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違章管理制度

2021-04-24 09:34:07 字數 3724 閱讀 8417

一、違章的定義

在發電生產中,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制度、標準以及正確的安全作業習慣,而構成的一切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稱之為違章。

從違章者本人的安全技術素質與思想、心理、習慣等角度,違章可分為偶然性違章和習慣性違章。

偶然性違章是指由於缺乏安全技術知識或心理、身體、客觀環境的意外誘發的不安全工作行為。

習慣性違章是指由於固守舊的不良作業傳統和工作習慣而違反安全工作規程的工作狀況。違章現象分為四類:作業性違章、裝置性違章、指揮性違章、管理性違章。

1、作業性違章:

指在發電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以及集團公司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為。作業性違章的主體是直接作業人員和作業負責人。

2、裝置性違章:

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裝置、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國家、行業、公司有關規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裝置性違章的主體是裝置主人和專業技術人員。

3、指揮性違章:

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設計、施工負責人,違反國家、行業、技術規程、條例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指揮性違章的主體是生產指揮人員。

4、管理性違章:

從事發電生產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家、行業、集團公司、本單位有關規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行為。管理性違章的主體是負責制定和落實規程、制度的管理人員。

二、違章作業處罰標準

因以下各類違章導致事故者,按長江電力《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與獎勵辦法》、公司《質量安全獎懲和考核管理辦法》以及分公司《質量安全獎懲和考核實施細則》進行處罰。違章未構成事故者,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對違章責任按照分公司《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1、作業性違章

