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法律知識講課稿2023年之一

2021-03-04 09:59:33 字數 5658 閱讀 4169

農村法律知識講課稿

同志們:

大家好,首先對各位的到來表示真誠的感謝。今天,我們共同學習《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這兩部法律。希望大家學完後,都能當一次義務法制宣傳員,把它講給身邊的人。

為我們和諧鄉鎮的建設和新農村建設貢獻乙份力量。因為來到在這裡的有鄉鎮的領導,村里的領導和企業的領導們及群眾代表,如果我們身邊的人都遵紀守法了,那麼家庭就和睦了,村里和諧了,企業和諧了,鄉鎮和諧了,自然我們的社會也就和諧了。而《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正是建立和諧社會最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為什麼這樣說呢?聽完以後大家就明白了。

一、首先,介紹一下關於刑法的基本常識

一般來說刑法是以國家名義頒布實施的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主要是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區別於其他法律的主要表現在:1、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而其他法律是規定的一般違法行為及其法律後果。

2、一般部門法只調整和保護某一方面的社會關係而刑法所調整和保護的社會關係相當廣泛。如民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不平等的行政隸屬關係的行政行為是由行政法來調整的。

而刑法的調整和保護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條規定有四個方面1是保衛****,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制度;2是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3是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4是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第三點區別是一般部門法對一般違法行為也適用強制方法,但其嚴厲程度輕於刑法所規定的刑罰。如新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的處罰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

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也就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長是十五日,兩種以上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政拘留的合併執行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而刑法所規定的刑罰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單就最輕的管制來說最刑期最短,也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

可見刑法所規定的刑罰是相當嚴厲的,這也正是它具有最強威懾力的根本所在。區別4表現為刑法具有補充性,即只有當一般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係時,才由刑法保護;只有當一般部門法還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是才能適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它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和保護的合法權益,也都有借助於刑法的調整和保護。

我們知到了什麼是刑法以及刑法與其他法律的區別,不難看出刑法所規定的主要是兩個方面犯罪和刑罰。什麼是犯罪呢?它又有那些特徵?

根據《刑法》第13條規定以及刑法理論的通說,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與應受刑罰處罰性的行為。據此,犯罪具有三個特徵。

一、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刑法啊保護的社會關係的侵犯性,即刑法第13條所列舉的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性。具體表現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國家、顛覆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全中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有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群裡,以及侵犯其他合法權益。乙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取決於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性是質與量的統一。並非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都是犯罪,刑法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表明,乙個行為只喲嚴重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才可能構成犯罪。這是由刑法的特點和我國的刑事政策決定的。

刑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表明,對於某種危害行為由其他法律處理便能有效保護某種社會關係時,就不應適用刑法。社會危害性是相對穩定性與變易性的統一。「相對穩定性」是指某些行為(如殺人、**等傳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有無與大小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較為穩定。

「變易性」是指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條件下,其社會危害性的有無與大小在發展變化。其次、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是犯罪行為違反刑法的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直接為反刑法規範,二是違反其他法律規範但因情節嚴重進而違反刑法規範,因此單純違反其他法律而沒有違反刑法的行為,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三是受刑罰處罰性。

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行營的法律後果;但如果某種行為只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法律後果,則不可能成立犯罪。刑罰是國家為了防止犯罪行為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而規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刑事立法對犯罪人適用的,建立在剝奪性痛苦基礎上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前面已經說過,附加刑刑法第34條35條規定了罰金、剝奪這個制權利與沒收財產。

適用外國人的驅逐處境。

二、犯罪的構成

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有機整體,它與犯罪的概念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犯罪概念是從巨集觀上揭示犯罪的本質與基本特徵,犯罪構成是認定犯罪的具體法律標準;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犯罪構成是主、客觀要件的統一,包括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要件、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要件。

這四個方面必須是有機統一。如果某種行為只是符合某個或某幾個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件,則該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因而不成立犯罪。例如,不滿14周歲的人故意殺害他人的,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也不成立其他犯罪。

詳細的講解一下犯罪構成這四個方面。

1、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並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刑法總則規定了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如刑法第17條對犯罪主體的年齡條件(刑事責任年齡)做了規定,第18條對辨認控制能力做了規定;刑法分則的部分條文規定了犯罪主體的特殊要件,如有的條文規定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的規定必須是現役軍人。

