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缺陷管理制度

2021-06-16 22:45:46 字數 3806 閱讀 5719

1.總則

1.1為規範和完善缺陷管理制度,確保輸變電裝置安全、穩定執行,根據河北省電力公司冀電生[2006]2#文下發的《河北省電力公司輸變電裝置缺陷管理制度》,結合本單位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1.3 輸變電裝置缺陷包括裝置的導電部分、絕緣部分、裝置的傳動部分、基座、基礎、架構、配電室及直流系統、五防裝置、保護裝置、自動裝置、通訊裝置、接地網等與系統供電有直接關係的裝置及其輔助裝置存在影響裝置安全執行或影響系統經濟執行的非正常情況。

1.4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充分認識到裝置的缺陷管理的重要性,不僅影響其正常執行,而且有可能引起裝置的損壞並導致系統事故。因此,加強對供電裝置缺陷的管理是避免系統事故、提高電網執行安全水平的重要保證。

1.5裝置缺陷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和分級管理的原則,要以科學的檢測技術和分析方法為手段,以嚴細認真的態度、精細管理的方法,通過對供電裝置的檢查、監測、試驗和對重大技術問題的研究決策,有效地減少裝置事故和降低同類缺陷的復現率。

1.6 裝置缺陷管理應堅持經常開展消缺經驗交流和技術攻關工作,推動缺陷管理的現代化,最終實現計算機管理,提高全公司的消缺管理水平與技術水平。

2.管理體制及職責

2.1 管理體制

2.1.5 變電執行人員是所轄裝置的執行主人,對裝置的健康水平和安全執行負有一定的責任。

裝置缺陷管理員一般由技術員擔任或由站長(操作隊長)兼任,負責本站缺陷的上報、統計和督促處理等工作。

2.1.6 專業班組的工作人員是所轄裝置的檢修主人,對裝置的健康水平和安全執行負有直接責任。

裝置缺陷管理員,一般應由班組技術員擔任或由班長兼任,負責本班組缺陷的上報、統計和督促處理等工作。

如下:a、危急缺陷應在 12 小時之內向省公司報送初步分析報告,處理結果48小時內填寫裝置缺陷卡(附件2)報省公司;

b、嚴重缺陷應在 48 小時之內向省公司報送初步分析報告,處理結果一周內填寫裝置缺陷卡(附件2)報省公司;

c、危急、嚴重、一般缺陷的處理進度及結果均應填寫在缺陷月報(附件2)中報省公司備案,參與主要裝置嚴重、危急缺陷處理方案的研究制定,指導並幫助基層做好裝置缺陷管理工作,向工區提出消除裝置缺陷的指導性意見,督促工區的缺陷消除工作,對由於督促不力以致延誤缺陷處理而造成的後果負責。

2.2.5,應對輸變電裝置缺陷消除情況每月進行彙總、統計、上報。

缺陷月報(附件3)每月5日前以書面和電子版兩種格式報省公司生產部,其中書面報表要由本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執行方面的缺陷管理專責人,對缺陷的及時傳遞及其缺陷內容的準確性負責。

2.2.8 班站裝置缺陷管理員:

將發現及已消除的裝置缺陷及時進行詳細記錄或微機錄入,對嚴重和危急缺陷必須分別情況及時上報給排程、工區或有關部門,並在處理之前應嚴密監視(試)裝置缺陷發展的動向,並隨時向有關領導報告。接到有關裝置缺陷的報告後要及時組織缺陷分析和缺陷消除。督促執行人員嚴格執行裝置巡視檢查制度,發現裝置缺陷及時按規定的流程匯報。

2.2.9 在嚴重、危急缺陷未消除前,當值執行人員必須加強監視,做好事故預想和防止事故的措施。

3.缺陷分類

3.1裝置缺陷分類,按嚴重程度和對安全執行造成的威脅大小,分為「危急、嚴重、一般和其它」四個類別。

3.1.1危急缺陷

指性質嚴重,情況危急,裝置或建築物出現了直接威脅安全執行的隱患,即將造成裝置損壞、人員**、大面積停電、火災、重大社會或政治影響,需緊急處理的缺陷。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積極組織力量予以消除。

危機缺陷的處理一般不超過24小時。

3.1.2嚴重缺陷

指裝置缺陷情況嚴重,有惡化發展趨勢,並對人身或裝置安全構成威脅,可短期監視執行,不致立即造成事故的缺陷。

嚴重缺陷處理一般不超過72小時。

3.1.3一般缺陷

指上述危急、嚴重缺陷以外的,性質一般,情況較輕,裝置能堅持長期執行,對安全執行影響不大的缺陷。

一般缺陷應列入年、季檢修計畫中加以消除或處理,但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3.1.4 其它缺陷

