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行為規範與獎懲制度

2021-03-10 07:18:26 字數 5022 閱讀 593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公司和店堂行為紀律管理工作,保障公司日常管理秩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守則適用物件為:各區域服務員、收銀、顧問、保潔員、保安、理牌、吧員。

第二章行為規範

第三條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和店堂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紀守法。

第四條基本準則

(一)敬業愛崗,忠於職守,熱情工作,積極進取,服從管理,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散播公司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不得有任何危害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三)保守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和信譽的行為。

(四)待人態度端正、熱情、和藹,同仁之間互相尊重、團結合作、努力向上。

(五)不得私自經營或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活動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六)工作期間應嚴肅認真,不得大聲喧嘩、吵鬧、打架鬥毆、搭訕攀談或閒談聊天、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七)愛護公司財物,節約易耗用品,不浪費,不損毀或非法侵占公司的財物。

(八)嚴謹操守,不得接受他人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拾金不昧、撿到錢物及時上交。

(九)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準時上班,按時下班。

(十)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行為檢點,談吐得體,遵守公共道德。

第三章識別卡使用規範

第五條識別卡類別

識別卡分為正式識別卡和臨時識別卡。所有員工(包括試用員工)必須按要求佩戴識別卡。

正式識別卡適用於公司正式員工,臨時識別卡適用於試用人員或正式識別卡丟失後正在補辦的正式員工。

第六條識別卡作用

1.作為員工在公司的身份識別;

2.作為員工出入辦公場所或工作場所的憑證;

3.作為員工出入公司生活場所及住宿與用餐的憑證。

第七條識別卡佩帶要求

1.識別卡應佩戴於外上衣左胸口袋上端,與口袋平行。

2.識別卡只能限於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3.未佩帶識別卡者,禁止出入公司辦公場所、工作場所和生活場所。

第八條識別卡只用於本公司識別員工所用,不代表其他用途。

第九條識別卡保管

員工識別卡由員工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於當天內到人事部處補辦,交付工本費10元,領取臨時識別卡。逾期造成一切後果,由員工自行負責。

第十條識別卡列入移交,員工離職時必須將識別卡交還人事部,遺失、損壞或不上繳者,應賠償10元。

第十一條處罰規定

1.利用公司識別卡在外做不正當事情或違法行為者,予以開除。

2.外借識別卡給非本公司人員、未造成公司損失者,予以記大過;造成公司損失者,予以解雇。

3.識別卡轉借給公司其他員工者,予以記小過。

4.冒用他人識別卡者,予以警告處分。

5.未按規定位置佩帶識別卡者,處以10元/次罰款。

第四章員工著裝管理

第十二條店堂各級員工上班期間應注重儀容儀表,工作穿戴、裝束等必須簡潔明快、整齊大方。

第十三條員工著裝管理分類

1..營業人員等著裝;

2..技師著裝;

第十四條員工上班期間必須穿著規定的工作服或職業裝,違者處以10元/次罰款。

第十五條營業人員著裝規定

1.男性員工著裝

(1)禁止留長髮,前發不過耳,後發不過領,不留鬍鬚,不留長指甲;

(2)禁止穿戴怪異服飾;

(3)禁止留怪異髮型或染黑色以外的顏色;

(4)不許穿拖鞋、涼鞋(工作崗位需要除外);

(5)營業人員禁止佩戴項鍊、戒指、手鍊等金銀手飾或其他飾品;

(6)營業人員禁止攜帶手機等私人通訊工具(崗位、工作需要除外)。

2.女性員工著裝

(1)上班期間宜畫淡汝、須塗唇彩;

(2)工作時應束頭髮,禁止長髮過腰;

(3)禁止穿戴怪異服飾;

(4)禁止留怪異髮型;

(5)不許穿拖鞋、涼拖、超高跟鞋(工作崗位需要除外);

(6)禁止穿超短裙、低胸衫等暴露服裝或有礙觀瞻的服飾;

(7)禁止留指甲、塗指甲;

(8)營業人員禁止佩戴項鍊、戒指、手鍊、耳環等金銀手飾或其他飾品;

(9)營業人員禁止攜帶手機等私人通訊工具(崗位、工作需要除外)。

3.其他著裝規定

(1)員工上班期間應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注意梳理頭髮,不得蓬頭垢發;

(2)穿著襯衫時,禁止挽、捋袖口或不繫袖口。

第十六條禁止於公司公共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營業場所、生活場所)內坦胸露背或有傷風化或影響公德的穿戴行為。

第十七條處罰規定

凡違反著裝規定的,每項每次處以20元罰款。

獎懲制度

第一節獎懲目的

為了對公司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以及對不良行為者給予懲處,進而促使全體員工努力工作,奮發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節獎懲原則

