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2022-02-07 03:45:59 字數 5405 閱讀 4754

某某電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某某電廠裝置缺陷的管理程式,明確職責許可權,及時消除裝置及系統存在的缺陷,確保裝置長週期、安全、經濟和穩定執行,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某某電廠生產區域所有裝置設施消缺管理。

第二章管理與職能

第三條管理責任體系

(一) 職能與分工

1. 生產技術部在分管生產副廠長領導下,是全電廠裝置缺陷的管理監督部門,負責檢查、監督、考核裝置缺陷的處理,保證裝置完好。

2. 發電執行部、裝置維護部是分管裝置缺陷管理的責任部門,對裝置缺陷要從發現到消除進行全過程管理,保證裝置完好。

3. 各管理、物資**部要為裝置缺陷管理做好服務工作

(二) 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

1. 每週生產排程會聽取各部門生產情況匯報,掌握全廠機組運**況及

一、二類裝置缺陷情況,及時協調消缺。

2. 定期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裝置執行狀況和存在的重大缺陷,安排各部門消缺,對裝置重大缺陷提出指導性處理意見。

3. 組織總結、研究裝置缺陷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和不足,提出完善管理的主導性意見。

4. 負責組織對影響機組安全經濟執行缺陷的診斷,對一類或重大缺陷決定是否停機、停爐處理。對消除重大或特殊裝置缺陷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批。

(三) 生產技術部

1. 是全廠裝置缺陷管理的歸口管理監督部門,負責檢查、監督、指導裝置缺陷的處理等管理工作。

2. 負責本制度的修訂與補充,並監督執行。

3. 掌握全電廠生產裝置缺陷的處理情況,對頻發性和重大缺陷進行原因分析,及時採取安全技術措施予以消除並匯報主管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

4. 會同檢修、執行人員,診斷

一、二類裝置缺陷,審核檢修消缺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並監督執行。

5. 審核和補充裝置維護部提出的消缺計畫及其安全技術措施。

6. 參與所有裝置缺陷轉類、開口審核。

(四) 裝置維護部

1. 裝置維護部經理應全面了解機組執行狀況,掌握缺陷的發現、消除和發展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根據上級工作安排,協調各部門做好消缺工作。

2. 各專業主管全面負責本專業的消缺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對本專業所發生的裝置缺陷統計、分析、總結、考核;全面了解裝置執行狀況,協助督促日常消缺工作;未消除的缺陷及時記入臺帳並匯報經理,以備計畫消缺之用;負責本專業裝置的消缺質量驗收、檢查、監督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解決消缺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及時對本專業所屬裝置缺陷情況檢查、統計、跟蹤考核。

3. 專業主管負責本專業裝置大、小修及臨修的消缺計畫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4. 裝置維護部是裝置缺陷管理的責任單位,對裝置缺陷的消除進行全過程管理。部門經理及各專業主管應積極組織、協調所轄班組消缺,保證裝置完好。

5. 各專業主管及點檢、班組班長、技術員應全面掌握所轄裝置的缺陷情況,對現場裝置消缺進行技術指導。

6. 專業點檢員負責本專業點檢工作,督促協調本專業日常消缺工作。

7. 根據裝置事故、障礙、異常等現象,負責分析、研究並制定反事故措施,指導安全生產。

8. 對本專業較大的裝置缺陷,由專業主管組織鑑定診斷,及時制定處理意見及措施並上報生產技術部。

9. 裝置維護部主管、點檢、及裝置專責人應每天巡視現場裝置,查閱執行值班記錄、缺陷記錄,對新發生的缺陷提出處理意見,對消除完的缺陷進行驗收。

10. 針對頻發性裝置缺陷的起因,開展分析診斷,或召開專題會研究分析,找出原因,予以消除,避免缺陷重**生,提高裝置的健康水平。

11. 對重大裝置缺陷的處理情況、技術措施及處理後的效果等,應寫出專題總結,並詳細記入裝置臺帳。

12. 負責編制本部門月度裝置缺陷管理總結,及時將月度消缺情況進行分析和總結,於下月2號前以電子版報生產技術部。

13. 檢修班長應掌握本班管轄範圍內的裝置缺陷,負責安排及時消除缺陷。

14. 當接到執行人員聯絡消缺陷通知後應立即組織消缺,做到白天15分鐘、夜間20分鐘到現場。夜間消缺人員應服從有關領導的組織排程,及時到位消缺。

15. 裝置缺陷消除後,應向執行人員交待,經雙方驗收合格後辦理相關手續。

(五) 發電執行部

1. 執行人員應對所轄裝置進行定期巡視檢查,及時發現裝置缺陷,並於發現後1小時內登入bfs++缺陷管理系統填寫缺陷記錄。夜間發現影響機組正常執行的缺陷後,還應**通知檢修值班人員消缺。

