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違章管理規定試行

2021-03-04 01:32:55 字數 4853 閱讀 2653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 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大反違章管理力度,把反違章活動貫穿於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工作中去,樹立「違章就是事故」的意識。以「零違章」確保「零事故」,建立健全反違章的常態機制,全過程、全方位抓好違章治理,使反違章工作達到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確保安全生產的「可控、在控、能控」,努力實現「無違章」企業及公司各項安全目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所屬各風電廠、外委專案等的反違章管理與考核。

第三條反違章是企業全員性工作,必須做到全員參與,互相監督,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層層保。要建立個人保班組,班組保部門,部門保企業的保證體系。

第四條反違章工作要建立起有效執行機制,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強化管理、超前防範。要加強安全教育,切實提高廣大幹部職工對反違章工作的認識,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和「四不傷害」能力,做到「管理、倫理、法理」三管齊下,克服以罰代管和只管不罰。

第五條反違章工作要做到有章可循、有人負責、重獎重罰。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一條反違章是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有效的反事故措施,是一項長期的、艱苦的工作。因此,公司成立反違章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分別負責反違章的組織領導工作及各類違章的查禁、整改、考核工作。

第二條反違章領導小組及職責

(一)反違章領導小組

組長:崔蒙山

副組長:鄭秀華

成員:張延運程秀舉苑國輝王洪臣郭俊剛

孟學瑞李偉偉趙作魏

(二)反違章領導小組的職責:

1.負責組織制定、修訂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各類標準及獎懲辦法;

2.監督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杜絕管理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

3.協調解決消除裝置性違章所需人、財、物;

4.協調解決反違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5.討論反違章工作的重大獎懲事項。

第三條反違章工作小組及職責

(一)反違章工作小組

組長:張延運

副組長:程秀舉王洪臣郭俊剛李偉偉桑逢文

白瓊方趙作魏王哲

成員:武高雄趙俊壘趙波任陽苗曉寶

賈振吳治堅楊旭東程光森王晉

羅燕賈星王超許海濤張緒賢

(二)反違章工作小組的職責:

1.負責貫徹落實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

2.檢查各部門、班組反違章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措施;

3.協調解決消除裝置性違章所需的人、財、物;

4.組織反違章工作的檢查、整改及考核;

5.對反違章工作中的重大獎懲事項,要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獎懲意見。

第四條反違章領導(工作)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部。安全生產部是反違章工作的歸口監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公司的反違章檢查考核工作。

第五條安全生產部負責作業性、指揮性違章查禁,同時負責涉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管理性違章的組織檢查整改。

第六條安全生產部負責裝置性違章查禁,同時負責涉及裝置管理、生產、技術管理等方面管理性違章的組織檢查整改。

第七條檢修是現場反裝置性違章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反作業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的責任部門。

第八條各風電廠是反作業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的責任部門。

第九條在建專案管理部門是工程現場反裝置性違章、作業性違章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反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的責任部門。

第十條綜合部等部門負責對本部門的反違章工作檢查與考核。

第十一條查禁違章人人有責,各部門領導、安全員負責好本單位的反違章管理工作,查禁違章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負責全廠的反違章管理工作。

第三章違章分類及管理

第一條違章的分類

違章分為四類: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

第二條違章的管理原則

1. 反違章工作,公司設定違章**欄,並建立違章檔案,各部門、班組要建立員工的違章檔案,做到對違章「**、教育、處罰、整改」四同時。

2.各部門及班組對發生的違章,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防範措施,並進行整改。

3.對違章者進行處罰,要在處罰中說明所違反本管理規定的具體條款。違章**欄的位置應設在本單位每個職工都能看到的地方; 違章部門、違章者的名稱、姓名和處罰通報應書面公布。

第三條反作業性違章

(一)作業性違章:指在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以及公司所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二)各級領導要樹立「愛護職工、保護職工」的觀念,通過各種有效的宣傳形式,教育職工正確認識作業性違章的危害性,提高職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各級領導要了解掌握下列作業性違章者的心理狀態,及時進行教育和監督:

1.不信規程信經驗,認為違反安全規程也不會造成事故;

2.口頭上承認安全規程重要,但無人監護時往往隨意作業;

3.圖省力、嫌麻煩、貪圖方便、沿襲舊的不良習慣,導致違反安全規程;

4.因趕工期,貪圖「快」「捷」的念頭導致忽視安全,自覺不自覺地違反安全規程;