指輸變電裝置及其附屬設施中不影響人身、裝置安全的缺陷或「一般缺陷」的消除時間需三個月以上者。如:裝置有輕微滲油現象、區域性生鏽、標相模糊、效能指標略有偏差,附屬設施如架構輕微破損、爬梯、圍欄生鏽、爬釘短缺以及裝置需要長時間跟蹤監測或監視等。

土建、生活類等非輸變電裝置缺陷本不屬於本細則管理範圍,為全面、精細化做好缺陷管理工作,可將該類缺陷計入「其它缺陷」類錄入mis系統進行跟蹤管理。「其它缺陷」在mis系統中另行登入,不做月報缺陷統計上報,由各單位隨時跟蹤、梳理,及時進行處理與消除。

3.1.5通訊、五防、直流、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的缺陷,根據影響裝置安全執行的程度,從嚴、從重對待。

4.裝置缺陷的採集、處理及缺陷資訊的傳遞

4.1 裝置缺陷的採集

4.1.1裝置缺陷的採集方式有四種,即:

執行中(建議去掉「執行中」)裝置的巡視檢查、帶電監測、停電檢修和預防性試驗。不論哪個專業、何種方式發現的缺陷,都必須按缺陷分類等有關要求及時確上報。

4.1.2 執行人員在巡視檢查裝置時,要嚴格執行規定的巡視週期、巡視路線、巡視專案,做到認真負責一絲不苟,缺陷內容不錯報漏報。

4.1.3 在試、化驗當中,如發現異常,必須持嚴肅慎重態度,採用各種試驗手段、方法,進行反覆測量,以確證裝置缺陷的真實存在。

4.1.4 紅外測溫發現的缺陷要註明具體部位,必要時附測溫圖象,以提高消缺的有效性。

4.2.10 變電執行人員在巡視檢查裝置時,如發現危急缺陷必須立即報告排程(屬中調管轄的裝置也應報地調)和主管工區,並結合現場情況採取臨時補救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如發現嚴重缺陷,執行人員應及時傳遞給檢修工區;對於一般缺陷,執行人員於每月月底彙總報工區執行專責人。

4.3 裝置缺陷的分析與診斷

4.3.1 對主要裝置的嚴重、危急缺陷,總工程師應組織生產部、排程所、工區等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分析診斷,找出產生缺陷的原因,制定消除缺陷的方案和預防類似缺陷的再發生的措施。

4.3.2 對比較典型的裝置嚴重或危急缺陷,生產部(排程所)應組織有關人員和專業班組進行認真的分析討論,查出原因所在,及時採取有力對策。

4.3.3 對於頻發性的裝置缺陷,生產工區內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對症下藥制定防範措施,使頻發性裝置缺陷得到有效控制。

4.3.4 診斷裝置的嚴重、危急缺陷,必須用大量的資料,從橫向到縱向進行綜合比較,並採取多方面的檢查手段,這樣才能以充分的依據對缺陷的性質得出正確的結論。

4.3.5.1電流致熱型裝置導體、接點缺陷(在額定電流、空氣中環境溫度40℃中的溫公升、溫度):

a、 一般缺陷:溫公升在50t—79t者;

b、 嚴重缺陷:溫公升在80t-120t,絕對溫度在120-180℃者;

c、 危急缺陷(緊急缺陷):絕對溫度在180℃及以上者。

4.3.5.2 電壓致熱型裝置缺陷:

按照國家標準gb/t11022-1999《高壓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標準的共用技術導則》和我國電力行業標準dl/t 664-1999《帶電裝置紅外診斷技術應用導則》有關規定執行。

4.3.5.3 雖溫公升和絕對溫度未超過上述規定,但相對溫差在80%及以上應計為一般缺陷進行處理。

4.4.5 對於主要裝置的嚴重、危急缺陷的處理,必須持嚴肅慎重態度,事先應調查、分析,制定處理方案,並經總工批准,而且還應根據現場施工條件,編寫保證處理方案正確實施的安全技術措施。

4.4.6 裝置缺陷的消除率,一般缺陷應達到90%以上,危急、嚴重缺陷必須達到100%。

4.6 裝置缺陷的統計

4.6.1 裝置缺陷的統計工作主要由計算機資訊系統自動完成。為保證統計的正確性,要求各級人員在缺陷的上報、簽收、處理及驗收等過程中都要認真對待、正確填寫。

4.6.2 為保證缺陷統計的正確性,對於沒有與生產管理資訊系統聯網的部門處理的供電裝置缺陷,由執行專責人負責安排按照變電站的檢修記錄錄入缺陷的上報、處理和驗收情況。

4.6.3 對於新發現的缺陷,若當月沒有安排消除,檢修專責人負責安排填寫未消缺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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