(1)進入生產現場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戴得不符合要求。

(2)高空作業不紮安全帶。

(3)安全帶不符合要求或未掛在牢固的物件上。

(4)高處作業不用繩索傳遞工具、材料或攜物登高。

(5)在公升壓站無欄杆的物架上行走而無防止墜落措施。

(6)依坐高處平台、天橋、樓梯的欄杆。跨越欄杆、皮帶。

(7)檢修作業或執行操作未安排監護人(工作負責人)。

(8)監護人做與監護無關的工作或擅自離開現場。

(9)在不合格的檢修平台上工作,而又不採取特殊的安全措施。

(10)接觸或靠近灼熱工件時,不戴手套,不穿工作服。

(11)搬遷和使用濃酸或強鹼性物質時,不按規定戴口罩、橡皮手套、防護眼鏡,不紮橡皮圍裙,不穿長筒膠鞋。

(12)戴手套或用單手掄大錘。

(13)使用砂輪、無齒鋸時,不戴防護眼鏡。

(14)使用車床時不戴防護眼鏡。

(15)戴手套使用鑽床,戴布或線手套使***電鑽。

(16)在備用的皮帶上站立、行走。

(17)在執行及備用的裝置、管道、靠背輪、安全罩上行走或站立而無特殊安全措施。

(18)跨越或穿越安全圍欄。

(19)女同志進入生產現場不將長髮盤在安全帽內。

(20)進入生產現場穿高跟鞋、涼鞋、背心、短袖上衣、短褲。以及在生產現場光膀子。

(21)酒後作業。

(22)酒後駕駛機動車輛 。

(23)機動車輛駕駛室外乘人。

(24)氧氣瓶、乙炔瓶同車搬運,在作業時擺放距離不符合規定。

(25)用汽油清洗裝置(特殊情況需用汽油清洗必須經安監部同意並做好安全措施)。

(26)拆下的管道、閥門沒有用布(或塑料布)包封(嚴禁用棉紗封堵)。

(27)利用管道懸吊重物和起重滑車。

(28)未經分管技術部門同意在樓板和結構上打孔挖洞;工作完畢後未恢復原狀。

(29)在平台上打孔未設臨時圍欄和特殊標誌。

(30)用鑿子鑿堅硬或脆性物體時不戴防護眼鏡。

(31)執行人員無票操作。

(32)執行人員執行不合格的操作票。分操作前填寫票面不合格時和執行過程不合格時。

(33)檢修人員無票工作。

(34)檢修人員執行不合格的工作票。已許可的工作票不屬簽發票面不合格,屬許可不合格開工,執行過程不合格等三種情況。

(35)執行操作時不執行「三核對」,不唱票,不複誦。

(36)未經批准,未實施完善的安全措施,對有壓力、帶電、充油的容器施焊。

(37)隨便拉接電源線,非電工接線。

(38)其他作業性違章,視情況處罰。

2、裝置性違章

(1)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電氣工具、登高工具等。

(2)使用未經檢驗或超過檢驗有效期的工器具和測試儀表。

(3)使用沒有防護罩或防護罩不牢的砂輪機和無齒鋸等。

(4)在容器內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行燈和電氣工具而又不採取特殊的安全措施。

(5)事故按鈕無防護罩蓋。

(6)消防器材不齊全或超過有效使用期限。

(7)現場低壓開關裝置護蓋不齊,導線部分裸露。

(8)使用的腳手架不合格。

(9)溝道、孔洞無牢固蓋板或圍欄,應加遮攔的裝置未加遮攔。

(10)使用的梯子端部無防滑裝置,人字梯無限制開度的拉繩。

(11)立體交叉作業無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措施。

(12)起重機械制動、訊號裝置、顯示裝置、保護裝置失靈或有缺陷而繼續使用。

(13)使用的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經試驗或存在缺陷。

(14)電氣安全工具、絕緣工具未按規定進行定期試驗。

(15)電力裝置拆除後,仍留有帶電部分未處理。

(16)裝置的標誌牌不正確、不完整、不規範、不齊全。

(17)安全標誌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規定。

(18)高處作業臨空面未設防護欄杆或安全網。

(1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點、位置、環境不符合安全規定。

(20)其他裝置性違章,視情況處罰。

3、指揮性和管理性違章

(1)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和技術等級等進行分工。

(2)沒有工作交底,沒有技術安全措施,沒有創造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即下令開工。

(3)應辦工作票、操作票而不辦,即下令開始工作(操作)。

(4)對員工發現的裝置性違章以及反映的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和技術人員擬定的反事故措施不聞不問,不組織落實。

(5)擅自決定變動、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

(6)擅自決定裝置帶病執行、超出力執行,而沒有相應的技術措施或安全保障措施。

(7)讓員工冒險作業而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8)其他指揮性、管理性違章,視情況處罰。

三、反違章獎勵:

在反違章過程中,對於以下人員按照長江電力《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與獎勵辦法》、公司《質量安全獎懲和考核管理辦法》以及分公司《質量安全獎懲和考核實施細則》給予一定的獎勵。

1、發現、制止或抵制違章,直接避免了裝置事故和人身事故發生者;

2、對制止或抵制違章指揮的人員;

3、員工相互監督,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者;

4、對於積極主動消除裝置性違章的部門。

四、有關管理規定

1、質量安全部在經理和生產副經理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制定反違章作業管理標準,並對全公司所有的違章現象進行監督和考核。

2、反違章管理實行違章責任追究制,對違章當事人及其上級主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對負有監督、監護、檢查、驗收不到位的責任進行追究。

3、違章行為實行分級處罰:班組長查出違章處罰違章者;部門查出違章處罰違章者及違章者所在班組負責人;分公司領導、質量安全部查出違章處罰違章者及違章者所在部門負責人。

4、相關方人員違章獎懲按部門、班組對待。

5、受違章處罰的個人、班組、部門,年內在評優爭先中不能被評為先進。

反違章管理制度

2 高空作業不紮安全帶。扣違章人100元,工作負責人100元。3 安全帶不符合要求或未掛在牢固的物件上。扣違章人100元,工作負責人50元。4 高處作業不用繩索傳遞工具 材料或攜物登高。扣違章人100元。5 在公升壓站無欄杆的物架上行走而無防止墜落措施。扣違章人100元。6 依坐高處平台 天橋 樓梯...

反違章管理制度

一 違章的定義 在發電生產中,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程 制度 標準以及正確的安全作業習慣,而構成的一切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稱之為違章。從違章者本人的安全技術素質與思想 心理 習慣等角度,違章可分為偶然性違章和習慣性違章。偶然性違章是指由於缺乏安全技術知識或心理 身體 客觀環境的意外誘發的不安全工...

反違章管理制度

1.違章分類及管理 1.1 違章分類及管理原則 1.1.1 違章現象分為四類 個人的行為性違章 與生產有關的裝置 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裝置性違章 各級領導 生產指揮人員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及專為某項工作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等,發布錯誤命令或做出錯誤決定的指揮性違章 生產 技術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