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

2021-03-18 10:57:41 字數 4690 閱讀 1584

附件2×××專案公司公司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

(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反違章(以下簡稱反違章)工作,保障人員和裝置安全,依據國電銀河水務股份****《反違章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反違章工作是強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遏制人員責任事故的重要手段,應堅持全面、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管理。

第三條牢固樹立「違章就是事故」的理念,對各類違章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生產過程中裝置、設施、工藝及外委作業。

第二章違章定義及分類

第五條違章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國家、行業、集團公司以及本單位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而構成的一切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

第六條違章按性質分為四種: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

(一)作業性違章:指在建設、執行、檢修等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保證安全的規程、規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為。作業性違章的主體是直接作業人員和作業負責人。

(二)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裝置、設施及工器具等不符合有關規程、規定、標準、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裝置安全的不安全狀態。裝置性違章的責任主體是裝置主人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指揮性違章:指違反有關規程、標準、條例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指揮性違章的主體是生產指揮人員,包括:

各級崗位主管、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施工負責人等。

(四)管理性違章:指本公司運營過程中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未按照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履行崗位安全職責,沒有結合本單位、本崗位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行為。管理性違章的主體是負責制定和落實規程、制度的管理人員。

第七條根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三類:嚴重違章(ⅰ類)、較嚴重違章(ⅱ類)和一般違章(ⅲ類)。

(一)嚴重違章:一旦造成後果,對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行為,有可能造成裝置嚴重損壞的行為;違反《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中「嚴禁……」、「禁止……」的行為。嚴重違章範例見附件1。

(二)較嚴重違章:對人身安全和健康帶來影響或可能造成裝置停運的;違反《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中規定「應……」的行為。較嚴重違章範例見附件2。

(三)一般違章:違反規程、制度,尚未構成前兩條規定的其它違章行為。一般違章範例見附件3。

第八條各崗位主管對違章範例要定期組織員工學習,公司將把違章範例納入每年春、秋檢安規考試內容。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員及機械裝置、工藝和電器等各生產單位)是反違章工作的責任主體。在組織和實施各項生產活動的全過程落實反違章工作,定期進行班組安全生產承載力評估分析,定期對管轄範圍內的各類違章進行統計、分析、整改。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體系(安全員、綜合管理員)是反違章工作的監督主體。組織開展並嚴格監督反違章工作,負責反違章工作的考核評估,定期分析通報反違章工作,提出改進措施。其中安全員是公司反違章工作歸口管理人員,負責牽頭組織反違章檢查,其它崗位主管應按要求參加。

第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反違章工作全面負責,為反違章工作提供人員、物質條件和管理平台。各級分管副職對分管範圍內的反違章工作直接負責,策劃、組織、開展分管範圍內的反違章工作。

第四章反違章監督檢查及工作標準

第十二條公司經理及各崗位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監督人員、全體職工均有糾正違章的責任和權利,生產管理人員在生產作業現場視違章而不見,對違章不糾正、不制止,視同違章,一經發現與違章者一同處罰。

第十三條對於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或指派員工違章作業行為,員工有權抵制,拒絕冒險作業。

第十四條公司結合生產執行、裝置檢修、施工改造、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性評價、春秋檢等開展定期和專項反違章檢查,執行以下監督檢查標準。

(一)節假日(五

一、十一、元旦、春節),應提前5天組織對生產現場重要防火部位、檢修間、庫房等地點進行一次防火、防爆、防盜專項檢查。由安全員及相關各崗位專業人員參加。

(二)每年3月至5月份及9月至11月份,應根據天氣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風檢查。由安全員及相關各崗位專業人員參加。

(三)每年6月至9月份,應根據天氣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汛、防雷、防中毒及防高溫專項檢查。由安全員及相關各崗位專業人員參加。

(四)每年11月至第二年3月份,應根據天氣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防寒防凍專項檢查。由安全員及相關各崗位專業人員參加。

(五)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廠範圍的安全大檢查活動。由安全員組織,安全第一責任者、廠級副職、相關崗位主管及安全員參加。此項活動可與重大政治活動及節假日檢查一併進行。

(六)每週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區域安全檢查活動。由安組織,生產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崗位主管及安全員參加。此項檢查可與月度安全大檢查活動一併進行。

(七)反違章日常檢查原則上每週不得少於二次,可與其它檢查一併進行。檢查內容包括現場反違章檢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兩票」執**況檢查、安全日活動開展情況檢查及防火防爆檢查等。由安全員組織,相關崗位安全員參加。

(八)機組檢修或有重大施工改造專案,應每天進行一次反違章檢查。由安全員組織,相關崗位安全員參加。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認真堅持做好安全生產「五同時」,每項作業、操作前都要認真進行危險點分析預控和安全交底,制定防範措施,增強職工自覺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和自我防範意識。在作業中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各類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發生。

