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複習 法律常識之刑法六

2022-09-19 20:57:04 字數 1294 閱讀 7467

在事業單位的考試中,刑法也是常考考點,但是大多數考生對刑法可謂望而卻步。中公教育團隊針對刑法的知識點,總結歸納出易考考點,並對刑法中的幾個重點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五、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含義及構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這一法定概念更為確切、具體地揭示了正當防衛的內容,對於在司法實踐中正確認定正當防衛行為,科學地區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概念的規定,我們認為正當防衛的構成是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統一。

(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違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

(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關於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為其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手實行後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危害結果時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的,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有兩種情況: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衛,二是事後加害或事後防衛。

防衛不適時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具有防衛意識。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與防衛意志。

防衛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衛等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防衛挑撥,是指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起對方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給對方造成侵害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具有防衛意識,是濫用正當防衛的行為,因而是故意犯罪。

相互鬥毆,是指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由於鬥毆的雙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圖,而沒有防衛意識,故不屬於正當防衛,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成立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等。但是,在鬥毆過程中或結束時,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巧合了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

(4)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一般來說,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進行防衛;二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進行防衛,即當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財產作為犯罪工具或手段時,如果能夠通過毀損其財產達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則可以通過毀損其財產進行正當防衛。

(5)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一方面要分析雙方的手段、強度、人員多少與強弱、在現場所處的客觀環境與形勢。另一方面,還要權衡防衛行為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性質與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即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所損害的利益之間,不能差距過大,不能為了保護微小權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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