5.因事先準備不充分、倉促作業而違反安全規程;

6.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業者想當然而造成違反安全規程;

7.因工作簡單、分散、零星,作業者怕麻煩,違反規程制度;

8.因作業前情緒不好、注意力不集中而違反安全規程;

9.長時間不良的習慣做法,導致不適應安全規程的約束而違反安全規程;

10.作業者素質不高,不了解安全規程,不具備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自我防護能力不強,不自覺地違反安全規程。

(三)完善安全規章,做到有章可循。

1.各部門、班組應按違章的定義,結合實際,制定出作業性違章的範例和表現;

2.組織職工學習作業性違章範例和表現,並納入每年安規考試內容。

(四)反作業性違章,要實行分層負責,分層考核,一層保一層,一層考核一層,每一層都有人負責。

1.工作負責人(小組負責人)、操作監護人負責對作業人員、操作人員違章的查禁和考核;

2.班組(值)長、班組安全員負責對工作負責人、操作監護人及班組人員違章的查禁和考核;

3.部門領導、安全員對本部門的違章進行查禁和考核,每天應對生產、檢修、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班組(值)長進行考核;

4.安全生產部領導和專業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對作業性違章進行監督檢查並考核;

(五)各級人員發現作業性違章,必須立即制止,對嚴重違章者都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第四條反裝置性違章

(一)裝置性違章: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裝置、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國家、行業、公司有關規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裝置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二)各級技術人員根據其安全職責及有關規範標準,制定出各種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勞動保護技術措施,使反裝置性違章有章可循。安監人員嚴格按規範標準和技術、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三)反裝置性違章要實行全過程管理,在設計、訂貨、施工、除錯、驗收等階段嚴格把關,杜絕新的裝置性違章。

1.保證國家、行業和公司頒發的技術規程、技術標準、安全規程、反事故技術措施在設計、施工過程中貫徹執行。

2.有關部門應重點對建設專案中防止人身、誤操作、火災和重大裝置損壞事故等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四)查禁裝置性違章是各級專業技術人員、裝置主人和安監人員的安全職責。

1.專業技術人員、裝置責任人主要檢查裝置的狀態、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得到正確執行,包括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環境、施工工器具和裝置、腳手架等是否滿足了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

2.各級安監人員主要履行監督職責,檢查有無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檢查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裝置責任人是否履行了職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作業場所環境等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五)由安全生產部牽頭並參加組織對裝置性違章進行監督性檢查,每季不少於一次。

(六)裝置性違章的消除

1.危及人身、裝置安全的裝置性違章,責任部門在接到通知單後,立即組織消除;

2.一般性裝置性違章由安生部門在月度計畫中安排消除;

3.較大裝置性違章列入年度計畫消除;不能滿足規程要求的裝置性違章,因裝置結構、布置難以消除的,應採取相應措施,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抄報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五條反指揮性違章

(一)指揮性違章:各級領導及負責人違反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

(二)指揮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1.不按照規定進行指揮

(1)各級領導及負責人不按照本單位及上級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進行指揮;

(2)組織未經培訓、未經考試合格人員參加生產工作;

(3)現場指揮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行為。

2.該進行指揮的不指揮

(1)不能針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薄弱環節布置制定有關措施;

(2)對各種違章現象不制止、不考核;對裝置、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

(3)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揮,等上級人員拿出工作意見。

3.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

(1)職責範圍不清,憑興趣插手職責範圍以外的工作;

(2)越權管理,代行下屬人員的指揮權。

(三)查禁指揮性違章的責任:

1.查禁指揮性違章,安全保證體系與安全監督體系人人有責;

2.各級領導發現下級違章指揮時必須立即制止;

3.任何人接到違章指揮的命令時,必須抵制並越級報告;

4.安生、綜合等部門要經常蒐集群眾對違章指揮的反映並在反違章領導(工作)小組會上提出自己的意見並監督處罰的執行。

第六條反管理性違章

(一)管理性違章:從事施工、物資、生產、經營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家、行業、公司的有關規定和反事故措施及本單位的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行為。

(二)管理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1.訂貨、施工、生產規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時貫徹國家、行業、公司有關規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結合實際落實到設計、施工、生產工作中去;

(2)裝置已投入執行,仍未制定有關執行、檢修、維護規程制度。

2.訂貨、施工、生產規定、制度不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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