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運動專案立項管理辦法

2021-03-19 11:26:40 字數 2224 閱讀 5559

發文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發布日期:2007-1-4

執行日期:2007-1-4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國開展體育運動專案的科學、規範管理,適應國內外體育運動專案發展趨勢,促進體育事業發展,滿足人民群眾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體育運動專案,是指由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設立或具有中國特色和民族特點的體育運動專案。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總局」)負責體育運動專案的立項審批和管理。

第三條立項原則:

(一)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促進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全面發展。以發展奧運會比賽專案為重點,鼓勵創造優異運動成績,為國爭光;對非奧運會比賽專案予以重視和促進開展;

(二)堅持鞏固傳統與鼓勵發展相結合,拓展體育資源,促進體育事業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對我國已設立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加強規範管理,予以政策扶持,鞏固優勢和基礎;對新興的群眾喜愛、參與廣泛、積極健康、民族性強的體育運動專案,予以重視並扶持發展。

第四條總局批准設立的體育運動專案分為「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和「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兩類。

每類可分設大項、分項和小項。大項、分項和小項的設立依據國際奧委會、亞奧理事會、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標準和我國國情確定。

第五條 「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設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清晰的專案概念界定,不得與我國已設立開展的其它體育運動專案的大項、分項、小項內容界定相衝突;

(二)有該專案單項國際(洲際)體育組織,有統一名稱並設有正式國際或洲際比賽;

(三)有完備的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四)擁有一定數量的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隊伍;

(五)群眾喜愛,有益於身心健康,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發展,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成份;

(六)有10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冬季運動專案除外),並連續3年以上舉辦全國性活動;

(七)有素質較高的管理人員隊伍並在各地設有相應組織機構;有能力自籌經費舉辦區域性、全國性比賽,能參加國際比賽。

第六條 「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設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開展3年以上;

(二)開展的範圍達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冬季運動專案除外);

(三)在各地設有完善的組織機構並有能力組織舉辦區域性、全國性比賽,能參加國際比賽並取得較好成績。

第七條奧運會新增設的比賽專案,可以直接申請設立為「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

第八條總局所屬運動專案管理中心向總局提出書面立項申請。奧運會比賽專案的大項、分項和小項應當申報審批;非奧運會比賽專案的大項、分項應當申報審批,小項只需報總局備案。總局依據本辦法對立項申請進行審核,批准後向全國通告。

第九條 「試行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舉辦「全國錦標賽」和「全國冠軍賽」等全國性賽事,列入每年度全國體育競賽計畫;

(二)建立相應的運動技術等級標準,由運動專案管理中心審批並予以公布;

(三)在國際比賽中取得的成績,由運動專案管理中心進行統計,報總局備案;

(四)參加或組織該項目的國際比賽;

(五)每年12月15日前,將該專案年度發展情況以書面形式(包括競賽、訓練、取得成績等方面)報總局。

第十條 「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舉辦本專案「全國錦標賽」和「全國冠軍賽」等全國性賽事,列入每年度全國體育競賽計畫;

(二)建立相應的運動技術等級標準,經總局審批後,按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三)建立本專案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註冊等管理制度;

(四)參加奧運會、世錦賽、世界盃(總決賽)和亞洲等國際大賽獲得世界、亞洲冠軍,以及經國際組織承認的創世界、亞洲紀錄等成績,經總局審批後,按有關規定進行統計;

(五)對本專案取得突出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等有關人員,經總局審批後,按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六)新設立的奧運會比賽專案,經總局審批後,納入奧運會比賽專案管理體系;

(七)參加和組織該項目的國際比賽。

第十一條總局對新設立體育運動專案的發展狀況進行檢查與評估,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降級或撤銷。

第十二條對不屬於體育運動專案立項範圍,娛樂性、趣味性、大眾參與性強的體育運動,由運動專案管理中心報總局審批後自行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於國家體育總局。2023年2月26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布的《關於設立正式開展的體育專案管理辦法》(體競字[2001]43號)同時廢止。

我國已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見体競字[2006]123號檔案。

附: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專案

國家體育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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