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星級大酒店人事制度

2021-03-04 09:59:48 字數 4912 閱讀 9474

1 管控目的:

建立合理的勞動用工制度,科學合理配置酒店人力資源,規範人事調配、招聘管理,提高員工工作質效,適應酒店發展需要。

2 管控範圍:

北海明珠大酒店各部門人員

3 適用物件:

3.1酒店行政、後勤崗位員工的調配工作;

3.2酒店經營口主管級以上崗位員工的調配工作;

3.3酒店經營口主管級以下崗位員工的調配工作。

4 制度內容:

4.1員工招聘制度

4.1.1必須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招聘新員工,按招聘條件,嚴格進行面試、筆試或技術考核,考核合格後方能列為錄用物件。

本著廣開渠道、擇優錄取的原則,人盡其才,才盡其用。體檢合格後辦理相關手續。

4.1.2原編制內未曾設定的崗位,因營業發展確需增編的,所屬部門應單獨行文,寫明增編理由、職位名稱、職級和崗位職責等,報人事部經理審核、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實施招聘。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招濫用員工。凡不按規定私自招用的人員除拒支工資外,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4.1.3招聘錄用審批許可權:

4.1.3.1一般員工的招聘:

4.1.3.1.1按部門補充員工具體要求,多渠道物色人選。

4.1.3.1.2應聘者填寫求職登記表,人事部經理初試。

4.1.3.1.3基本條件符合者,推薦至部門主管領導面試。

4.1.3.1.4面試通過者,由人事部負責體檢、審查。

4.1.3.1.5合格者的「入職審批表」送人事部經理審查,並報總經理批准。

4.1.3.2部門主管以上的員工招聘:

4.1.3.2.1根據崗位素質及能力要求,物色合適人選。

4.1.3.2.2由所需部門經理或人事部經理初試。

4.1.3.2.3基本符合條件者,推薦給總經理面試。

4.1.3.2.4面試通過者,由人事部負責安排體檢、審查。

4.1.3.3在一般情況下,人事部在員工招聘管理中應起服務、指導和監督作用,而部門則對員工的取捨起決定作用。

4.1.4招聘條件:

4.1.5招聘新員工,一般先辦理試用手續,試用期為1—3個月,本著「雙向選擇」「雙方自願」的原則辦理正式錄用手續。

4.2交納勞動合同保證金的相關規定

4.2.1適用範圍。酒店臨時用工屬交納勞動合同保證金制度的範圍。

4.2.2實行標準。報到之日,被錄用的員工須繳納人民幣500元勞動合同保證金。

4.2.3繳付手續。員工報到之日,根據員工入職審批表到財務部繳付勞動保證金。

4.2.4有效期限。臨時工與酒店簽訂勞動合同後,因本人原因被酒店辭退、開除、除名,或因個人原因對酒店聲譽造成不良影響(或觸犯公安機關法律、法規)的該保證金不再退還本人。

4.2.5返還手續。對符合返還條件的離職人員,由員工本人持押金收據及人事部開具的證明到財務部辦理返還手續。

4.3續訂、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

4.3.1員工續訂合同的手續。

4.3.1.1員工與酒店本著雙方自願的原則續簽勞動合同,員工與酒店續訂勞動合同後,員工的崗位如有調整,人事部應按酒店調職的有關規定辦理。

4.3.1.2員工與酒店續訂勞動合同後,員工的崗位如晉公升到領班以上職務,需按晉公升的規定辦理。

4.3.2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已滿,酒店和員工任何一方無意續簽勞動合同,可按下列程式辦理手續:

4.3.2.1人事部在員工合同到期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所在部門,由部門簽署意見,報人事部辦理。

4.3.2.2若部門同意續簽合同,則由人事部提前15天書面通知本人,續訂合同。

4.3.2.3部門不同意續簽合同的員工,由人事部提前30天報總經理辦公室簽署意見,並提前15天通知本人辦理離崗手續。

4.3.2.4通知單一式三聯,員工、員工所在部門及人事部各一聯。

4.3.3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內,如酒店和員工任何一方,根據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的規定提出終止合同,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4.3.3.1酒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向人事部提出書面報告。由人事部簽署意見後,酒店總(副總)經理審批。

4.3.3.2酒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對方,如未能提前30天通知對方的,酒店要承擔經濟責任,支付對方乙個月工資。

4.3.3.3員工提出解除合同:必須由員工本人向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部門簽署意見後,報人事部審核,經酒店總(副總)經理審批。

4.3.3.4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向酒店提出申請,如未能提前30天申請的,個人要承擔經濟責任,扣除工作保證金或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4.4員工調職、晉公升和離職的有關規定

4.4.1調職。員工申請調職分為(1)部門內調職和(2)跨部門調職。員工崗位調整、調動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出具員工工作鑑定,對員工技能、意識等做綜合評定。

4.4.1.1部門內調職

4.4.1.1.1員工如需在本部門調職,必須由本人向部門經理提出書面申請,寫明調職理由,填寫《員工調動申請表》,報人事部經理審批、備案即可執行。

4.4.1.1.2部門主管因工作需要對本部門員工進行調職,同樣填寫《員工調動申請表》,報人事部經理審核並備案,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執行。

4.4.1.2跨部門的調職

4.4.1.

