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2021-03-17 05:41:30 字數 4891 閱讀 2222

**科技薪酬管理制度

總則第一條本薪酬管理制度由薪資管理和考勤管理組成。

第二條為適應公司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薪酬的激勵作用,進一步拓展職工的職業上公升通道,激發職工的生產積極性、能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公司與職工協調健康發展,結合公司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職工。

第四條為保證公司本部和各分公司薪酬體系的有效管理,強化「基礎保障、績效為先、獎勵優秀、體現差異」的薪酬管理宗旨,總公司設立薪酬委員會。

主任:董事長

成員:分管副總、財務副總、人力資源部經理、行政辦主任、分公司總經理。

第五條薪酬委員會職責:

1) 審查人力資源部提出的薪酬調整方案及其他各種貨幣形式的激勵制度(如年終獎、質量獎、節能降耗獎、超產獎、技師津貼、股權等)。

2) 審定整體調整和臨時調整薪資方案。

薪資管理

第六條崗位職級劃分。

總公司所有崗位職級劃分為六個層級。分別為:

各崗位層級的級差詳見薪級對應表(附件1)。

第七條公司職工薪資發放方式分為:年薪制、月薪制、業務提成(計件)制三類:

1) 年薪制是指公司確定職工的年度(12個月)收入,按月發一部分,年末補差的方式確定的一種薪資發放方式。試用期不享受年末補差待遇。

2) 月薪制是指公司確定職工的月發標準,按月發放薪酬的一種薪資發放方式。

3) 業務提成(計件)制是指公司在每月發放職工生活保障性收入的前提下,再依據職工當月業務(工作完成量)按勞計酬的一種薪資發放方式。

第八條公司正式職工的薪資構成:

1) 月收入=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全勤獎+計件(業務提成)工資+其它補貼-社會保險-個稅-各種扣款。

2) 年收入=月收入x12+工齡獎+年終績效獎金+福利+其他

第九條試用期職工薪酬構成。

試用期按職工與企業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而定,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具體時間長短根據所在崗位性質、操作技能而定。試用期職工不享受正式職工所享受的各類補貼;一般情況下,試用期職工在試用期結束月的次月起,享受正式職工待遇

第一十條基礎薪酬是薪酬的基本組成部分,在本制度中基礎薪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崗位工資。

第一十一條加班工資分為固定加班工資和浮動加班工資。

1) 固定加班工資,根據當月公司標準工作日(出勤)確定的加班工資費用;

2) 浮動加班工資是指職工在公司標準工作日以外,為了完成額外的工作任務而增加工作時間需支付的工資部分。

3) 除生產線e級車間主任和f級普工外職工,在公司標準工作日外,非法定假期期間加班的不享受浮動加班工資,但享受30天內調休的待遇。

4)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需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副總批准,報人力資源部核實後享受120元/天的加班工資,但不享受調休待遇。

5) 生產線加班必須經生產部經理批准,能安排調休的不予計算加班費;無法安排的加點或加班,時間不足半小時的不予計算加班費。

第一十二條崗位(技能)工資是指對班組長以上行使管理職能的崗位或基層崗位按員工不同專業技能予以的補貼。

第一十三條全勤獎是根據當月應出勤天數,凡實際出勤為滿勤者給予全勤獎勵。

1) 獎勵標準為30元/月;

2) 當月5分鐘以上的遲到早退或不打卡,每次計扣全勤獎5元;

3) 當月請假的,按每天2元計扣全勤獎;

4) 有曠工現象的,全勤獎全扣。

5) 職級為d級(含d級)以上人員不計發全勤獎;

6) 中途入職或離職人員不享受當月全勤獎。

第一十四條計件工資指操作工以計件或計時的形式完成崗位工作,公司對完成業績按定額考核後所支付的薪酬部份。

第一十五條業務提成工資是指公司相關業務人員,根據公司業務提成管理規定享受的待遇。

第一十六條其它補貼指通訊補貼、出差補貼等。

第一十七條工齡獎是根據職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而予以的獎勵,獎勵標準為20元/年。計算方法為自入職之日起,本年度工作時間滿6個月的,自下一年度第乙個月起享受工齡補貼;本年度工作不滿6個月的,自下一年度七月起享受工齡補貼,累計計算,至滿10年止。中途離職,後又重新上崗的,工齡不得連續計算。

第一十八條薪酬支付的標準

1) 當月出勤時間的計算,標準工作日=當月天數-當月休息天數;當月休息天數由公司根據經營狀況確定,一般為每週末休息;

2) 中途入職或離職人員,當月工資的計算,實發工資=(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實際工作天數÷當月應出勤天數+計件(業務提成)工資;

3) [, , , , , , ]

4) 薪酬的支付時間:當月工資於次月28日支付,遇到假期則推遲至休息日的後乙個工作日。

5) 公司每月付給職工的工資為職工應得工資額減去有關扣款後的餘額。如遇尾數未達元,則實行四捨五入制。

第一十九條各類假別薪酬支付標準

1) 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共計11天法定節假日,如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120元/天計發;星期天公司統一加班的,原則上必須安排調休沖抵,確實無法安排調休的,按80元/天計發。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按7.2元/小時計發;

