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招聘與配置管理規定 試行草案

2021-03-16 19:52:10 字數 4746 閱讀 2457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範公司人員招聘與配置管理,保證公司的人才需求,引進合格人才,保證公司合理的人才結構和人才儲備,為公司的經營提供充足合格的人力資源,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員工招聘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員工配置遵循「用人所長,容人所短,追求業績,鼓勵進步」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3條人事總務部是公司人員招聘錄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員招聘計畫制定,建立人才引進渠道,實施人員招聘,建立人員綜合素質測評、識別機制等工作。

第4條各用人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需求計畫的擬定和專業考核、面試,以及試用人員的使用、管理、考核。

第5條本規定適用於《員工手冊》中所規定招聘的員工及在職員工。

第二章應聘人員基本條件

第5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要求:

⒈ 年滿16周歲以上,接受完國家規定義務教育;

⒉ 達到公司崗位規定基本要求,身體健康,品德良好;

⒊ 持有合法身份證件,無不良記錄;

⒋ 願意長期為公司服務,吃苦耐勞,願承受工作壓力。

第6條應聘人員分類別基本素質要求:

⒈ m1、m2、t1、t2級人員:初、高中畢業生或社會上有一定經驗、技能、吃苦耐勞者;

⒉ m3、m4級人員:具備申請擔任崗位所必需的學歷、知識、技術或技能,並願意在公司長期服

務者;擔任班長需1年以上現場管理經驗。

⒊ c1-c4、e1-e4、t3、t4級人員:具備申請擔任崗位所必需的學歷、知識、技術或技能,需在某些業務方面比較出色;其中e3、c3應至少有2年以上專業技術和工種從業經驗者;擔任c4、e4至少需3年同等職位監督管理經驗。

⒋ g1以上人員:具備申請擔任崗位所必需的學歷、知識、技術或技能,需在某些業務方面特別出色;其中,g1、g2至少需5年以上監督管理經驗,g3至少需8年以上監督統籌管理經驗。

⒌ 以上具體任職要求,可詳見《職稱、職級管理規定》(soc-gl-a-003-1)各職系基本要求,以及具體《職位說明書》任職要求。

第7條下列人員公司不接受應聘,不予錄用:

⒈ 在3個月內,曾經應聘同一崗位失敗者;

⒉ 持假證件(畢業證、身份證、其他資格證件等)或其他應聘資料不實者;

⒊ 曾在公司工作,因被開除、辭退、自動離職、曠工、工作表現不佳和離開公司未滿3個月者,以及其他原因辭職原用人部門、人事總務部認為表現不佳者。

第三章人員需求申請

第8條人力資源需求計畫由人事總務部和各用人部門共同擬定:

⒈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由各部門於11月份制定下一年度人員需求計畫及崗位級別調整計畫。

2. 由人事總務部根據用人部門需求,彙總編制公司《年度人員需求計畫》,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3.年度計畫內新增崗位、離職人員補充,經部門部長審核,經人事總務部部長批准方可實施;其中用人部門超過原年度人才需求計畫數量的,需報總經理批准方可實施。

第9條公司員工招聘由人事總務部負責,用人部門根據計畫按要求填寫《招工申請表》。

第10條在提交《招工申請表》時根據需要提供以下招聘資料(首次):

⒈ m1、m2提供《作業員崗位基準書》,其他級別提供《職務說明書》。

2. 新增m3、m4、e3、e4、c3、c4和g1級以上人員時,同時需提供變更後組織架構圖。

3. m1、m2由人事總務部測試基本文化知識;其他級別人員的專業、技能、技術由用人部門提供專業試題;無專業試題者,由人事總務部公共試題。

第11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每年4月或11月集中招聘大專、本科應屆畢業生,以便為公司培養儲備人才。

第四章招聘方式、渠道、面試、測評和識別

第12條各部門所需招聘的員工,由人事總務部和用人部門從公司內部調動或選拔,在公司內無合適或無法調動時,面向公司外部公開招聘。

第13條人事總務部根據年度或專項招聘計畫,編制年度招聘費用預算,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14條人事總務部根據人員需求條件,選擇以下渠道公開收集應聘者資料:

⒈ 內部推薦、內部招聘、崗位輪換;

⒉ 九棟招工辦公室直接面向社會招聘;

⒊ 人才中介、獵頭機構推薦、現場招聘會、大中專院校;

4. 報紙、雜誌刊登招聘廣告、網路資訊發布與查詢。

第15條滿足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招聘m1、m2級別人員招聘週期應控制在30天以內,其他級別人員應控制在45天以內。

第16條人事總務部收集應聘人員資料後,應針對不同崗位需要,抓住關鍵點進行篩選。專業性較強需與用人部門共同參考,交課長以上相關人員徵求意見後,確定預約面試人員、時間。

第17條人事總務部指導m1、m2應聘者詳細閱讀《作業員崗位基準書》及招聘宣傳欄內容,其他級別人員詳細閱讀《soc宣傳手冊(招聘專用)》,人事總務部負責對應聘人員閱讀內容進行解答。

第18條員工進入公司需經過基本知識考核,分值由提供試卷部門評價,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第19條根據應聘物件級別,確定面試參與人員、錄用許可權,具體參照附件二。

