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反違章管理制度

2021-05-24 14:35:25 字數 4914 閱讀 9758

1 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反違章管理職能、違章和定義

本制度適用於全廠各部門、班組

2 引用標準

中國華能集團公司:

《安全生產工作規定(試行)》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試行)》

華能安〔2007〕342號檔案

《電力安全作業規程》(熱機和機械部分)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氣部分)

華能安〔2007〕421號檔案

《防止電力生產事故重點要求(試行)》

3 反違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反違章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是行之有效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反「三違」 是電力行業面臨的一項艱鉅任務,是安全工作的當務之急,是遏制事故的強有力措施之一,也是安全工作者面臨的重要課題。為加強反違章的組織領導,廠成立反違章領導(工作)小組。

3.2 反違章領導小組由副總師及以上有關領導,生技部、安監部、執行部、綜合部、工會、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任組長、分管生產總工任常務副組長。各部門、班組、駐廠維護隊應建立相應的反違章工作小組。

3.3 反違章領導小組的職責

3.3.1 負責組織制定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獎懲辦法,制定實現無違章、零企業目標。

3.3.2 協調解決消除裝置性違章所需用人、財、物。

3.3.3 協調處理反違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3.3.4 討論反違章工作的重大獎懲事項。

3.4 反違章工作小組的職責

3.4.1 檢查各部門、單位、班組反違章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提出改進措施。

3.4.2 負責監督生產部門各級管理幹部,杜絕作業性違章、管理性違章和指揮性違章。

3.4.3 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反違章工作的檢查、整改及考核。

3.5 反違章領導小組工作機構設在安監部

3.5.1 作業性、指揮性違章查禁由安監部負責,同時負責涉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管理性違章的組織檢查整改。

3.5.2 裝置性違章查禁由生技部負責,同時負責涉及裝置管理,生產、技術管理等方面管理性違章的組織檢查整改。

4 違章分類及管理規定

4.1 按生產活動的組織與事故直接原因的聯絡,違章可分為四類:生產者個人的作業性違章;與生產有關的裝備、設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裝置性違章;生產指揮人員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條例、《電力安全作業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及專為某項工作、工程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等發布錯誤的命令或做出錯誤決定的指揮性違章;生產、技術管理人員違反規定,錯誤地制定和執行有關生產管理制度、規程、措施的管理性違章。

按違章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可能引起的後果,違章可分為:嚴重違章和一般違章。

4.2 各級領導要樹立「以人為本」、「愛護員工、尊重員工保護員工」的理念,教育員工正確認識違章及的危害性,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對發現的各類違章,都要按教育、**、處罰、整改四個步驟進行處理,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提出並落實防範措施。

4.3作業性違章:指在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生產過程中,不遵守國家、行業以及集團公司所頒發的各項規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違反保證安全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措施,按照不良的傳統習慣,隨心所欲地進行生產或施工活動的一切不安全行為。

4.4 各級領導和員工要了解掌握下列作業性違章者的心理狀態,及時進行教育和監督。

4.4.1 不信規程信經驗,認為違反安全規程也不會造成事故。

4.4.2 口頭上承認安全規程重要,但無人監護時往往隨意作業。

4.4.3 圖省力、嫌麻煩、沿襲舊的不良習慣,導致違反安全規程。

4.4.4 因急於完工,貪圖「快」、「捷」導致忽視安全,自覺不自覺地違反安全規程。

4.4.5 因事先準備不充分、倉促作業而違反安全規程。

4.4.6 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業者想當然,而造成違反安全規程。

4.4.7 因作業前情緒不好、注意力不集中而違反安全規程。

4.4.8 長期不良的習慣,導致不適應安全規程的約束而時常違反安全規程。

4.4.9 作業者素質不高,不了解安全規程,自我防護能力不強,不自覺地違反安全規程。

4.4.10各部門、單位、班組應按違章的定義,結合實際,制定出作業性違章的範例和表現,並組織員工學習作業性違章範例和表現,納入每年安規考試內容。

4.4.11反作業性違章,要實行分層負責,分層考核,一層保一層,一層考核一層,每一層都有人負責。

(1)工作負責人(小組負責人)、操作監護人負責對作業人員、操作人員違章的查禁和考核。

(2)班組長、班組安全員負責對工作負責人、操作監護人及班組人員違章的查禁和考核。

(3)檢修隊、專工、安全員對本部門的違章進行查禁和考核,每天應對生產、檢修、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班組進行考核。

(4)生技部、執行部、安監部領導和專業人員、安監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對作業性違章進行監督檢查並考核。