2.1員工申請跨部門調職,由本人向本部門提出書面調職申請,寫明調職原因、本人特長等,由部門提交人事部,人事部與有關部門協商辦理。員工不得直接與其他部門進行交涉。

4.4.1.2.2人事部和總經理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各部門員工的工作崗位作合理的調整,部門應予以積極配合。

4.4.1.2.3涉及員工調職的兩相關部門達成一致意向後,填寫《員工調動申請表》,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並報人事部經理批准後即可執行。

4.4.1.

2.4員工不適合現有崗位的,部門經理可申請將其退回人事部酌情安排。在此期間,該員工作待崗處理,只發放基本生活補助180元。

若一周內無部門接收,人事部予以勸退。

4.4.2晉公升。

4.4.2.1晉公升條件

4.4.2.1.1必須是被酒店錄用的正式員工(包括正式錄用的合同工)。

4.4.2.1.2員工在現崗位工作中表現突出並具有從事其所晉公升崗位的潛力。

4.4.2.1.3申請晉公升的崗位目前尚屬空缺。

4.4.2.2審批許可權

4.4.2.2.1凡員工從原崗位晉公升到領班以上管理崗位,由管理人員提議、經部門經理考評後同意,人事部審核並逐級上報,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並由人事部備案。

4.4.2.2.2凡員工從原崗位晉公升到部門經理,必須由人事部書面報告總經理室,由總經理室審批。

4.4.2.2.3部門經理以上管理人員的晉公升,須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後由總經理正式任命。

4.4.2.3員工晉公升的管理工作

4.4.2.3.1員工晉公升後,由人事部將晉公升表或任命書分別歸入有關檔案和相關部門。

4.4.2.3.2人事部根據酒店的工資政策,調整晉公升員工的工資標準。

4.4.2.3.3所有晉公升人員均進入1--3個月的試用期,發放崗位工資的80%。

4.4.2.3.4一般員工試用期滿由直接上級填寫工作鑑定,部門經理由分管副總進行鑑定。合格後轉入正式崗位待遇。

4.4.3離職

4.4.3.1員工離職分為兩種:員工自動離職和酒店辭退。

4.4.3.

1.1員工自動離職,提出個人申請,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至人事部審批,人事部簽署意見後即可辦理離職手續。領班級以上(含)人員須報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4.4.3.1.2酒店辭退,由部門提交申請報人事部審批,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領班級以上(含)人員須報經總經理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

4.4.3.2員工離店時,將所有領取的物品全部退還,並按物品出庫**扣除折舊費,折舊率為0.05%/天,時間從領取日計算。

折舊費=出庫**×0.05%×使用天數

4.4.3.3員工在試用期間月工資300元,15天內離職的工資不予計算。試用期合格後工作未滿一年離職的,扣除培訓費300元。

4.4.3.4員工在培訓期間離職的,每天扣除15元培訓費。

4.4.3.5廚房人員試工期三天內無工資。試工合格後轉入試用期,月內離職的,每月工資按300元發放。

4.5員工薪金及福利的有關規定

4.5.1根據酒店工作特點,員工薪金分為四部分:即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效益工資和考核工資。

4.5.2實行月工資制,每月按30天一次計發,次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遇公休日,提前或順延時間,最長不超過5天。

4.5.3離職員工工資由人事部根據部門上報的實際出勤情況一併結算,財務部於每月15日統一發放。對其所欠酒店款項在結算工資中扣除,不足部分在入店押金內扣除。

4.5.4員工崗位變更,自員工正式到新崗位報到三日起執行新的工資標準。

4.5.5經審批同意的加班執行加班工資,核算方法:基本工資/小時×1.5×加班時間。

4.5.6員工因各種原因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4.5.7員工福利待遇按《勞動合同》中有關規定執行。

4.6試工、試用相關規定:

4.6.1試工是指考察工程、廚房等技術性強、流動性大的崗位人員的實際操作能力的方式,時間根據部門崗位要求而定(最長為乙個月)。

一般包含在試用期內。試工合格轉入試用期後,試工期均計入試用期。

4.6.2試工期一周內離職者無任何工資及補助,試工期一月內不合格者只發放基本工資。

4.6.3 試用是指考察新入職人員是否勝任崗位工作的考核方式。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特殊崗位如工程、廚房等可視具體情況辦理。試用合格後辦理正式錄用手續。

4.6.4試工、試用人員的考勤及休班規定

4.6.4.1試工、試用人員必須按單位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

4.6.4.

2試工、試用人員每月有四天的休班時間,如因工作等特殊原因未能休班者,可於季度內由部門安排調休。確實無法安排調休的,經部門經理認可後報人事部,可作為「優秀員工」評選的加分條件。

4.6.4.3試工、試用人員的病假、事假等均按照《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執行。

4.6.5試工、試用人員的轉正及離職

4.6.5.1試工人員在試工期內被辭退者,可立即辦理離職手續,不發放任何工資費用。

4.6.5.2試工人員試工合格後,進入試用期;試用人員合格後,經部門經理出據試工鑑定後辦理正式入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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