2. 各主管應每天對所轄裝置進行巡視,查閱值班記錄及缺陷管理系統並在部門會上匯報,聽取部門安排。會後盡快布置協調消缺工作。

3. 主管對現場較大裝置缺陷應親臨現場診斷鑑定,採取措施,防止任其蔓延擴大。對

一、二類缺陷及重大裝置缺陷,必要時應制定專門的防範措施或事故預想措施,監督實施,及時將詳情匯報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並通報生產技術部、裝置維護部。

4. 負責裝置缺陷消除後的驗收工作。

5. 機組大、小修前應提出所屬裝置檢修時必須消除的裝置缺陷清單報生產技術部、裝置維護部。

6. 負責填報和消除生產區域土建四類缺陷,編制缺陷月度總結分析,於下月2號前以電子版報生產技術部。

7. 已經消除的缺陷,應由執行值班員到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同時執行缺陷關閉程式。

8. 對於暫時不能消除的缺陷,執行人員應嚴密監視其發展情況,嚴格執行廠部和部門規定的相關措施。

第三章缺陷類別

第四條缺陷分類術語與和定義

(一) 缺陷分為裝置缺陷和設施缺陷,是指影響機組主輔裝置、公用系統安全經濟執行,影響建、構築物正常使用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異常狀態和異常現象,如裝置的振動、位移、摩擦、卡澀、鬆動、斷裂、變色、過熱、變形、異音、洩漏、缺油、不准、失靈,建、構築物設施和附件的損壞、安全、消防和防洪設施損壞,以及由於異常引起的引數不正常等。缺陷按其影響程度分為零、一、二、三、四類,其中零、一、二、三類缺陷主要指裝置缺陷,四類缺陷主要指非裝置性缺陷。

1. 零類缺陷:即緊急缺陷,是指危及主要裝置安全執行或人身安全,如不及時消除或採取應急措施,在短時間內將造成停機、停爐、甚至全廠停電或威脅人身安全的缺陷;

2. 一類缺陷:是指威脅安全生產或裝置安全經濟執行,影響機組正常出力或正常引數執行,屬於技術難度較大,不能在短時間內消除,必須通過技術改造、更換重要部件或更新裝置,通過機組大小修才能消除的缺陷;

3. 二類缺陷:是指系統無備用裝置需在計畫檢修中才能消除的缺陷,該缺陷不影響裝置出力和以正常引數執行,但有危及機組正常執行的可能,需要倒系統執行或必要時需停機停爐後在短時間內就可消除的缺陷;

4. 三類缺陷:是指發電主、輔裝置及公用系統裝置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一般性質的缺陷,在機組執行中可以消除,消除時不影響機組出力或負荷曲線,屬於可隨時消除的缺陷;

5. 四類缺陷:是指非生產裝置缺陷,主要指建、構築物等非生產設施缺陷,主要指主輔裝置及其系統以外,對機組、裝置的安全經濟穩定執行不會構成直接影響的缺陷,包括:

建、構築物(門窗,給排水、屋頂、地面、裝置基礎等)、一般照明(不含生產現場照明)、衛生間、裝置標牌、保溫油漆等缺陷;

6. 重複缺陷:是指同類裝置或設施在廠家規定或規程規定的檢修週期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性質相同的缺陷;

7. 及時消除的缺陷是指在規定的時限內,包括批准延期處理的時限內消除的缺陷;