第十六條公司在每天的班前會上,要結合當天生產工作任務,進行危險點分析預控和安全交底,提出反違章措施。在班後會上要對違章行為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建立員工違章檔案(具體見附件4),如實記錄各級人員的違章事實、違章積分及考核情況。將反違章成效作為個人安全績效評價及安全先進推選重要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反違章工作要克服「以罰代管」和「只管不罰」的做法,對各類違章都要通過「教育、**、處罰、整改」四個步驟進行處理,做到「四不放過」。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加強安全培訓教育,培養員工良好的安全生產習慣,提高員工的反違章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調動員工反違章的積極性、主動性,營造「安全生產人人有責、遵章守紀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二十條反作業性違章的管理

(一)各單位主管要樹立「愛護職工、保護職工」的觀念,教育職工正確認識作業性違章的危害性。

(二)提高職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加強安全教育,通過各種有效的宣傳形式,如:舉辦安全講座、安全演講比賽、安全知識競賽等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

(三)不斷提高作業者自身素質,增強自我防護能力意識,自覺地遵守安全規程。

(四)完善安全規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五)反作業性違章,要實行分層負責,分層考核,形成層層有人抓,處處有人管的局面。

(六)安監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對作業性違章進行監督檢查並考核;

(七)由於對反作業性違章工作管理不力,致使違章現象重**生、屢禁不止,在考核違章者同時,對該崗位主管及安全培訓主管一併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反裝置性違章的管理

(一)各崗位技術人員根據其安全職責及國電銀河水務股份****安全規範手冊要求,制定出各項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勞動保護技術措施,使反裝置性違章有章可循。安監人員嚴格按規範標準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二)反裝置性違章要實行全過程管理,在設計、施工、驗收等階段嚴格把關,杜絕新裝置裝置性違章的發生。

(三)保證國電銀河公司及上級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規程、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安全規程、反事故技術措施在設計、施工過程中貫徹執行。

(四)專業技術人員主要檢查裝置的狀態,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得到正確執行,包括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環境、施工器具和裝置、腳手架等是否滿足了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

(五)安監人員主要履行監察、監督職責,檢查有無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檢查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履行了職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作業場所環境等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第二十二條反指揮性違章的管理

(一)各級領導(主管)發現下級違章指揮時必須立即制止。

(二)生產人員接到違章指揮的命令時,有權拒絕執行。

第二十三條反管理性違章的管理

制定管理崗位的工作標準和管理制度,按標準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崗位的考核制度。

第五章違章考核

第二十四條反違章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對違章者及其上級主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對監督監護、檢查驗收、教育培訓等工作不到位的責任人進行連責考核。

第二十五條公司對違章實行分級考核。機械裝置、工藝、電氣主管查出違章處罰違章者;安全員查出違章處罰違章者及其所在單位負責人;公司領導查出違章處罰違章者及其所在單位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並連責相關安全管理人員。上級領導檢查發現違章,加倍考核相關責任人。

第二十六條設立違章通報欄,及時公告廠級、各單位、員工查出的違章及處罰結果,每月對反違章工作進行統計、分析和通報。

第二十七條公司對違章行為實行經濟處罰及積分考核的管理制度。對造成後果的違章按相關規定進行考核,未造成後果的違章執行以下經濟處罰標準:

(一)一類違章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考核連帶責任者50元。重**生加倍考核。

(二)二類違章每次考核責任人100元,考核連帶責任者30元。重**生加倍考核。

(三)一類違章每次考核責任人50元,考核連帶責任者10元。重**生加倍考核。

第二十八條對違章積分考核執行以下標準:

(一)積分週期為一年,總分12分。ⅰ類違章每次扣3分/次;ⅱ類違章每次扣3分/次;ⅲ類違章每次扣1分/次,違章積分進行累計,月度公布、年度清零。

(二)個人違章積分累計達3分的,由所在班組組織安全培訓,並進行一次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工作。

(三)個人違章積分累計達6分的,由所在部門組織安全培訓,並進行一次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工作。

(四)乙個月內連續發生2次違章行為,或一年內違章行為達到3次,以及個人違章積分累計達9分的,由安監部組織安全培訓,並進行一次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工作。

班組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

6 不認真監盤,不能及時發現裝置執行異常變化,抄飛表報表引數不真實。7 值班記錄中操作專案內容補全 記錄內容文字表達不準確 字跡不清楚任意塗改。8 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檢查 不按規定路線檢查 檢查不到位。9 不按規定時間進行裝置定期試驗 試轉和切換。10 無操作票進行操作,無工作票允許檢修工作。11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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