2、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我國刑法規定兩種犯罪主觀要件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犯罪故意根據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犯罪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二是意志因素,寄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二者有機統一才是犯罪故意。它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第一,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的內容與危害性質。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質卻仍然是使該行為,就說明行為人具有主觀惡行。第二,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

對危害結果的認識不要求很具體,只要求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基本性質。例如,故意殺人時,只要求認識到有人會死亡即可,不要求具體認識到誰在什麼具體時刻死亡。對危害結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結果必然發生與明知危害結果可能發生兩種情況;行為人所明知是那種情況,應以席給人自身的人士為準,不以客觀事實為準。

對危害結果的明知表明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第三,某些犯罪故意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定的特定事實,如特定的時間、地點、物件等。例如,窩藏贓物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所窩藏的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嫖宿幼女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明知**者為幼女。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這裡的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已經明知會發生的那種危害結果;希望是指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發生危害結果是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意志因素是放任結果的發生。方人士對危害結果的一種聽之任之的態度。

即行為人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既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也不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但仍然實施該行為,也不採取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聽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例如,甲為了掩蓋自己**罪行,企圖放火燒毀會計室,深夜放火時發現乙在會計室睡覺,明知放火行為可能燒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燒死。甲的目的在於燒毀帳薄,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對乙的死亡持聽之任之的態度。

這就是放任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主要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狩獵人為了擊中野獸而對可能擊中他人持放任態度;二是行為人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生,如為了搶劫財物而使用暴力放任被害人死亡,或者為了殺妻而在妻子碗內投放毒物時,放任孩子的死亡。

犯罪過失。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犯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它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如有乙個開了十餘年客車經驗的司機在大雪天轉彎時,本因該減速否則就有翻車的危險,他自持技術高,沒減速結果翻車了。司機就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因為他已經預見到了不減速的危險,自持技術高,輕信能避免,所以它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3、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體是執行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首先,犯罪的客體表現為社會關係,即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其次,必須實行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如果某種社會關係只能是有道德規範或者其他社會規範調整和保護,而不是有刑罰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調整與保護就不能成為犯罪客體。最後,犯罪客體必須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

4、犯罪客觀要件。犯罪的客觀要件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其次是危害結果。 最後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三、如何維權

我們了解了犯罪的構成,知道了什麼是犯罪及其後果,就要遠離犯罪。除了我們自己不犯罪以外,我們還要知道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犯罪的侵害。下面我就講講怎樣維權的問題

我們一旦遭到不法侵害,一定要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以實施暴治暴,實行在文明程度不發達社會所採取的「同態復仇」。所謂同態復仇按現在的話就是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表面上看似公平,你打我眼睛,我也打你眼睛。但通過我們上面的學習,知道一樣的結果,卻不是一樣的性質,這裡涉及乙個主觀故意的問題,後者性質更惡劣,處罰也要重。

因此我們不能圖一時己快,不顧後果,有受害人變成害人之人。 是不是說面對不法侵害,我們只有別動接受呢?不是的,你可以採取自我防範和司法救助兩種途徑。

自我防範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一)、自我防範:1、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這裡應該注意到以下幾點,否則就會造新的不法侵害。首先,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的,如果並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進行所謂的防衛屬於,假想防衛。至於故意針對合法行為進行「反擊」的行為(如以暴力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則不是假想防衛,而是故意違法犯罪行為。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開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施不法侵害在有些犯罪的預備行為,相對於其他犯罪而言屬於已經著手實施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英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例如,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侵入住宅時,就可以針對已經開始的不法侵入住宅行為進行正當防衛。不法侵害結束的時間,從實質上而言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具體表現為:

不法侵害人已被**,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並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危害結果。應當指出的事,在財產性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在現場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可以實行正當防衛。例如,搶劫犯使用暴力劫的財物,搶劫罪雖己既遂,但在當場對搶劫犯與以暴力反擊奪回財物的是正當防衛。

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結束後,進行所謂的「防衛」稱為防衛不適時。要負刑事責任。防衛明顯超過必要先睹造成更大損失的屬於防衛過當。

緊急避險刑法第21條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給另一較小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分洪市緊急避險的適例。由於緊急避險是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另一種合法權益,故不允許通過對一種權益的無限制損害來保護另一合法權益,只能在必要的限度內實施避險行為。

如何權衡權益的大小,一般說人身權益大於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中的生命權利大於其他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大小應以財產價值來衡量,而不是以所有制來衡量。避險行為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成立避險過當。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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