第20條面試過程中,主考官應填寫《面試人員評價表》,記錄應聘人員基本資訊及在面試過程中表現,並參照人事部門提供《評價面試要點》進行提問(m1、m2級除外)。

第21條經所屬許可權領導授權其他人員,可以參與面試,被授權人需是下一級或同等職位管理人員。

第22條應聘者工資最終核准由錄用最終領導批准。根據公司《工資管理規定》,參照公司同職系列、同崗位、同等專業素質要求予以考慮。由用人部門提供意見,人事總務部結合用人部門意見,參考公司工資水平、應聘人員情況予以確定。

第五章試(錄)用及評價、面談

第23條參與面試人員應在《職員登記表》面試人員意見欄內簽署評價意見,參與面試人員不具備錄用許可權的,應向具備錄用許可權領導匯報,並由錄用許可權領導予以確認。

第24條應聘人員是否錄用,由人事、用人部門具有最終錄用許可權領導協商決定,在面試過程中,應確認其工資、等級、具體崗位、職責方向等其他方面。

第25條經具備錄用許可權領導簽名確認後,應聘人員方可辦理入職手續,詳見《招聘流程圖》。

第26條試用期管理:

⒈ 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確定,一般試用期為三個月。

⒉ 用人部門應對試用期人員進行工作指導,清楚告知其崗位職能及評價標準,各項工作程式、管理規定。並填寫《試用期評價表》,對考察專案由試用人員簽名確認。

3. 試用人員評價是否合格,由錄用批准人員決定。

第27條試用期考核與面談:

⒈ 評價表考核要點分為業務知識、工作績效、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個人學識、出勤獎懲以及試用期計畫內的專案。

⒉ 試用期滿前,各部門應組織人員對試用期滿員工進行面談,了解員工試用期考核情況。

3. 試用期評價、員工面談由所屬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監督。試用期人員試用不合格的,由用人部門領導按公司規定說明理由,告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4.《試用期評價表》於試用期滿前10日交人事部門,放入員工檔案儲存。

第六章內部招聘與內部介紹管理

第28條公司崗位出現空缺,用人部門可以向人事總務部申請內部招聘,招聘應保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29條內部招聘人員應在考核時加考公司基本內容和對公司忠誠度。

第30條由人事總務部發出招聘通知,經過考核測試、用人部門和人事部門組織的集體面試後,經綜

合考慮後確定錄用人員。

第31條所有內部招聘人員實習定崗期不少於三個月,實習期滿前10日內提交《上崗實習鑑定報告》。實習期間工資待遇不變。實習合格後應及時填寫《轉崗加薪晉公升動態表》報領導批准方可調整。

第32條公司員工可以介紹符合公司崗位要求員工進入公司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可以優先考慮。但不得介紹員工進入同一課室,不得有直接或間接上下級關係。公司內部介紹的應聘者需通過正常的招聘程式,否則不予錄用。

第七章調動與離職面談

第33條經公司內部招聘程式選拔的人員,所屬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調動,部門對調動人員另有職業規劃和培訓計畫除外。

第34條公司因業務發展需要,未經選拔程式平級調動,調出部門和調入部門、人事部門三方課長以上人員同意,方可調動,根據錄用許可權予以審批。具體調動人選,由調出、調入、人事總務部及徵求本人意見後確定。

第35條跨部門(以部為單位)調動由人事總務部填寫《人員調動通知書》,交調出、調入部門課長級以上人員進行審核,由人事總務部部長批准。課長以上調動由總經理批准。調動後發生待遇改變的,參照第31條規定執行。

第36條為培養高素質和複合型人才隊伍,公司鼓勵在其他相應崗位空缺時,對在同一崗位任職滿

五年以上員工跨部門、跨崗位調整工作,但必須達到新崗位所具備的基本素質、能力要求。

第37條人事總務部和用人部門應積極降低公司整體離職率,積極組織人員對離職者進行離職面談。

第38條組織面談時,應著重了解離職真正原因、對公司、車間建議和意見及其他,詳見《離職面談記錄表》。

第39條面談物件、被面談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見附件四。

第40條離職面談應在面談時填寫,並在面談人員下面簽名,填寫完畢後交所屬部長審核,交人事

總務部統計、分析、儲存;離職人員提出意見對公司有益地方應盡快提出改善意見。

第八章監督、統計、分析評估管理

第41條人事總務部和用人部門工作人員在招聘過程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營私舞弊及其他不負責任,一經查證核實,根據所造成的情節惡劣影響程度,給予警告、記大過、降級或降薪、辭退處理;違規新錄用人員調整崗位或予以辭退。

第42條進入招工辦人員,應嚴格遵守招工辦相關管理規定,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招工辦。

第43條人事總務部每日做成《招聘進度推移表》,將每日招聘需求、已招聘、未招聘數量準確記載,

每月進行一次彙總。並進行相應資料分析。

第44條每月底做成《人員狀況彙總表》,報人事總務部部長批准。

第45條每月月初做成上月度《離職率統計報表》,報人事總務部部長批准。各部門離職率超過質量目標管理標準,應由各部門寫出書面對策。

第九章其他

第46條員工入社教育和上崗培訓根據《培訓管理規定》(soc-qes-l-001)檔案執行,人事總務部做成入社教育教材;各部門應交乙份上崗培訓教材交人事總務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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