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違章管理規定

2022-03-29 16:01:40 字數 4930 閱讀 25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反違章管理工作,進一步強化員工安全意識,提高員工遵章

守紀的自覺性,使反違章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反違章是企業全員性的工作,查禁違章,人人有責。

第三條加強反違章管理,牢固樹立「違章是事故的根源」和「反違章是員工基本技能」的理念,是企業安全管理採取預防為主的重要手段。

第四條對各類違章行為都要進行教育、**、處理、整改。反違章工作不是「以

罰代管」,也不是「只管不罰」。

第五條公司反違章工作的目標是:減少直至杜絕各類習慣性違章, 努力實現「零違章」目標,以「零違章」保證「零事故」。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外委檢修維護、執行和施工安裝單位。

第二章違章的定義及分類

第七條違章的定義:違章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標準以及正確的安全作業習慣,而構成的一切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

第八條違章的分類

(一)根據違章的性質分為四類: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

1、 作業性違章:是指在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本單位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作業性違章的主體是直接作業人員和作業負責人。

2、 裝置性違章:是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裝置、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國家、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反事故措施和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裝置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裝置性違章的主體是裝置主人和專業技術人員。

3、 指揮性違章:是指違反國家、行業、上級主管部門以及本單位頒發的技術規程、標準、條例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指揮性違章的主體是生產指揮人員,包括:

各級領導、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

工作許可人、施工負責人。

4、 管理性違章:是指從事工程設計、施工、物資、生產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程、規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行為。管理性違章的主體是負責制定和落實規程、制度的管理人員。

(二)根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將違章行為分為三類:嚴重違章行為;比較嚴重違章行為;一般違章行為。

1、嚴重違章行為(附錄:典型違章行為第1-122 條):一旦造成後果,對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行為;有可能造成裝置嚴重損壞的行為;違反《安全工作規程》中「嚴禁……」的行為,例如:

無票作業、違章指揮、約時停送電、安全措施不齊全就開始作業等。

2、 比較嚴重違章行為(附錄:典型違章行為第123-258 條):對自身的健康帶來傷害的行為;有可能造成裝置停運的行為;或違反在《安全工作規程》中規定「應……」的行為。

3、 一般違章行為(附錄:典型違章行為第259-505 條):違反規程、制度,尚未構成前兩條規定的其它違章行為。

第三章反違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公司成立反違章工作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分別由公司總經理和主管生產副總經理擔任,小組成員由各部門總經理、各外委單位專案經理、公司安監人員、發電部值長和技術支援部專業主任工程師組成。

第十條組長和副組長反違章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控股公司《華潤電力反違章管理規定》。

(二)負責組織修訂本公司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各類標準、獎懲辦法。

(三)協調解決消除裝置性違章需用的人、財、物。

(四)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複查,重點檢查施工現場和各級管理人員反違章工作的開展情況。

(五)監督、考核本公司各類違章行為。

(六)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總結反違章工作經驗,提出改進反違章工作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成員反違章職責:

(一)反違章領導小組成員在組長和副組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部門或單位、值和專業的反違章日常管理工作。

(二)每月組織一次對本部門或單位反違章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三) 每月 3 日前收集上月本部門或單位查處的違章及處罰情況,並記錄到部門或單位上報的《安全月報》中,以促進各部門或單位反違章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公司安監人員在每月安全例會通報上月各部門或單位自查反違章工作情況和公司查處違章情況,及時總結經驗,提出改進管理的措施。

(五)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違章進行糾正並處罰、對查處的隱患,用安全監督整改通知書下達給相關人員,並督促限期整改,對重大專案負責提交公司反違章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六)建立健全違章檔案,對多次重複性發生的習慣性違章人員,要實行下崗再教育。

(七)負責對全年違章情況進行總結,並對本部門或單位反違章情況提出獎懲和考核意見。

(八)發電部執行各值、技術支援部各專業每週組織一次對本值或專業反違章情況的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技術支援部、發電部是反違章責任主體部門。

第十三條策劃部是反違章管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公司主管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反違章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督查。

第十五條公司反違章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各部門及單位制定的反違章工作目標應

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並制定實現反違章工作目標的具體措施和計畫。

第十六條各部門及單位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反違章工作責任制,明確各級人員的反違章職責,形成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的反違章工作責任體系。

