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2021-10-06 10:24:06 字數 4595 閱讀 367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億利能源公司電廠(以下簡稱「電廠」)機組安全、經濟、穩定執行,及時消除裝置及系統存在的缺陷,確保裝置保持良好的健康狀態,提高電廠安全生產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定義和縮略語

(一)缺陷分為裝置缺陷和設施缺陷,是指影響機組主輔裝置、公用系統安全經濟執行,影響建、構築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異常狀態和異常現象,如裝置的振動、位移、摩擦、卡澀、鬆動、斷裂、變色、過熱、變形、異音、洩漏、缺油、不准、失靈,建、構築物設施和附件的損壞、安全、消防和防洪設施損壞,以及由於異常引起的引數不正常等。缺陷按其影響程度分為零、

一、二、

三、四類,其中零、

一、二、三類缺陷主要指裝置缺陷,四類缺陷主要指非裝置性缺陷;

(二)零類缺陷即緊急缺陷,是指危及主要裝置安全執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時消除或採取應急措施,在短時間內將造成停機、停爐、甚至全廠停電或威脅人身安全的缺陷;

(三)一類缺陷是指威脅安全生產或裝置安全經濟執行,影響機組正常出力或正常引數執行,屬於技術難度較大,不能在短時間內消除,必須通過技術改造、更換重要部件或更新裝置,通過機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

(四)二類缺陷是指系統無備用裝置需在計畫檢修中才能消除的缺陷,該缺陷不影響裝置出力和以正常引數執行,但有危及機組正常執行的可能,需要倒系統執行或必要時需停機停爐後在短時間內就可消除的缺陷;

(五)三類缺陷是指發電主、輔裝置及公用系統裝置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一般性質的缺陷,在機組執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時不影響機組出力或負荷曲線,屬於可隨時消除的缺陷;

(六)四類缺陷是指非生產裝置缺陷,主要指建、構築物等非生產設施缺陷,主要指主輔裝置及其系統以外,對機組、裝置的安全經濟穩定執行不會構成直接影響的缺陷,包括:建、構築物(門窗,給排水、屋頂、地面、裝置基礎等)、一般照明(不含生產現場照明)、衛生間、裝置標牌、保溫油漆等缺陷;

(七)重複缺陷是指同類裝置或設施在廠家規定或規程規定的檢修週期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性質相同的缺陷;

(八)及時消除的缺陷是指在規定的時限內,包括批准延期處理的時限內消除的缺陷;

(九)主要指標定義:

1.各類缺陷比例=(各類缺陷數/缺陷總數)×100%;

2.消缺率=(已消除的缺陷數/缺陷總數)×100%;

3.各類缺陷消缺率=(各類消除缺陷數/各類缺陷總數)×100%;

4.消缺及時率=(及時消除的缺陷數/按制度要求應消除的缺陷數)×100%;

5.重**生缺陷率=(各重複缺陷數之和/缺陷總數)×100%。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億利能源公司電廠的裝置缺陷管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生產技術部是電廠裝置缺陷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條生產分管領導管理職責

(一)負責審批本制度的實施要求;

(二)對本制度在單位的執**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三)對裝置重大缺陷提出指導性的處理意見。

第六條裝置維護部職責

(一)依據廠內裝置缺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本部門缺陷管理流程、實施細則等,並貫徹實施;

(二)組織人員進行裝置的缺陷處理工作,對消缺工作的質量和及時率等全面負責,確保裝置安全、可靠執行;

(三)收集在裝置缺陷管理過程中的相關資訊,並及時檢查、分析、評估和反饋;

(四)負責組織各專業點檢人員進行裝置的定期點檢和劣化傾向管理、分析,督促檢修人員進行消缺和保養維護,保證消缺質量及消缺及時性,使裝置處於健康狀態;

(五)負責組織裝置缺陷的統計分析工作,定期向生產技術部匯報缺陷的發生、消除情況和專業技術分析材料,明確提出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和解決辦法。

(六)對發生異常以上缺陷及時組織人員搶修,同時進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相關措施,上報生產技術部,並按時參加相關技術分析會議。

(七)對重要、典型缺陷、開口及轉類缺陷消除後,進行一級驗收,並提出**驗收申請。

(八)對裝置定期進行點檢和劣化分析,形成裝置狀態評估報告,提出定修意見;

(九)積極配合並參與公司安排的各類裝置隱患排查工作。

第七條發電執行部、輸煤執行辦職責

(一)依據廠內裝置缺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本部門缺陷管理流程、細則等,並貫徹實施;

(二)組織人員進行裝置巡檢工作,對所發生缺陷及時登入bfs++系統,並第一時間通知裝置維護人員進行維修;

(三)積極配合裝置維護部裝置消缺工作,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措施,確保裝置維修安全進行;

(四)負責組織裝置維修後的試運工作;

(五)積極配合並參與公司各類裝置缺陷、隱患排查工作;

(六)對發生二類以上缺陷及時判斷缺陷的可控性及危害性,採取正確、有效的方式,及時調整機組執行工況,同時通知裝置維護部、生產技術部進行現場檢查、處理,並匯報公司生產領導;

