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缺陷管理制度

2021-06-07 17:57:48 字數 4966 閱讀 8232

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裝置缺陷的管理,不斷提高裝置缺陷的管理水平,根據《生產運營規章制度選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裝置缺陷管理。

第二章管理責能

第三條公司裝置缺陷管理工作在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由生產技術部歸口管理。

第四條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負責全公司裝置缺陷管理工作的全面領導和防止缺陷擴大重大措施的批准。

第五條值長的職責

(一)對威脅安全執行的重大缺陷,應及時向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匯報。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缺陷的擴大,做好記錄。

(二)對各執行班發現的裝置缺陷,應查明情況,採取措施創造條件,使檢修人員能及時進行消除。

(三)督促執行班組嚴格執行防止缺陷擴大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生產技術部的職責

(一)生產技術部是裝置缺陷主管部門,主任及各專工應每天了解裝置缺陷情況,重大缺陷應監督檢修維護部及時消除。

(二)對影響安全生產的或降低裝置出力及構成事故後果的重大缺陷,應組織調查分析,制定防範措施,提出考核意見。

第七條各生產部門的職責

(一)檢修維護部主任、副主任、技術員應每天查閱缺陷記錄,深入現場檢查裝置缺陷及發展情況,按輕重緩急安排有關班組及時消除,並負責監督檢修班組的消缺進度和質量。必須停機才能消除的缺陷,應及時匯報生產技術部專工、主任(副主任)及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經生產技術部專工或主任(副主任)簽字許可後,同時採取防止缺陷擴大的措施。組織缺陷管理工作,督促缺陷消除。

(二)發電部(副主任)、技術員,應每天了解裝置缺陷的發生發展及對安全執行的影響,並採取相應的對策。

(三)執行值班人員應及時發現裝置缺陷,做好裝置缺陷的錄入工作。重大裝置缺陷應及時向執行班長、值長匯報,且詳細做好記錄,同時聯絡並督促檢修班組安排消除(夜間應通知檢修維護部值班人員)。做好消缺安全措施和消缺後的驗收及缺陷單的驗收工作。

在缺陷未消除前應加強檢查,必要時要做好預防措施和事故預想。

(四)檢修班長及檢修班組技術員

1、每天到現場檢查所管轄重要裝置的運**況,查閱缺陷記錄,並到現場檢視主要缺陷的情況,根據現場執行條件安排消除。

2、布置消缺工作時應向消缺人員交待安全及技術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消缺工作結束後應通知執行人員進行驗收,重大的缺陷應通知本部門及生產技術部專工參加驗收。缺陷消除後,應在缺陷記錄上詳細註明消缺情況,聯絡執行人員及時進行驗收。

3、督促裝置專責人對所轄裝置進行檢查,對發現的裝置缺陷應及時安排消除。對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應匯報部門領導,並做好防止缺陷擴大的措施及確定消除時間。

4、裝置專責人每天應檢查所轄裝置,了解裝置的健康情況,認真做好裝置缺陷記錄及消缺記錄,較大缺陷應記錄到裝置臺帳上,做好裝置的診斷工作,做到對自己所轄裝置心中有數。

第三章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八條缺陷定義:裝置缺陷是指執行及備用中的裝置或系統及生產設施隨時發生的影響人身和裝置安全、經濟執行及文明生產等異常現象。

