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2021-05-27 21:45:46 字數 4895 閱讀 8460

1. 1. 總則

1.1裝置缺陷管理由總工程師牽頭,檢修副總工程師負責,生技部組織及裝置管轄各單位分級管理,貫徹責任制直至落實到班組、崗位或個人;各級管理機構要嚴格要求、嚴格考核,認真搞好裝置缺陷管理工作,確保裝置安全、經濟執行。

1.2 裝置缺陷消除需遵循「安全、及時、有效、徹底」的原則。

1.3本制度適用於我廠生產裝置管理各單位。

2. 裝置缺陷的定義

裝置缺陷是指:主、輔裝置及其系統在發電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對安全、經濟、穩定執行有直接影響的各種異常情況。如振動、摩擦、鬆動、變形、過熱、異音、滲漏、指示不准、部件短缺、標誌、保溫不全等。

3. 裝置缺陷的分類

3.1一般缺陷(一類):指不影響機組出力和正常執行引數及系統執行方式條件下能夠消除的缺陷。

3.2重大缺陷(二類):指機組、主系統、廠用電系統或主要輔助裝置發生對安全、經濟生產有重大影響的缺陷,需要改變機組出力或切換系統才能處理的缺陷。

3.3危急缺陷(三類):指嚴重威脅裝置、系統及人身安全,必須立即停機停爐進行消除的缺陷。

4.裝置缺陷的**

4.1執行方面:由執行各崗位人員在認真執行《裝置巡迴檢查制度》、《備用裝置定期切換制度》等制度的基礎上,對裝置的執行狀況進行分析及時發現裝置存在的問題,提出裝置缺陷的具體部位、內容、發現時間,同時錄入微機裝置管理系統。

4.2.檢修方面:

由檢修裝置管理各崗位人員在認真執行《裝置巡迴檢查制度》等規章制度的基礎上,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及時了解所轄裝置狀況,對存在的缺陷或由其它原因引起的裝置檢修後遺留的缺陷錄入微機裝置管理系統。

5. 缺陷管理職責

5.1發電部缺陷管理職責:

5.1.1發電部執行人員應按《巡迴檢查制度》要求,對裝置進行巡檢並將發現的裝置缺陷及時錄入聯網微機的裝置管理系統,並負責通知檢修責任單位,做到通知及時(10分鐘以內)、部位準確、內容明確。

5.1.2執行值班員負責裝置缺陷消除後的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後及時(60分鐘以內)在微機管理系統中予以登出並錄入消缺人、驗收人姓名、處理結果等資訊。

5.1.3執行人員對裝置缺陷除錄入微機外,對於重大或危急的缺陷應及時逐級匯報,執行中能自行消除的缺陷,應在班長指導下積極消除,但必須做好安全措施。

5.1.4值長、執行班長接到檢修人員的消缺工作票之後,必須積極創造消缺條件,盡快辦理消缺手續。

5.1.5 由於檢修人員有條件但未能徹底處理或仍存在質量問題時,有權拒絕驗收簽字,仍作為存在的缺陷記錄在冊,要求重新處理,並應加強監視,採取措施防止缺陷擴大,做好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想。

5.1.6 值長接到危急、重大缺陷匯報後,應立即到現場核實並通知有關車間、班組立即進行處理。

不可能處理的重大缺陷應做好安全措施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預想,並向廠總工程師及省公司調通中心匯報。

5.1.7由於執行人員巡檢不到位而未能及時發現裝置缺陷或未盡上述職責,按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5.2檢修部缺陷管理職責:

5.2.1 檢修部要落實裝置專責制,做到台台裝置有人管,堅持定期自檢自查制度,做到積極主動消缺。

5.2.2建立裝置缺陷臺帳,及時準確地將執行檢修人員發現的缺陷和裝置專責人發現的缺陷分類記錄在臺帳上,並將檢修人員發現的缺陷錄入微機。

5.2.3消除裝置缺陷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嚴禁無票作業,而且要保質按期完成,堅持誰維修誰負責的原則。消缺過程中須文明施工,工作結束後清理現場並得到執行值班員的驗收認可。