4.4.12 各級人員發現作業性違章,必須立即制止,對嚴重違章者都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4.5 裝置性違章: 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裝置、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國家、行業、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裝置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4.5.1 各級技術人員根據其安全職責及有關規範標準,制定出各種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勞動保護技術措施,使反裝置性違章有章可循,並嚴格按規範標準和技術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4.5.2 安監部負責裝置性違章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消除違章,反裝置性違章要實行全過程管理,在設計、訂貨、施工、除錯、檢修、驗收等階段嚴格把關,杜絕新的裝置性違章發生。

4.5.3 保證上級和華能集團公司頒發的技術規程、技術規範、安全規程、反事故技術措施在設計、施工過程中貫徹執行。

下列裝置、設施、措施等符合專業設計、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1)電氣防誤閉鎖裝置符合專業規程的要求。

(2)防止鍋爐、壓力容器**和爐膛滅火放炮措施符合專業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3)電纜著火阻燃措施符合專業設計、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4)油系統、油區、氫站等防爆防火和消防措施符合專業設計、技術規程要求。

(5)輸煤系統、製粉系統防火防塵措施符合專業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6)防觸電、倒桿倒塔、高處墜落和機械損傷等措施符合安全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7)防酸鹼腐蝕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符合專業技術規定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8)防噪音、高溫措施符合專業設計、技術要求。

(9)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符合設計、安全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10)輸變電設施防汙閃和防護通道符合安全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4.5.4 安監部對施工、大修專案中防止人身事故、事故、鍋爐滅火放炮事故、火災事故和重大裝置損壞事故等措施的實施情況實行監察並參加驗收工作。

4.5.5 查禁裝置性違章是各級專業技術人員、裝置主人和安監人員的安全職責:

(1) 專業技術人員、裝置主人主要檢查裝置的狀態、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得到正確執行,包括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環境、施工工器具和裝置、腳手架等是否滿足了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

(2)各級安監人員主要履行監督職責,檢查有無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檢查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裝置主人是否履行了職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作業場所環境等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4.5.6 由檢修、執行部門牽頭、安監部門監督並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裝置性違章進行監督性檢查,每季不少於一次。

4.5.7 裝置性違章的消除

(1) 危及人身、裝置安全的裝置性違章,責任部門在接到整改通知單後,立即組織消除。

(2) 一般性裝置性違章由檢修隊在月度計畫中安排消除。

(3) 需要花費較大財力、物力或需要變更裝置布置的裝置性違章,由生技部列入年度計畫消除。

(4) 在特殊條件下,不能滿足規程要求的裝置性違章,因裝置結構、布置難以消除的,應採取以下措施:技術部門提出裝置性違章確實無法整改的技術論證分析報告,並經總工程師批准;針對存在的裝置性違章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編入有關規程制度,把它列為危及人身、裝置安全的「虎口」。措施報北方電力集團公司專業分管部門並報安監部備案。

4.6 指揮性違章: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違反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或按不良的傳統習慣進行指揮的行為。

4.6.1 指揮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1)不按照規定進行指揮

(a)各級領導不按照《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和集團公司規定的工作到位制度進行指揮。

(b)組織未經培訓、未經考試合格人員參加電力生產工作。

(c)現場指揮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行為。

(2) 該進行指揮的不指揮

(a)不能針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薄弱環節布置制定有關措施。

(b)對各種違章現象不制止、不考核。

(c)對裝置、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

(d)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揮,等上級人員拿出工作意見。

(3) 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

(a)職責範圍不清,憑興趣插手職責範圍以外的工作。

(b)越權管理,代行下屬人員的指揮權。

4.6.2 查禁指揮性違章的責任:

(1)查禁指揮性違章,安全保證體系與安全監督體系人人有責。

(2)各級領導發現下級違章指揮時必須立即制止。

(3)任何人接到違章指揮的命令時,必須抵制並越級報告。

(4)綜合部、生技部、人力資源部、工會等部門要經常蒐集群眾對違章指揮的反映並在反違章防領導(工作)小組會上提出自己的意見並監督處罰的執行。

4.7 管理性違章:從事電力施工、物資、生產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國家、行業、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和反事故措施,結合本單位、本部門實際制定有關規程、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的行為。

4.7.1 管理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1)訂貨、施工、生產規定、制度不健全。

(a)不及時貫徹國家、行業、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結合實際落實到設計、施工、生產工作中去。

(b)裝置已投入執行,仍未制定有關執行、檢修、維護規程制度。

(2) 訂貨、施工、生產規定、制度不符合實際

(a)制定的反措、安措計畫不符合現場實際、不可操作或沒能落實華能公司新頒發的防止電力生產事故重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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