8. 缺陷管理主要指標

(1)各類缺陷比例=(各類缺陷數/缺陷總數)×100%

(2)消缺率=(已消除的缺陷數/缺陷總數)×100%

(3)各類缺陷消缺率=(各類消除缺陷數/各類缺陷總數)×100%

(4)消缺及時率=(及時消除的缺陷數/按制度要求應消除的缺陷數)×100%

(5)重**生缺陷率=(各重複缺陷數之和/缺陷總數)×100%

9. 各類缺陷的處理要求

(1)零類缺陷需由執行值長請示有關領導後,確認並通知檢修維護單位,檢修維護單位在接到通知後,要求在20分鐘內到達現場,積極組織檢修。此類缺陷發生後,消缺部門必須立即組織人員進行連續不間斷處理,盡量縮短消缺時間;

(2)一類缺陷應由生產技術部和裝置維護部、維護單位共同組織專人負責制定檢修方案和防止缺陷擴大的措施,落實備品備件。方案制定後經分管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後,作為計畫檢修專案落實到大小修計畫中;

(3)二類缺陷由裝置維護管理部門提出消缺申請,經發電執行部匯報分管生產的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後,由執行部門負責安排倒系統或申請低谷消缺處理;

(4)三、四類缺陷由裝置維護人員提出消缺申請,維護人員在徵得執行人員同意後,即可組織消缺。

第四章管理流程

第五條執行程式

(一) 裝置缺陷管理的安全規定

1. 發現裝置缺陷,應及時消除,暫時不能消除且威脅安全和裝置完整的重大缺陷發電執行部制定監視和控制的措施,以免缺陷發展和擴大,同時要做好事故預想。

2. 危及人身和機組執行的裝置缺陷,值長匯報電廠領導按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3. 裝置缺陷處理,應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操作票制度。

4. 裝置缺陷處理,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規程,必須辦理工作票。

5. 執行人員、檢修人員對裝置的巡視檢查,發現缺陷及時記錄、匯報、聯絡處理,做到各負其責。

(二) 裝置缺陷型別的鑑定:

1. 執行人員向bfs++系統錄入一條新的缺陷時,一律將缺陷型別暫定為「三類缺陷」。

2. 檢修人員對缺陷進行現場檢查後,對確屬三類缺陷者,應直接按規定進行消缺處理。若檢修人員認為缺陷不屬三類,檢修班組長辦理缺陷轉類,接到簡訊平台資訊後,相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2小時辦理完審批手續,轉類流程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3. 裝置缺陷,凡屬缺少備品、配件的,檢修點檢填寫備件計畫資訊,依據備件採購週期,明確裝置消缺時限。

(三) 消缺期限的規定:

1. 執行人員發現缺陷後,應於0.5小時內將缺陷錄入裝置缺陷資料庫。

2.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應保證白天15分鐘、夜間20分鐘內,安排消缺人員趕到控制室,會同執行人員對缺陷進行初步鑑定和辦票處理。

3. 零類缺陷限時在24h內消除

4. 一類缺陷需在停機或大小修中處理,不做限時要求;

5. 二類缺陷限時在72h內消除;

6. 三類缺陷限時在48h內消除;

7. 四類缺陷限時在72h內消除;

(四) 缺陷的轉專業:

裝置維護部內部,不同班組之間進行缺陷轉專業處理時,由責任班組受理,並**通知相關專業班組長或技術員進行確認。

(五) 缺陷的記錄

1. 正常情況下,缺陷管理統一使用bfs++系統的缺陷管理軟體。

2. 當軟體出現異常不能正常執行時,執行人員應臨時進行書面記錄,並用**通知裝置維護部及時進行消缺處理。

(六) 缺陷的延期:

1.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缺陷,可以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消缺期限:

2. 一類缺陷,在最近一次小修或臨修中達不到消缺條件(如系統不能停運、停運時間不夠長等)時,一類缺陷經生產技術部主管批准,重大缺陷經分管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可以延期至下一次機組檢修或機組大修時消除。

3. 需低谷消缺的二類缺陷,在規定期限內機組執行未出現所需低谷工況的,經發電執行部值長、裝置維護部主管批准,可延期至最近一次低谷工況時消除。

4. 缺備品、配件的二類缺陷,所需備品、配件在規定期限內未能到貨,經裝置維護部點檢員確認,裝置維護部主管批准,可以根據備品到貨日期及缺陷緊迫程度,給予適當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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