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維權意識

2021-03-04 09:59:33 字數 4909 閱讀 2851

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很多高校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方針,特別是大學生維權機制的研究日益受到專家學者們的青睞。國家教育部新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採用專章明確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保護學生權益,為學生維權提供平台。然而,保護學生權益,高校教師和管理者要轉變思想觀念,改變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只注重管理的有序性、有效性,而忽視合法性和學生合法權益保護的狀況;與此同時,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高校學生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也需要提高基本的法律素質。

因此,江西省教育廳檔案(贛教黨字[2005148號)明確要求高校應當建立法律諮詢室,在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同時切實加強學生法治意識培養。這些新精神無疑是對高校依法治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設好高校法律諮詢室,構建大學生維權和法治意識培養的有效平台也就顯得非常重要。

一、建立和完善高校法律諮詢室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隨著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頒布實施,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關係已經明確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係,雙方均享有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和大學生維權問題日益成為各大高校關注的焦點。因此,加強高校法律諮詢室建設,搭建好大學生維權和法治意識培養的有效平台不僅必要而且緊迫。

一)開展法律普及教育是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現實需要.部分大學生權利意識強而義務觀念淡薄。學校是教育、教學的組織者和管理者,依法享有辦學的自主權。學生作為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和其他公民權。

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具有一定的相對性,學校的權利是學生的義務,學生的權利則是學校的義務,這二者是相互關聯、缺一不可的。只有正確處理好這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切實保障學生和學校的合法利益,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校。而目前一部分大學生只關注自己的權利,如獲得學位、獲得資助等權利,而對學校的學業管理、違紀處分等權和大學生的義務卻甚少認同。

如:較典型的繳納學費是高校學生應盡的義務,對此高等教育法有明確的規定。雖然高等教育法從2023年就開始實施,但有相當一部分大學生法律意識和履行義務觀念淡薄,繳得起學費卻故意不繳學費、拖欠學費,或者將學費挪作他用。

學費是高等學校教育經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費繳納不足直接影響了學校的建設和發展,也使學生的學習條件得不到保證。此外,不繳費學生占用了自覺履行義務學生的教育資源,對按期繳費學生也是一種不公,對於這些相當一部分大學生卻認識不到。

部分大學生對法律作用的認識出現偏差且法制觀念淡薄。《中國青年研究》有這樣一組調查,物件是某高校三年級的大學生,他們對於「如果你涉及到訴訟,你對法律的公正裁決」表示有信心的佔.1%,而58.1%的大學生表示信心不足,有6.8%的大學生表示完全沒有信心;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回答「不太平等」的佔第一位為79.9%,「不平等」的佔第二位12.8%,認為「平等」的只佔9.5%;「當你作為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23.3%的學生會採取自認倒霉的消極於段;對於「法不責眾」

6%的學生認為其正確;x,-j-私自拆看他人信件是否屬於違法,有10%的學生認為不是。同時,近些年來,大學生犯罪問題呈現上公升趨勢。據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康樹華所作的一項調查:

2023年青少年犯罪在整個社會刑事犯罪中約佔33%,其中大學生犯罪約佔1%;「文革」期間,青少年犯罪開始增多,佔到了整個刑事犯罪的60%,其中大學生犯罪佔2.5%;而近幾年,青少年犯罪佔到了社會刑事犯罪的70%至80%,其中大學生犯罪約為17%。ill從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大學生對法律的作用的認識和法制觀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

二)依法管理是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諮詢室應該只是形式上滿足學生維權的希望,不應該真正把學生維權作為其主要工作;還有人認為,高校設立法律諮詢室,無疑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可能會導致大學生維權意識高漲,給高校學生管理帶來不利影響。我們認為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和現代高校學生管理的實際。相反,只有加強高校法律諮詢室建設,搭建好提高師生的維權平台,才能加強和完善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把依法治校落到實處。

當前,大學生的權利現狀呈現權利漠視和侵權並存的特點。近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利的狀況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如有些學校憑其自行制定的校規校紀擴大了開除學籍的條件範圍,將留宿異性、吸毒、賭博、偷盜等列入開除學籍的範圍,剝奪某些學生的受教育權。

二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則沒有經批准而向學生「亂收費」或隨意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

三是對學生公正評價權的侵犯。從現有學生訴母校的案件來看,學校對學生該權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頒發學位證書。有些學校將本科生的畢業資格或學位資格與大學英語四級統考成績掛鉤,與學費欠繳、貸款的歸還掛鉤等等。

四是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有關規定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高校制定的一些內部管理制度在涉及學校教職工、學生的某此基本權利和義務時,往往限制權利,增加義務。例如,有的學校文字不規範,自設收費、罰款專案等。

五是大學生權利在校外也時常受到侵犯,最突出的是表現為大學生在平時的社會實踐以及就業過程中所遭遇的欺詐與就業陷阱。在實習和勤工助學的同學當中,有很多就經歷過用人單位不買賬的情況;而對於應屆畢業生來說,很容易被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的規定侵犯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如大量招募短期員工,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就以各種各樣的藉口予以解雇。這種隱性的侵權行為往往讓大學生們投訴無門而自認倒霉。

二、目前高校法律諮詢室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以江西省為例,只有南昌大學、江西師範大學、贛南師範學院、江西科技師範學院等高校成立了法律教育諮詢機構和學生社團,而且仍然存在一些普遍性的問題。可以說,各高校法律諮詢室的建設還處於起步階段。

