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 法律常識之刑法九

2022-03-29 22:43:59 字數 733 閱讀 6271

在湖南事業單位考試中,刑法也是常考考點,但是大多數考生對刑法可謂望而卻步。中公教育團隊針對刑法的知識點,總結歸納出易考考點,並對刑法中的幾個重點問題進行分析。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4、從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脅從犯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這裡的被脅迫是指由於各種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強制。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因此仍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6、脅從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教唆犯的概念及認定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論上,所謂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具體些說,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預備的人,使他人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8、教唆犯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 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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