(一)系統或裝置之效能或功能與設計不符(己變更並辦理變更手續視為等同於設計狀態),或影響人身和裝置安全及經濟執行的。

(二)滲漏,包括漏油、漏水、漏汽、漏風、漏灰、漏煤、漏煙、漏粉等。

(三)執行裝置和備用裝置發生異常。

(四)系統或裝置標誌不全。

(五)不符合文明生產要求。

第九條缺陷型別

(一)a類:缺陷不處理影響人身安全、導致主機跳閘或降出力。

(二)b類:缺陷不處理可導致主要輔機跳閘、損壞或主要輔機退出備用,但不直接降低機組出力

(三)c類:缺陷不處理影響經濟執行及其它一般裝置缺陷。

(四)d類:缺陷不處理影響文明生產。

(五)e類:土木建築類缺陷:包括門窗、玻璃、牆面、瓷片、基礎地面的損壞、房屋漏雨等。

(六)f類:其它。

第十條裝置缺陷的檢查、錄入

(一)執行部門缺陷系統的操作由各機長、執行班長負責,各機長、執行班長為計算機管理專責人,也是缺陷管理專責人;生產技術部、安監環保部、檢修維護部專工發現缺陷由專工直接輸入。計算機操作員在錄入缺陷前須輸入操作者的工號及密碼,方可允許操作,否則將被拒絕操作,缺陷發現人在錄入的同時要**通知到缺陷責任班組人員。

(二)屬於洩漏範圍的缺陷,在「鑑定」欄內標註「漏點」以供區別(房屋漏雨除外)。

(三)屬跨專業共管裝置的缺陷消除,實行單一專業負責牽頭消缺,具體分工如下。轉動機械、擋板、電動閥門由機務專業牽頭。屬熱工負責的熱機保護、聯鎖迴路及自動調節迴路由熱工牽頭。

屬電氣負責的保護、聯鎖迴路由電氣專業牽頭。

(四)若跨專業共管裝置的缺陷消除,當牽頭專業與相關專業因分工發生爭議時,由檢修維護部內部協調裁決。涉及檢修與執行之間的爭議由生產技術部協調。

(五)同一裝置、同一型別(相近點)缺陷為一條缺陷,若分割填寫視為重複填寫。

(六)由於設計、製造原因,在日常執行、機組大小修中不能處理,並經生產技術部專工確認、生產技術部主任審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准的缺陷,執行人員不再填寫此缺陷。

(七)缺陷管理時間資訊均由微機自動生成,任何人不能隨意修改時間。

(八)缺陷消除後有特殊要求者,由檢修專責人匯報部門後,由部門主任或技術員在檢修交待本上向執行人員交待注意事項,生產技術部專工簽字認可後由執行人員執行。

第十一條缺陷消除時間界定

檢修維護部在接到執行人員消缺**後,應及時(白天10分鐘內、夜間20分鐘內)到達現場並安排處理,裝置缺陷消除後,由檢修、執行人員就地驗收(包括衛生)合格後辦理驗收手續。

(一)正常消缺

1、屬 a、 b類缺陷,計畫完成時間為8小時。

2、屬 c類缺陷,計畫完成時間為24小時。

3、屬d類缺陷,計畫完成時間為24小時。

4、屬e類缺陷,計畫完成時間為120小時。

5、屬 f類缺陷,可根據缺陷大小、緩急適當填寫計畫消除時間(但不得大於168小時)。

(二)需停主機消除或結合大小修處理的缺陷,由檢修維護部提出申請,並匯報生產技術部主任,根據缺陷情況確定消缺方案及時間。

(三)需停輔機或倒系統消除的缺陷,由檢修維護部分管專工在微機上提出申請,生產技術部專業專工批准。值長、執行機長、班長在微機上看到批准後,要及時安排,並積極配合檢修維護部辦理工作票手續,消缺時間以工作票開工時間起計時。

(四)屬於無備品的缺陷處理,檢修維護部申報消缺備品計畫,物資**部落實消缺備品到貨時間。在備品到貨後,轉入正常消缺管理。

(五)需技術攻關消除的缺陷,檢修維護部在微機上提出申請,生產技術部主任初審、副總工程師審核、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批准後生產技術部組織攻關。

第十二條消缺程式

(一)可按規定時間消除缺陷的處理程式

1、執行巡檢查詢,檢修人員上崗查詢,專工查詢。

2、執行和其他人員發現缺陷匯報機長(執行班長)。

3、機長(執行班長)輸入微機 (其中專工發現的缺陷由專工輸入微機) ,並進行界定。

4、執行值班人員通知檢修維護部消缺(專工發現的缺陷由專工通知檢修維護部)。

5、a、b類缺陷,檢修維護部專工負責制訂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同時確定 h點。