第一條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第二條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節適用物件

本制度適用物件:區域服務員、收銀員、保潔員、保安、理牌員、營銷顧問

第四節獎勵

獎勵標準

(一)獎勵標準表

(二)獎勵:以三次「一次性獎金」等於一次「嘉獎」,兩次「嘉獎」等於一次「記小功」,兩次「記小功」等於一次「記大功」。

(三)獎勵還可通過培訓、旅遊等物資形式獎賞勉勵先進人員。

第五節:獎勵範圍

(一)現場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l.對公司有重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

4.對災害、犯罪等現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因而減少損害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利潤、營業額)大倍增增加者;

6.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

7.大金額拾金不昧者(價值在20000元以上)。

(二)現場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

l.對公司有較大貢獻者;

2.對公司業務有較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者;

3.對危害國家和公司利益的行為,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

4.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讚者;

5.開拓公司業務,經營業績優良,使公司利益顯著增加者;

6.對經營管理建議改進,經採納實行,卓有成效者;

7.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公司成本開支,保護公司資產,有顯注成效;

8.檢舉嚴重違規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者;

9.積極主動開拓新市場、新客源並卓有成效;

10.以身作則,服從大局;及時獎懲員工行為、公正選拔、留用人才;

11.較大金額拾金不昧者(價值在10000元以上)。

12.因工作突出、受到員工好評的、在工作崗位上積極、主動熱情服務每位顧客者;

(三)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l.遵紀守法,服從大局,品行優良,恪(ke)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2.工作有方、業務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愛崗敬業,工作努力,年度出滿勤,考核先進者;

5.主動積極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的員工;

6.公司年終考核成績優異者;

7.以身作則,服從大局、對上級安排的工作及時完成者;

8.帶頭遵守、執行、維護、完善公司規章制度;

9、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做到及時關閉各耗電裝置、有節能降耗強烈意識者;

10、超額完成制定的個人銷售業績者;

11.拾金不昧者(價值在5000元以上)。

四: 一次性獎金。

拾金不昧者(價值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或其他對本公司或社會、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明證者,如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對公司有突出貢獻者,被授予「業務標兵」、「微笑天使」稱號等,亦可予以一次性獎金獎勵。

第六節 :處分

根據違反的條例不同給予不同的處罰標準:

第一條第一款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情節較輕者;

第二款對於上級指示之任務處理不當或在期限內未能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款違反安全守則或公司規定;

第四款非指定場所私自攜帶私人通訊裝置;

第五款違反公司行為規範者;

第六款未經上級同意,擅離職守或工作地點者;

第七款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第八款儀容姿態不佳、衣冠不整、工作時不穿工作**或不佩帶識別卡,且不聽勸導;

第九款當班時間打私人**影響正常工作者;

第十款沒有提前通知或合理的原因不參加已安排好的培訓課程及部門組織的集體活動;

第十一款當班時擅離工作崗位或到其它部門串崗、扎堆聊天、收看電視;

第十二款當職時未能及時地將發生的不正常情況向有關部門負責人匯報或做好記錄者;

第十三款漠視隱患,導致發生不良後果,應予懲戒之情況;

第十四款在工作場所遇到客人、公司領導不打招呼問好;

第十五款在通道遇客人沒有讓路;

第十六款工作場所員工之間說非普通話;

第十七款私自使用公司小件物(客用品);

第十八款當班時閱讀與工作無關的報刊書籍;

第十九款上班時間未在規定場所吸菸者;

第二十款上班時間吃零食、 玩手機。

第二十一款無正當理由,開會或培訓缺席者;

第二十二款在工作時間外,未經許可私自進入營業場所;

當月違反以上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口頭警告,或一次性處罰

第二條第一款因私人情感而影響工作,經勸戒而不改善者;

第二款上班態度情緒化,不服從上級安排或與同仁爭吵者;

第三款對上級交代之任務無正當理由藉詞推委或質疑者;

第四款不愛護公司設施,塗汙牆壁、損壞公司財產等;

第五款在公司中展示或儲存不道德、淫穢的圖畫、**或物品;

第六款任何人不可利用辦公室、店體或物業進行任何與鼎尚國際業務無關的商業活動;

第七款未經批准,私自調換值班,休息日或工作時間;

第八款工作粗心大意而導致不良後果;

第九款未執行公司事先安排的合理加班或額外工作;

第十款工作時間私自會友超過半個小時;

第十一款帶醉上班或工作時間酗酒;

第十二款未按工作程式及工作標準操作,工作失誤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

第十四款未經許可,私自攜帶外來人員進入公司或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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