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知識專題之刑法 一

2023-02-02 23:18:02 字數 2091 閱讀 4400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具體而言,刑法是以國家名義規定什麼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並給犯罪人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一、刑法的任務

我國《刑法》第2條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保衛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刑法的任務是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民的統一。

二、刑法的適用範圍

刑法的適用範圍,即刑法的效力範圍,是指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和在什麼時間內具有效力。刑法的適用範圍,分為刑法的空間效力與刑法的時間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乙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

1. 刑法的屬地管轄

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這是國家領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領水,即國家領陸以內與陸地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

另外,《刑法》第6條2款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根據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

《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 刑法的屬人管轄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刑法》第10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法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3. 刑法的保護管轄

《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4. 刑法的普遍管轄

《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

對此,我國刑法採取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刑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第12條第2款規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一、罪刑法定原則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義。我國2023年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而是規定了類推制度。從邏輯上說,罪行法定與類推是存在明顯矛盾的。

2023年修訂後的刑法從完善我國刑事法治、保障人權的需要出發,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並廢止類推,成為我國刑法發展的乙個重要標誌。修訂後的《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三、罪刑均衡原則

罪刑均衡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犯多大的罪,就應當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亦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罪刑相稱;罪輕罪重,應當考慮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本身和其他各種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因素。

我國《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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