第十七條各部門總經理(含外委單位專案經理)是本部門反違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的反違章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各部門副總經理、值長、專業主任工程師、班長是分管工作範圍內反違

章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反違章工作負領導責任,並對部門總經理負責。

第十九條各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對分管專業的反違章工作負管理責任,並接受公司和同級安全監督人員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策劃部安監人員對公司的反違章工作負監督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實行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度。

第二十二條公司系統實行違章檔案制度。公司策劃部應建立違章檔案,如實記錄各級人員的違章及考核情況。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及單位要通過安全檢查、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和日常的安全監督,查處各類違章;通過落實「兩票三制」、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基礎工作,杜絕違章作業;通過完善安全規章制度,嚴格監督考核,遏制違章。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及單位應定期組織學習各類違章範例和表現,並納入安全考試內容。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員發現違章,必須立即制止;任何人在接到違章指揮命令時,必須抵制,並拒絕執行和越級報告。

第三十條反違章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章當事人及其上級主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對負有監督、監護、檢查責任而落實不到位的人員進行連帶處罰。

第四章違章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反作業性違章

(一)各級管理人員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通過各種有效的宣傳形式,教

育員工正確認識作業性違章的危害性,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二)完善安全規章,做到有章可循。

(三)各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實際,組織員工學習作業性違章範例和表現。並納入公司每年安規考試內容。

(四)反作業性違章,要實行分級負責,分層級考核。

(五)各級管理人員發現作業性違章,必須立即制止。對不制止者視管理性違章。

第三十二條反裝置性違章為管理性違章

(一) 各級技術管理人員要根據有關規範標準,制定出相應的反事故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措施,並組織檢查落實,安監人員監督。

(二) 反裝置性違章要實行全過程管理,並遵守「五同時」原則,在設計、訂貨、

施工、除錯、驗收等階段要嚴格把關,杜絕新的裝置性違章產生。

(三) 保證國家、行業和控股公司頒發的技術規程、技術規範、安全規程、反事故技術措施在設計、施工過程中貫徹執行。下列裝置、設施、措施等符合專業設計、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1、 電氣防誤閉鎖裝置; 防止鍋爐、壓力容器**和爐膛滅火放炮措施;電纜防火、阻燃措施;油系統、油區、氫站等防爆防火和消防措施;輸煤系統、製粉系統防火防塵措施;防觸電、倒桿倒塔、高處墜落和機械損傷等措施;防酸鹼腐蝕和防毒措施;防噪音、高溫措施;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輸變電設施防汙閃和防護通道等。

2、 有關部門應重點對建設專案中防止人身、誤操作、鍋爐滅火放炮、火災和重大裝置損壞事故等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參加驗收工作。

(四)查裝置性違章是各級專業技術人員、裝置管理人員和安監人員的安全職責。

1、 專業技術人員、裝置管理人員主要檢查裝置的狀態、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得到正確執行,包括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環境、施工工器具和裝置、腳手架等是否滿足了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

2、安監人員主要履行監督職責,檢查有無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檢查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裝置管理人員是否履行了職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作業場所環境等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五) 技術支援部對裝置性違章進行監督性檢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第三十三條反指揮性違章

(一) 指揮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不按照規程規定進行指揮,該進行指揮的不指揮,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

(二)查指揮性違章的責任

1、 查禁指揮性違章,安全保證體系與安全監督體系人人有責;

2、 各級領導發現下級違章指揮時必須立即制止;

3、任何人接到違章指揮的命令時,有權杜絕執行並越級報告。

第三十四條反管理性違章

(一)管理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1、 訂貨、施工、生產規定、制度不健全,不及時貫徹國家、行業、控股公司有關

規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結合實際落實到設計、施工、生產工作中去;

2、 裝置已投入執行或裝置改造後,仍未制定有關執行、檢修、維護規程制度。

(二)訂貨、施工、生產規定、制度不符合實際,制定的反措、安措計畫不符合現場實際。

1、 制定的標準低於國家相關行業標準。

2、 裝置變更後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未做及時更改;

3、 自行更改施工標準;更改設計、施工後未更改竣工圖紙。

(三) 工作中不執行規程制度;

1、 對違章不制止,不按照規定採取管理措施。

2、不能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四)不能認真落實國家、行業、控股公司有關規程、制度和標準。 安全生產各種措施、計畫資金不落實;違章用工;不能及時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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