(七)對發生異常以上缺陷時及時通知裝置維護部及相關領導,並記錄發生異常前後時間段裝置執行相關引數,編制事件發生經過,上報生產技術部,參加相關技術分析會議。

第八條生產技術部職責

(一)制定、修訂公司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二)全面管控消缺質量、及時率、重複率等指標,並按照附錄a及廠內其它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考核;

(三)定期對裝置檢修記錄進行檢查;

(四)根據各專業點檢人員的點檢記錄、劣化傾向分析等技術檔案,對裝置進行狀態評估,審核定修意見,做到「應修必修」;

(五)各專業每月對重要、典型、開口及轉類缺陷進行點評和提出管理要求;

(六)負責組織對二類以上缺陷管控措施及處理方案制定,提出相應意見、建議。

(七)各專業組織異常以上事件的技術分析會議,明確事件原因與管控措施,督促相關部門認真落實;

(八)對裝置維護部提出的**驗收申請及時到場驗收;

(九)對各類開口、轉類缺陷及時進行審批;

(十)積極配合、組織並參與公司安排的各類裝置隱患排查工作。

第九條安全監察部職責

(一)負責對重要缺陷消缺過程的安全督查與管理;

(二)組織召開異常以上事件的分析會議,根據事故原因,確認事故型別,落實責任,督促各部門嚴格執行管控措施。

第三章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十條裝置缺陷的處理流程

(一)執行人員、裝置點檢人員或檢修維護人員巡檢發現缺陷後,及時在計算機缺陷管理系統上進行登記;

(二)缺陷確認後,裝置維護部根據缺陷的類別和緊急程度組織消缺;

(三)三類、四類缺陷消缺工作結束後,由工作負責人與執行人員現場確認驗收後進行bfs++缺陷閉環,二類及異常以上缺陷消除完成試執行後,經裝置維護部、發電執行部、生產技術部現場共同驗收,並簽字確認。

(四)缺陷驗收不合格時,裝置維護部認真組織分析原因,並進行返工處理,生產技術部對重要缺陷及時進行技術指導和支援,並按照附錄a及廠內其他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考核。

(五)bfs++缺陷管理流程圖如下圖:

第十一條各類缺陷的處理要求

(一)零類缺陷需由執行值長請示有關領導後,確認並通知裝置維護部,裝置維護部在接到通知後,要求在20分鐘內到達現場,積極組織檢修。此類缺陷發生後,生產技術部、發電執行部、裝置維護部及各承包商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連續不間斷處理,盡量縮短消缺時間;

(二)一類缺陷由生產技術部、裝置維護部、發電執行部共同組織專人負責制定檢修方案和防止缺陷擴大的措施,落實備品備件。方案制定後經主管生產領導批准後,作為計畫檢修專案落實到大小修計畫中;

(三)二類缺陷由裝置維護部提出消缺申請,經主管生產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執行部門負責安排倒系統或申請低負荷然後進行消缺處理;

(四)三、四類缺陷由裝置維護部或外委施工隊伍在徵得執行人員同意後,即可組織消缺。

第十二條消缺工作結束後,應由工作負責人、執行人員進行確認驗收。對於重要缺陷(指對發電主、輔裝置安全經濟執行有較大影響的缺陷)應由裝置維護部專業管理人員、執行人員和生產技術部專責共同參與驗收,合格後各方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在驗收工作和驗收簽字未完成和需要在移交前返工的專案沒有完成前,不能進行裝置試運。

第十四條裝置靜態驗收後,由裝置維護部、執行部門組織對消缺後裝置進行試運工作。

第十五條對於暫時不能消除的

一、二類缺陷,生產技術部、執行部門和裝置維護部共同研究對策,制定監督執行的預防措施,經主管生產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為了便於電廠消缺統計、分析和對比,以判斷缺陷工作管理水平,對各類缺陷的消除給出一定的時限,此時限已包含辦理工作票和執行隔離的時間,未在規定時限內消除缺陷屬於消缺不及時。

(一)零類缺陷限時在24h內消除;

(二)一類缺陷需在停機或大小修中處理,不做限時要求;

(三)二類缺陷限時在72h內消除;

(四)三類缺陷限時在48h內消除;

(五)四類缺陷限時在72h內消除。

第十七條對於已經在規定時限內消缺完畢,但由於系統(或裝置)未投入執行而不能驗收的缺陷,待下次驗收合格前,不統計為未及時消除的缺陷;如果不合格則統計為未及時消除的缺陷;如果跨月驗收不合格的缺陷,則在下個月統計,但在分析時應註明。

第十八條裝置隱患應根據缺陷分類的原則統計為缺陷。

第十九條對於記錄錯誤的缺陷,應由裝置管理員(點檢員)進行修正,按修正後的結果統計上報,發電執行部專責制定缺陷登記管理細則,以保證缺陷登記的準確性,生產技術部負責對記錄錯誤的缺陷進行核實確認,並根據附錄a及廠內相關制度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因缺少備品配件無法在規定時間處理完的缺陷,應經電廠指定的專業負責人確認,並重新核定應處理完成的時間,裝置維護部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完,但應統計為未及時處理缺陷,在上報時註明。

第四章檢查與評價

第二十一條生產技術部對本制度的執**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與評價。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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