一)高校法律諮詢室的作用普遍未得到足夠重視目前,部分高校的共青團、學生會、社團等組織積極通過參與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代表和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有些高校還建立了專門的維權組織和機構,設立了維權信箱,建設了大學生維權**等,這些維權機構和組織對於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學校不夠重視,目前仍然存在組織機構不規範、人財物投入不夠、學生參與度較低等問題。

二)高校法律諮詢室的功能定位上呈現單一性目前各高校成立的相關機構和學生社團普遍存在功能定位單一的問題。部分高校成立的法律諮詢機構把功能僅僅定位於為學生提供法律諮詢,解決實際問題,或者僅僅作為緩解校內矛盾的工具而沒有從根本上為學生增強法律意識,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提供可行的方案。而有的高校則建立了法制宣傳工作委員會名稱各異,也有學校稱為法制宣傳工作小組)或通過建立法學專業社團(如法學社),推進高校的法律普及教育,但其存在的弊端是僅僅為學生灌輸法律基本常識,卻不能為學生提供專業而實用的法律諮詢服務。

三)高校法律諮詢室執行機制上存在不科學性以大學生維權為例,目前採用較多的維權執行機制模式有以下幾種,但每一種都存在一些較大的不足:

組織——社會型。在這個模式中,組織是模式的核心。維權工作的實施,主要靠組織運作,社會(如法律援助、政策導向、新聞監督、**支援、道德維護等)起支援作用。

其缺點主要是社會的不規範介入不僅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給學校正常教學管理秩序可能帶來不利的影響,不利於學校的穩定。

組織型。由學校成立的學生維權組織(學校專門成立或在團委學生會中設立),在學校內部進行維權,除直接牽涉的法律問題由法庭介入以外,社會一般不介入。其缺點是:

缺乏社會的支援,維權的力量太小,很有可能形同虛設,只是給學校提一提意見改進一下工作而已;學生的信任度最低,或認為學校不可能自己侵權又去維權,或懷疑團委學生會為學生說話的可靠性;學生的發動和參與程度不高,維權的深度、廣度不夠。

學生社團型。即由學生自己按規定成立專門的學生維權社團組織,從事大學生維權工作。其缺點比較明顯:

權威性最低,人們容易把其他的維權工作看作是學生社團的一般性活動,不予重視,甚至不予理睬;維權力度最小;最容易形成學生與學校的對立;最容易因管理上的原因,使維權概念的泛化、維權手段的濫化、維權工作的無序化,甚至使學校的管理受到強烈的衝擊。

三、加強高校法律諮詢室建設的思考一)高校法律諮詢室機構的設定結合我國高等教育的現狀與發展、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標以及大學生法律意識和維權工作的現狀,筆者認為高校法律諮詢室的運作模式更適宜採用組織——.幸土團型,即在學校或學工處、團委設立作為大學生法律教育、諮詢和維權機構的同時,成立專門的法律諮詢室指導下的法學學生社團,配合學校組織的工作。這種模式與其他模式比較,主要優點是:由於有正式機構的存在,學生對維權機構的信任度較高,從心理上容易得到學生的認同,工作自然也就容易得到支援,也可以減少維權的泛化和無序化,保證維權工作的正常化;同時,學生社團的活動使得學生參與的人數多,學生參與度大,能更好地調動廣大學生的積極性,必然使工作的觸角延伸,可以擴**律教育和維權工作的深度和廣度。

二)高校法律諮詢室的職責定位高校法律諮詢室應定位於以法律教育、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為主要工作職責的專業性服務機構。其工作職責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負責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工作,加強大學生法律普及教育,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全面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

對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從法律角度上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加強校規校紀的宣傳。學校的規章制度體現乙個學校的人文精神,必須在實踐中用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指導建立科學規範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一致性。在這個過程中,法律諮詢室應該而且能夠為學校提供法律上的支援。

積極主動地為學生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如對受處分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申訴時效、答覆期限及對申訴結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濟等進行有效的幫助,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緩解各種矛盾。

負責開展法律普及教育和法律諮詢工作的研討和交流工作,積極探索新形勢下大學生法律知識傳授、法制意識的陪養、大學生權益的有效維護等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三)高校法律諮詢室執行的保障及人員配備要真正發揮高校法律諮詢室的作用,必須首先加大資金和裝置的投入,建立健全高校法律諮詢室的組織機構,配備能夠勝任現代高校法律教育、諮詢與大學生權益的維護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要加大裝置和資金的投入。一方面要設立固定的辦公場所,並設立專門為學生服務的諮詢室等場所,同時學校要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法律諮詢室開展法律普及教育、為學生提供法律諮詢等活動。

鑑於高校法律教育與諮詢工作的現狀,高校法律諮詢室應初步定位於高校常設性機構。為便於開展工作,特別是考慮到高校學生工作的特點,筆者認為高校法律諮詢室應掛靠高校學生工作部(處)或團委。

同時要與政法院系密切聯絡和合作,充分利用政法院系的專業教師資源和法學專業人才。另外,還要通過設立或加強法學專業社團(如法學社),全面支援和配合高校法律諮詢室的工作,加大高校法律教育和維權工作的力度,擴充套件學生的參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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