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 民法之民事法律行為篇

2022-05-01 02:21:04 字數 513 閱讀 5605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之效力有待於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民事行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包括:

(1)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以自己名義對他人權利標的所為之處分行為,該行為若經權利人同意,效力溯自處分之時起有效;若權利人不同意,則效力確定為無效。

(2)欠缺**權的**行為

無**權人所為之「**行為」對本人是沒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後追認,就成為名正言順的「**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若本人否認,則該行為對行為人生效。在本人承認與否認前,該行為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

(3)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債的效力不變而由第三人承受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始對債權人生效,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行為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

(4)限制行為能力待追認的行為

這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行為。這類行為若獲得法定**人追認,即變為有效法律行為,反之,則為無效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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