6、檢修維護部組織消缺。

7、生產技術部專業專工負責質量監督。

8、消缺完畢,檢修維護部用微機進行已處理登記,向執行人員提出驗收申請,同時**聯絡執行人員登出(聯絡人姓名錄入微機)。

9、執行人員負責所有缺陷的驗收及登出工作。

10、檢修維護部對執行做出交待。

(二)需備品備件、延期、停機或停輔機才能消除缺陷的處理程式

1、檢修維護部辦理「申請鑑定缺陷消缺計畫單」。

2、需備品的檢修維護部編制備品計畫,物資**部根據備品計畫組織緊急進貨,確定到貨時間,並簽字。

3、備品到貨後,物料部及時通知檢修維護部及專業專工驗收。

4、備品到貨後轉入正常缺陷管理。

5、需停機或停輔機處理的缺陷,由副總工程師或值長據實安排機組執行方式,確定消缺時間。

(三)生產現場所有消缺工作票的辦理依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使用規定》執行。

第四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三條缺陷消除統計以及考核。

(一)凡與發供電有關的主、輔助裝置和相配套的系統所發生的缺陷,均屬考核之列,執行人員、檢修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發現重大裝置缺陷由安監環保部按有關規定獎勵。

(二)由於工作不到位,執行人員和裝置專責人未能及時發現缺陷而被其他人員發現,一條缺陷扣執行單位和裝置專責人各50元。執行人員發現重大缺陷每次獎勵發現人100-1000元。

(三)檢修人員消缺完畢後通過計算機向執行人員提出驗收申請,檢修人員必須到現場與執行人員一同驗收(交**前後半小時內不准提驗收申請,否則無效),執行人員沒有在1.5小時內完成缺陷的驗收及微機登出工作,生產技術部缺陷專工根據微機自動生成時間進行檢查、統計,發現一條未及時登出扣執行人員50元,若因此造成的超時,超時考核由執行承擔。執行人員驗收缺陷時,應嚴格把關,缺陷發生原因和消缺情況填寫不清楚,不能驗收,否則每條考核執行人員20元。

(四)檢修人員消缺時,執行人員應積極配合,否則,每次扣執行人員100元。

(五)在填寫缺陷和缺陷登出時,必須同時**聯絡,若無**聯絡(或未聯絡上)卻註明聯絡人,每發現一次扣登入人50元(檢修、執行單位每月5日前將缺陷統計上報生產技術部)。

(六)執行人員在錄入或填寫缺陷時必須按照規定,填寫機組號、裝置名稱、缺陷部位等,不按照規定填寫,每發現一次考核50元。

(七)執行人員發現a、b類缺陷,除立即按照缺陷管理辦法通知檢修人員外,並在執行記錄本上做好記錄,對威脅機組安全執行的重大缺陷,值長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領導,並及時向生產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匯報。

(八)執行人員發現影響機組安全執行的重大缺陷,需立即申請停機、停爐處理,值長除匯報有關領導外,並及時通知生產技術部主任及檢修計畫專工、安監環保部主任,安排各執行班長統計機組缺陷(機組執行期間可以處理的缺陷不統計)。

(九)生產技術部專工每月對檢修維護部消缺情況進行綜合統計,未消缺陷每條考核100元,經過鑑定的未消缺陷每條考核30元;同時統計缺陷消除的及時性,在規定時間每超時1小時考核10元。

(十)執行人員發現重大(或急需處理)缺陷,檢修人員未按照規定時間到達現場,每次扣檢修分場50元,對拒絕接受消缺者每次扣100-500元,執行面負責統計,報生產技術部落實後考核(在許可消缺後,消極怠工延誤系統恢復或裝置投運,影響正常執行並造成不良後果者,按安監環保部安全考核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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