保管。礦屬各單位需要查閱和影印時,應辦理登記手續,並且要按期歸還。若損壞、缺頁或到期不還者給予100元罰款,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各單位領用或更換新裝置時,應由機電部查驗裝置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給予發放。如果在期限內,則按裝置原值的50%對使用單位進行處罰(特殊情下的毀壞除外)。

第十八條所有出入庫的機電裝置必須達到完好標準,否則,處罰機電部裝置管理員50元/臺。

第四章裝置入庫驗收管理

第十九條新裝置入庫按下述程式組織驗收入庫:

1、由**部牽頭,礦有關部門參加共同開箱檢查、清點、核對。開箱後,首先取出裝箱單,核對隨機附帶的各種檔案、說明書、圖紙、工具附件等數量是否與裝箱單一致,並認真核對該裝置是否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相關證書證明材料。

2、察看裝置狀況,檢查有無磕碰損傷、缺少部件、明顯變形、受潮、鏽蝕等情況。

3、大型裝置無法入庫的,驗收後要擺放整齊,上有蓋、下有墊,不准露天存放。

4、裝置、工具、附件及備件要登記建賬,嚴禁擅自開箱,亂拿零件、工具等,違者嚴肅處理。

5、裝置的圖紙、技術資料由裝置管理員交機電部檔案管理員存檔儲存並辦理交接手續。

6、根據檢查驗收情況,如實填寫《裝置開箱檢查核對驗收單》,有關人員要在驗收單上簽名。裝置管理員要依據《裝置開箱檢查驗收核對單》對裝置進行編號、建卡並記入裝置入庫單及裝置台賬。

7、開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領導反映,並向裝置**單位和採購單位提出質詢,通知**單位派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井下**裝置的核對、入庫、驗收:

1、由裝置管理員按裝置領用清單逐台(件)核對清點數量(開關、水幫浦等小件裝置由**單位直接送入倉庫,在倉庫進行清點),察看部件有無丟失,損壞。損壞丟失的要報告裝置主管人員,並按規定對使用**單位進行罰款。

2、裝置管理員對**入庫的裝置零部件等進行逐項登記。

3、裝置管理員要及時建立裝置**台賬並登記造冊。

4、對損壞裝置及時編寫維修計畫,報機電礦長或生產礦長審批後安排修理。

5、對需檢修裝置由裝置管理員組織檢修單位、**單位進行拆檢,並按第三章相關條款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運搬工區應對入井的裝置嚴格把關,裝置入井前使用單位必須出示由機電部開據的裝置入井證,入井的電氣裝置必須有裝置編號及防爆檢查合格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可由排程部安排入井,否則,對運搬工區負責人給予50元/臺·次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外借、亂拆、亂卸裝置零部件。發現一次罰款500元。並限期交回,每推遲一日追加罰款50元,直到交回為止。

如因生產急需拆、卸裝置部件的,由使用單位打借條,由機電礦長或生產礦長簽字後方可拆卸。但使用單位必須在十日內把所拆件交回,安裝完好。每推遲一日對單位責任人、領用人員各罰款50元直到交回為止。

第五章裝置**管理

第二十三條機電部應隨時掌握裝置動態,閒置裝置應及時安排**,由使用單位送入機電部庫房,嚴禁井下積壓閒置裝置,**裝置應保證零部件齊全完整,機電部有關人員必須全面認真檢查核對,並做好核對記錄。造成裝置損壞和附件丟失的要賠償,當時無法確定的裝置可暫打封條,並在1-3日內由機電部和使用單位共同拆檢後再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裝置使用單位(**單位)必須及時把井下不用的機電裝置或機電部下發**單的裝置**到井上,並送至倉庫。對裝置公升井後,私自亂放不及時交回的,給予該單位50元 /臺·天的罰款。如果因沒有及時**而丟失的,對**單位按裝置原值的1至2倍罰款,另對單位責任人處200元/臺的罰款,所有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二十五條**的裝置要將其配套的部件一併收回。否則按50元/件進行處罰。有標誌牌(管理牌闆)的必須將標誌牌一併收回,否則按50元/個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裝置使用單位(或礦指定的**單位),應按機電部下發的裝置**單按期**,超過期限按50元/臺·天計罰。

第二十七條對井下更換的壞裝置、附件要及時公升井進行檢修。發現工作面存放有壞裝置、附件時罰使用單位50元/件,當班損壞更換的除外。發現備用裝置丟失的,對使用單位按原價進行處罰。

第六章井下電氣裝置及防爆電器管理

第二十八條機電部成立電氣防爆檢查組,其職責是對井下電氣裝置進行質量檢查、入井防爆效能檢查及井下日常防爆檢查。

第二十九條機電部要不定期對井下電氣裝置使用情況、完好程度及防爆情況進行檢查,每旬檢查一次電氣裝置的防爆效能,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下發電氣裝置質量整改通知單,對失爆的按規定進行罰款,並在規定處理期限內,按時檢查落實處理情況。

第三十條所有裝置入井時必須有機電部簽發的電氣裝置入井許可證。運搬工區應對入井的裝置嚴格把關,認真核對裝置入井證,沒有入井許可證的裝置,運搬工區有權拒絕該裝置入井,電工有權拒絕接線。發現沒有有效許可證而下井的,給予運搬工區當班班長100元/臺的罰款。

沒有有效許可證而使用的,給予接線電工100元/臺的罰款。因該台裝置原因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所有機電裝置(包括低值易耗品中的小型電器)的入井按下列辦法執行:

1、各工區裝置管理員持裝置出庫單(或調撥單)到機電部辦理防爆裝置入井許可證,辦理完畢將入井證井口聯交運搬工區當班井口負責人,井口負責人按程式檢查無誤後方準裝置入井。

2、特殊情況下急需入井的機電裝置,可經機電部值班人員檢查無誤後,報請當天值班礦領導同意並由值班排程員簽字批准後,方可入井。但使用單位必須在第二天到機電部防爆檢查組補辦入井許可證。否則,處罰使用單位裝置管理員或經辦人50元/臺·天。

煤礦機電裝置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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