5.2.4檢修人員在接到缺陷通知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現場進行消除工作,即上班期間不超過10分鐘,下班期間不超過30分鐘。

5.2.5危急缺陷必須立即予以處理或採取措施;重大缺陷須在30分鐘內辦理工作申請單手續,對暫不能消除的缺陷在mis網上辦理待處單,經生技部檢修、執行專工、生技部負責人認可並報總工程師批准後,等待機會消除;一般缺陷須在24小時內消除,對工作量大而不能在24小時內徹底完成者應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5.2.6掛起缺陷消除後,需辦理《待處單恢復消缺申請單》經生技部檢修、執行專工、生技部負責人認可並報檢修副總批准後,方可將申請單交生技部裝置缺陷專責人處恢復。

5.2.7檢修部各車間計算機若出現故障不能使用,由車間缺陷管理專責人聯絡資訊中心負責人進行及時處理。

5.3綜合部缺陷管理職責

5.3.1綜合部各車間採取自查自消的辦法,由執行車間(或檢修車間)錄入裝置缺陷,消除後再由執行車間登出,並輸入驗收人姓名。

5.3.2掛起缺陷消除後,需辦理《待處單恢復消缺申請單》經生技部檢修、執行專工、生技部負責人簽字認可並報檢修副總批准後,方可將申請單交生技部裝置缺陷專責人處恢復。

5.4生技部缺陷管理職責:

5.4.1生技部資訊中心負責計算機與網路連線暢通,裝置管理系統程式執行正常,負責檢查、維護及有關人員的計算機操作培訓,新技術的開展及引用。

5.4.2生技部資訊中心對於裝置管理系統所發生的故障,在接到通知後必須立即進行處理。

5.4.3生技部專工應加強裝置缺陷管理,通過統計分析掌握其發生規律,以採取對策,確保裝置安全、經濟執行。

5.4.4生技部專工應主動利用一切機會督促車間積極消除裝置缺陷,在大修和小修中應督促車間全面開展消缺工作,防止同類缺陷的重**生。

5.4.5生技部執行專工要及時掌握裝置執行狀況,當裝置異常執行時須提出處理方案並對缺陷內容準確地認定,檢修專工應對裝置缺陷性質和處理計畫進行認定,並對危急、重大缺陷技術處理方案進行審核及缺陷登出的認定和考核。

5.4.6 生技部檢修專工對危急及重大缺陷的臨時處理方案、措施及日後消缺過程中的技術措施負主要責任。

5.4.7生技部專工負責對生產單位裝置缺陷發現、消除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在巡迴檢查中發現的裝置缺陷應及時輸入微機裝置管理系統,對責任單位未能及時發現、消除的缺陷要記錄在案,納入月度考核中。。

5.4.8生技部專工在裝置大小修前,應對裝置存在的缺陷進行摸底和檢修後的考核,並對修後的未消除重大缺陷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

5.4.9生技部缺陷專責人恢復簽字生效的掛起缺陷。

5.4.10生技部缺陷專責人每月初提出上月裝置缺陷分析報告,對存在的問題,改進方案及預期效果提出可行性意見,提出全廠(生產系統)上月缺陷分析報告,交生技部主任審核。

5.6 廠部缺陷管理職責

5.6.1總工程師負責生產範圍內的裝置缺陷管理工作,監督裝置缺陷管理制度的執行。

要認真組織廠內外力量徹底解決,並結合每年一度的春季安全大檢查和秋季安全大檢查,督促其認真消缺,保證每台機組能滿出力長週期執行。

5.6.2檢修副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裝置缺陷理制度的制定、修訂,檢查執**況。

經常檢查各車間及生技部對裝置缺陷的管理情況,根據電力生產特點協助總工組織廠內外力量解決老、大、難的缺陷,切實抓出成效,提高裝置的健康水平。

6. 裝置缺陷消除程式:

6.1執行人員發現裝置缺陷及時**通知檢修責任單位,在工作日誌中記錄被通知人、通知時間和檢修人員到場時間,並將有關資訊輸入微機裝置管理系統。

6.2. 檢修人員接到通知後,按規定時間到達現場了解缺陷情況,對一般缺陷須辦理工作票手續開工後方可消缺;對危急缺陷在保證人身安全的條件下應立即採取措施,消缺時辦理工作票開工後方可作業;對重大缺陷需切換裝置或影響機組出力時須在30分鐘內辦理工作申請單,批准後辦理工作票處理。

對暫不能消除的缺陷須辦理待處單後,等待機會消除。

6.3 裝置消缺工作完成後,由執行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後結束工作票並在微機裝置管理系統中登出。

6.4 凡涉及需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配合處理的缺陷,各有關單位檢修人員接到通知,應立即到現場積極配合消除缺陷. 缺陷未處理前未經當值值長同意,不得離開檢修現場。

7.1. 執行人員**通知檢修單位裝置缺陷時,檢修車間人員未按要求及時到現場進行消除,超過規定時間每延誤一小時考核責任單位50元,以執行值班員工作日誌記錄時間計算,此項工作由生技部執行專工負責統計報表。

7.2. 執行當值發現的裝置缺陷,未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未按要求錄入mis網,每發現一次考核責任單位100元。

7.3. 執行值班員對於消除並辦理驗收手續後的缺陷,必須按規定及時在微機中予以登出,否則每延誤1小時考核責任單位100元/次(以工作票結束時間算起)。

7.4. 由於執行人員巡查不到位而未能及時發現缺陷,酌情考核每條100--300元。

7.5. 如因執行措施不當或配合不好而影響了消缺處理,每條次考核責任單位100元。

7.6. 若缺陷並未消除或雖已消除但檢修單位未做詳細檢修記錄(指更換裝置部件、裝置效能引數有較大改變、重新調較裝置或對裝置有工藝處理的缺陷)而執行值班員就辦理終結手續的缺陷,每次考核檢修、執行各100元。

7.7. 對於24小時內未消除又未經檢修科批准的缺陷,每延誤一小時考核責任單位100元。

7.8. 同一缺陷,24小時內不得重複錄入,對於已錄入的裝置缺陷,在未消除前,執行人員不得重複錄入,否則考核責任單位100元。

7.9. 如各單位在缺陷處理中分工不明,由生技部進行裁決,裁決後再扯皮,以每延誤一小時罰款50元累計扣責任單位。

7.10. 當一條缺陷涉及幾個單位所轄裝置時,若各單位相互扯皮、推諉,由生技部組織各單位共同檢查,最後查出的責任單位考核200元。

7.11. 各專業檢修人員在缺陷處理過程中,應加強配合,如未經當值值長同意而擅自停止消缺,當值值長應根據其所影響的消缺時間,報生技部部長對其進行考核。

7.12. 消缺工作中,違反《兩票》管理規定的現象,比照兩票考核細則進行考核。

7.13. 檢修部各車間每月消缺率達到98%,每降低1%考核責任單位200元。

7.14. 綜合部各車間的缺陷管理採取自查自消的方式,但月度缺陷處理率必須達100%,消除率達100%,否則每降1%考核200元。

7.15. 每月發生頻發缺陷,按每條考核責任單位200元。

7.16.機組停運期間對能夠處理的裝置缺陷未及時處理,考核責任單位200-300元。

7.17.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生技部。

8. 其它

8.1 消除裝置缺陷時,如遇裝置管轄劃分不清或未劃分時,由生技部進行裁定或安排,各單位必須及時對缺陷進行處理。生技部針對發生的問題要定期修訂裝置劃分職責。

8.2 在機組計畫檢修或停運期間,各專業要及時檢視mis網裝置裝置管理系統,及時了解所轄主、輔裝置及系統存在的缺陷並及時安排處理。

8.3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生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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