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複習 法律常識之民法二

2022-05-05 23:51:07 字數 795 閱讀 3852

一、個體工商戶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型大小,並因而享有對字型大小的名稱權。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以業主為訴訟當事人。

起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係某字型大小的戶主。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三、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1)個人合夥的財產關係包括資金、實物以及技術等,法律未明確規定合夥人投入的財產(即其出資)的歸屬,但規定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按照共有規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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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合夥的債務承擔。每個合夥人僅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每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不管合夥人內部是如何約定債務承擔的:合夥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合夥人主張其債權;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例題:甲、乙、丙出資5萬元合夥開辦一家餐館,經營期間,丙提出退夥,甲、乙同意,三方約定丙放棄一切合夥權利,也不承擔合夥債務。下列選項哪乙個是正確的( )。

a.丙退夥後對原合夥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b.丙退夥後對原合夥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c.丙退夥後對原合夥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d.丙退夥後仍應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原合夥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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