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假及考勤管理程式

2021-03-13 17:39:19 字數 5004 閱讀 7777

本檔案規定了員工出勤、加班、年休假、經理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事假、病假、工傷假、產育假的批准許可權、考勤等管理內容及薪資標準。

1遲到:是指未請假且2小時(含)內未按時出勤的情況。

2早退:是指未請假且提前1小時(含)內離開工作崗位的情況。

3脫崗:是指在工作時間內未請假而離開工作崗位的情況。

4曠工:是指未請假而無出勤的情況,或遲到2小時以上、早退1小時以上的情況。

5銷假:未按原計畫進行休假,提前終止休假時間上崗出勤的情況。

4.職責

4.1人力資源部負責實行對全員考勤的統一管理,複核員工休假、銷假、加班的申請。

4.2各部門按公司規定執行考勤管理,記錄員工日出勤情況,辦理休假、銷假、加班的申請及審批,錄入考勤資訊並提報。

4.3員工遵守公司考勤管理,按規定進行日出勤簽到、辦理加班、休假、銷假手續。

5.管理內容及方法

5.1出勤

5.1.1員工每天出勤時間為8小時。

5.1.2員工每天早晨提前到公司進行工作前準備,8點前在《員工出勤簽到表》(見附件1)中簽到,部門考勤員進行晨會點名並記錄日出勤情況。

5.1.3員工因公離開工作崗位,需向上級領導和在場的同事說明去向,方可離開。

5.1.4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公休日休假期間出勤的,公司支付加班補貼。

5.2年休假(年度帶薪休假)

5.2.1員工在職一年(含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一次年休假。

5.2.1.1在職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5.2.1.2國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5.2.2年休假應根據部門工作需要優先使用,並合理安排在本年度內休完。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5.2.3對員工當年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照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5.2.4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a、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b、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c、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3經理休假

5.3.1經理及經理以上人員每季度可享受15天休假

5.3.2經理休假應根據公司、部門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5.3.3本季度中未休的假期,不累計計算到下個季度。

5.3.4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此休假:嚴重違犯公司管理規定、受行政處分或違反治安條例、受拘留等處理者。

5.4探親假

5.4.1員工在職一年(含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

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4.1.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40天。

5.4.1.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55天。

5.1.1.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0天。

5.1.1.4探親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5.4.2 員工休探親假,應在《員工休假申請表》(見附件2)的「休假事由」欄註明探望配偶或父母及所在位址。

5.4.3探親假期間,基本工資照常發放。

5.4.4探親假應根據部門工作需要,合理安排。

5.4.5規定年度中未休的探親假,不累計計算,也不發放休假補貼。

5.4.6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享受探親假:受行政處分或違反治安條例、受拘留等處理者;不服從分配或公司內的非在崗人員。

5.4.7員工休探親假占用部門編制。

5.5婚假

5.5.1員工持結婚證可申請休婚假,法定婚假(女20周歲,男22周歲)3天,員工晚婚假(女23周歲,男25周歲)17天;婚假包括公休日。

5.5.2婚假期間,基本工資照常發放。

5.6喪假

5.6.1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喪假6天;喪假包括公休日;異地奔喪適當另給路程假。

5.6.2喪假期間,基本工資照常發放。

5.7事假

5.7.1員工因事在不妨礙工作且已休完年休假的情況下可請事假。

5.7.2員工休事假經部門經理同意後,可以等時補班形式彌補,8小時以下,在休假當月補班,4小時(含)以上,需在休假當月公休日或節假日補班;否則,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工資。

5.7.3補班需附補班工作記錄並在晨會中匯報,由部門考勤員跟進落實,進行考勤備案。

5.7.4員工休事假占用部門編制。

5.8病假

5.8.1員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持醫院出具的《建議休假證明》、病歷、醫院收費專門票據等有效單據可申請休病假。

5.8.2累計休病假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員工,應持醫院出具的證明、病歷、醫院收費專門票據等有效單據,填寫《員工醫療期審批表》(見附件3)一同提供至人力資源部薪酬核算管理崗位辦理休醫療期手續。

公司按員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已休的病假按「5.8.2.