2) 婚假、喪假期間只計扣全勤獎;

3) 產假、醫療期、工傷假能享受社會保險或其他相關待遇的,不計發工資;未能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

4) 職工病事假除計扣全勤獎外,在3天(含)內按病假20元/天、事假40元/天計扣工資,超過3天按職工實際出勤計算工資;

5) 如因生產淡季統一連續放假超過7天的,均按基礎薪酬標準的80%計發假期工資,留守人員按原標準計發,如因生產任務不足或裝置檢修,需要臨時減員或放假的,由生產部門自行調配或安排輪休,期間不計發工資。

第二十條下列各款項須直接從薪酬中扣除:

1) 職工工資個人所得稅;

2) 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3) 與公司訂有協議應從工資中扣除的款項;

4) 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應從工資中扣除的款項(如罰款);

5) 司法、仲裁機構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項。

第二十一條薪酬調整分為整體調整和個別調整。

1) 整體調整:指總公司根據國家政策、物價水平等巨集觀因素的變化及行業和地區競爭狀況、公司整體效益情況而進行的調整。包括薪酬水平調整和薪酬結構調整。調整幅度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2) 個別調整主要是薪酬級別和級差的調整,分為定期調整和不定期調整。

a. 定期調整是指按年度或半年度,公司根據經營業績,對職工的崗位工資(技能工資)進行調整;

b. 不定期調整是指根據職工崗位變化、職務公升降等進行的臨時調整;

c. 調整方案由薪酬委員會作出,人力資源部執行。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薪酬保密原則。

1) 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等所有經手工資資訊的職工及管理人員必須保守薪資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將職工的薪酬資訊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員。薪酬資訊的傳遞必須通過正式渠道。

有關薪酬的書面材料,包括財務憑證必須嚴格管理,工作人員離開崗位或辦公區域時,不得將相關薪酬材料堆放在桌面或容易洩密的地方,電子文件必須加密儲存;

2) 職工查閱本人薪資,必須經人力資源部同意,由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相關人員及職工本人共同核查;

3) 職工有義務對本人的薪酬給予保密,任何職工不得刻意打聽、洩漏、傳播他人薪資情況;

4) 違反薪資保密的行為一律視為嚴重違紀行為。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三條新職工入職時統一至人力資源部(分公司至相關職能部門)辦理考勤手續。公司職級為c級(含)以上人員和董事長指定人員原則上同意其上下班不打卡,但依舊需接受人力資源部的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工考勤卡遺失或損壞的,需在當天至人力資源部(分公司至相關職能部門)說明情況,辦理新卡,否則責任由職工本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職工不得代人打卡或慫恿他人代打卡,發現一次給予雙方當事人50元/人的處罰,一年內發現3次者,屬嚴重違紀。

第二十六條公司根據季節性調整工作時間,具體以行政辦公室通知為準。

第二十七條職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不曠工、不遺忘上下班打卡。

1) 當月5分鐘以上的遲到早退或不打卡,每次計扣全勤獎5元;無全勤獎人員從崗位工資中計扣。

2) 每次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半天)處理,當月全勤獎全扣;

3) 曠工除扣除當月全勤獎外,另按基礎薪酬/當月標準出勤日*曠工天數*2計扣工資;

4) 30天內累計遲到早退5次或連續3次者,屬嚴重違紀;

5) 30天內累計曠工3天, 屬嚴重違紀;連續曠工3天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二十八條請假管理

1) 職工請假,原則上需在事先填寫《請假單》,有特殊情況的可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但需在事發2小時內**向部門經理請假;未補辦請假手續或未被批准的,按曠工處理;

2) 請假1天(含)以內,部門經理簽字生效;1天至3天(含)的,部門經理簽字後,主管副總審核;3天以上的,需總經理簽字生效;

3) 職工請長假的,提前(不少於15天)告知部門經理,安排好相關工作。

4) 科室職工請假單簽字後上交至人力資源部;生產線職工請假單簽字後上交至生產部統計,並於每月月底彙總至人力資源部。

5) 婚假:符合國家法定結婚年齡及政策的,給假7天,超過部分按事假計。

6) 產假: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公司女職工,給假三個月,超過部分按事假計。

7) 喪假: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兄妹、爺爺奶奶、岳父母、公婆)過世給假三天,超過部分按事假計。

8) 病假:公司職工憑醫院(診所)證明、病歷卡(本)和醫藥費發票請假,無上述證明和材料按曠工處理。

9) 工傷假:因工受傷住院和需在家療養的職工,視工傷情況請假,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10) 事假:在保證職工法定休假日及每週日休息的情況下,公司原則上不予考慮事假。

第二十九條職工需出差的,需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副總批准,並及時至人力資源部書面說明情況,修正考勤。

附則第三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與本制度不符的,參照本制度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和行政辦公司聯合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今後對本制度有修正的,需註明修正日期及修正次數。

附件1 薪級對應表

附件2 職工工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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