3」累計計算。

5.8.2.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5.8.2.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5.8.2.

3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8.3薪酬核算管理崗位根據「5.

8.2」審核確定休醫療期時間,報人力資源部經理和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審批同意的當日將《員工醫療期審批表》提供給部門考勤員當日進行考勤記錄、並在按「5.8.

6」發放薪酬。

5.8.4員工醫療期滿,沒有按照《醫療期審批表》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或經鑑定不需要延長的,應重新上崗,否則按曠工處理。

5.8.4.1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為1-4級的,退出工作崗位辦理提前退休或退職。

5.8.4.2鑑定結果為5-10級的應重新上崗,否則按曠工處理;重新上崗後不勝任工作,也不勝任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5.8.5休病假2個月(含)以下的員工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如果員工的工資低於濟南市最低生活標準,則按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

5.8.6員工休醫療期,公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5.8.6.1休醫療期6個月(含)以內的,由公司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5.8.6.2休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5.8.6.3員工辦理勞動能力鑑定的,在醫療期滿至取得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期間,按不低於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5.8.6.4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於濟南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5.8.7「5.8.6」所指的本人工資,指員工休假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員工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5.8.8休病假醫療期的員工不占用部門編制,員工休醫療期滿重新上崗後,給予部門增加2個月的臨時編制,2個月後按正常編制執行。

5.9工傷假

5.9.1員工發生因公致傷事件後,由受傷員工所屬部門經理在24小時內填寫《受傷經過報告書》(見附件4)上報員工關係管理崗位。

5.9.2員工關係管理崗位按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工傷;工傷認定後,員工關係管理崗位根據《工傷認定決定書》確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提供給部門考勤員告知員工本人休假期並進行考勤記錄、提供給薪酬核算管理崗位執行工傷相關薪酬待遇。

5.9.3員工因公受傷至確定為工傷前按病假處理;員工停工留薪期滿,沒有按照《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書》申請延長或經鑑定不需要延長的,應重新上崗,否則按曠工處理。

5.9.4工傷認定期間,如果員工的工資低於濟南市最低生活標準,則按濟南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員工休工傷假期間,公司發放原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當承擔的由公司代扣代繳。

5.9.5休工傷假2個月以上的員工不占用部門編制,重新上崗後,給予部門增加2個月的臨時編制,2個月後按正常編制執行。

5.10產育假

5.10.1女員工懷孕滿3個月通知員工關係管理崗位,由員工關係管理崗位進行生育備案。

5.10.2孕期體檢:女員工懷孕期間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以孕期體檢記錄為準,不作為請假處理,視為正常的出勤,基本工資照常發放。

5.10.3產前事假

5.10.3.1在辦事處從事一線業務工作的女員工,懷孕滿3個月起至產假的開始日,可持醫院出具的《懷孕證明》自願申請辦理產前事假,產前事假不含在產假天數內。

5.10.3.2產前事假期間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當承擔的由公司代扣代繳。

5.10.3.3休產前事假的員工,不占用部門編制。

5.10.4產假

5.10.4.

1女員工的生育日作為產假的開始日,生育順產的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難產、剖宮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妊娠4個月以上引產或死胎的,為42日;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的為15日;妊娠4個月以下引產的為30日。產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日。

5.10.4.2女員工懷孕上班確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人力資源部經理及分管領導批准,可休產前假15天;產前假含在產假天數內。

5.10.4.

3女員工計畫內生育或計畫內懷孕流、引產,自休產假之日起執行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本人當年生育保險個人繳費月工資基數除以30天,作為1天應計發的生育津貼,按對應享有的天數計發;生育津貼隨本人繳費基數變化而調整。休產前假期間,工資按基本工資的80%發放。

5.10.4.

4女員工休產假期間只享受生育津貼,公司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應當承擔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在產假結束後從工資中進行補扣。如員工離職,個人工資不足繳納的部分,由各部門考勤員跟進員工本人交付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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