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國應當制定民法典

2023-02-02 23:18:01 字數 5132 閱讀 4087

郭明瑞煙台大學教授

在制定民法典上主要有三個問題:一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和現在是否有條件制定民法典。二是制定民法典應採取何種體例,是「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

三是民法典的體系如何構造。這三個問題是密切聯絡的。我僅就第乙個問題談談自己的一點意見。

我認為,我國應當制定民法典。這是由民法典的性質和社會的客觀需要所決定的。從民法典的性質上說,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係的基本法,是保障人權的基本法,是保障社會安定的基本法。

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如果連調整商品經濟關係的基本法——民法都沒有,又如何談得上法治經濟呢?又會是一種什麼樣的「法治經濟」呢?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政治,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本身要求人權得到更真實的保護,人格得到更完善的發展,但若連保障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法都沒有,又怎麼談得上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呢?

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都離不開乙個安定的社會環境,穩定是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件,但是若沒有調整民事關係的民法來保障信用關係,沒有民法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各項民事權利,沒有民法來調整平等主體間的各項利益關係,又如何能以法律手段來解決各種民事糾紛,維持社會的安定團結呢?

從我國民事立法的經驗教訓上看,自建國以來,我國的民法起草工作幾起幾落。其原因儘管是多方面的,但是,每次的「起」無不是因為開始強調民主與法制,重視商品經濟關係的發展;而每一次的「落」也無不與強調「階級鬥爭」,忽視經濟建設與民主政治有關。也正是因為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的工作重點轉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上,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的民事立法才出現了新的生機和活力。

現在我國的經濟、政治改革的方向與目標已經確定,也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因而也就完全具備了制定民法典的客觀條件。因此,我們認為,我國的現實社會需求民法,呼喚民法,我們應當順應這種需求盡快制定民法典。

定民法通則,恐怕單是要不要民法,是否以經濟法取代民法還要爭若干年,民事法律的制定和民法觀念就會更加不適應社當然,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並非一定採取一步到位的做法。我們可以在現有的單行法的基礎上分編地制定民法典。但是,我認為,首先從立法指導思想上應當有制定民法典的觀念,在立法工作的部署上應有制定民法典的統一規劃。

從近幾年的立法看,由於過分強調立法的「適用性」和「急需性」,缺乏制定統一的民法典的思想指導,因而也造成了許多民事法的相互衝突和重複,造成立法資源的破壞和浪費。並且,有的後遺症很難消除。例如,我國合同法的「三足鼎立」局面,許多有識之士都認識到其嚴重缺陷,立法機關也開始著手將其統一和完善,但是卻有相當大的阻力,歷經數載,仍不見成效。

如果我們一開始就從編纂民法典上考慮合同法的立法,豈不可以避免這種多部合同法的現象?如果說,當年立法時因處於改革的初期,有的問題看不准,只能「成熟乙個制定乙個」,「急需什麼制定什麼」,那麼,這種狀況現在應沒有理由再維持下去了。

有人認為,民法的社會基礎是市民社會,我國現在不具備這種條件。我不同意這種觀點。從語源上說,民法來自於羅馬市民法。

羅馬市民法是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而羅馬市民也不過就是羅馬的自由人而已,其實質在於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平等的關係。近代社會的民法的基礎是近代的市民社會,這也是以人的自由與平等為表徵的,也是以主體的獨立人格為前提的。平等與自由是聯絡在一起的,所謂民法為私法,強調的也正是民事關係的平等性和「意思自治」。

市民社會中的市民與平日所說的城市市民並非完全相同的概念。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建立,公民權利和私有財產的保護等等,正是民法存在的「市民社會」基礎。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對「私權」和「自由」的保證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市場經濟體制也還未完全確立。

但是我們不能僅強調法是現實經濟生活反映的一面,不能僅看到法律對已有關係的保護和「固定化」的一面,更應看到法創設符合其要求的社會關係的一面,看到法的導向功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樹立法律的權威性,要有完善的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符合經濟發展要求、符合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體系,如果連民法都不完備還侈談什麼完善的法律體系呢?

還有的人認為,我國雖客觀上需要民法,有制定民法的社會基礎,但主觀上不具備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其理由是我國的法學是「幼稚」的,民法理論的研究還不夠深入等等。這些理由有一定道理,但我不完全同意。

我認為,我們有國外的先進立法可以借鑑,有幾十年的經驗教訓,有近20年的現代民法的研究(這裡我只計經濟合同法頒布以後的研究),有一支民法的研究隊伍(既有一批參加50年代立法的老專家,又有一批從各發達國家學成歸來的新學者),單單這些條件還比不上50年代初進行民法典編纂時的條件?還比南京國民黨**制定民法典時的條件差?另一方面,任何一部法律也不是一開始就是十分完備的,都要有乙個在實踐中隨社會的發展不斷修改、完善的過程,被奉為經典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不是也經過多次修改嗎?

再從我國的民事立法經驗看,我國《民法通則》儘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其深遠的意義和影響是不可否認的。如果當時也追求「完善」而不制當然,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並非一定採取一步到位的做法。我們可以在現有的單行法的基礎上分編地制定民法典。

但是,我認為,首先從立法指導思想上應當有制定民法典的觀念,在立法工作的部署上應有制定民法典的統一規劃。從近幾年的立法看,由於過分強調立法的「適用性」和「急需性」,缺乏制定統一的民法典的思想指導,因而也造成了許多民事法的相互衝突和重複,造成立法資源的破壞和浪費。並且,有的後遺症很難消除。

例如,我國合同法的「三足鼎立」局面,許多有識之士都認識到其嚴重缺陷,立法機關也開始著手將其統一和完善,但是卻有相當大的阻力,歷經數載,仍不見成效。如果我們一開始就從編纂民法典上考慮合同法的立法,豈不可以避免這種多部合同法的現象?如果說,當年立法時因處於改革的初期,有的問題看不准,只能「成熟乙個制定乙個」,「急需什麼制定什麼」,那麼,這種狀況現在應沒有理由再維持下去了。

有人認為,民法的社會基礎是市民社會,我國現在不具備這種條件。我不同意這種觀點。從語源上說,民法來自於羅馬市民法。

羅馬市民法是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而羅馬市民也不過就是羅馬的自由人而已,其實質在於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平等的關係。近代社會的民法的基礎是近代的市民社會,這也是以人的自由與平等為表徵的,也是以主體的獨立人格為前提的。平等與自由是聯絡在一起的,所謂民法為私法,強調的也正是民事關係的平等性和「意思自治」。

市民社會中的市民與平日所說的城市市民並非完全相同的概念。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建立,公民權利和私有財產的保護等等,正是民法存在的「市民社會」基礎。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對「私權」和「自由」的保證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市場經濟體制也還未完全確立。

但是我們不能僅強調法是現實經濟生活反映的一面,不能僅看到法律對已有關係的保護和「固定化」的一面,更應看到法創設符合其要求的社會關係的一面,看到法的導向功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樹立法律的權威性,要有完善的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符合經濟發展要求、符合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體系,如果連民法都不完備還侈談什麼完善的法律體系呢?

還有的人認為,我國雖客觀上需要民法,有制定民法的社會基礎,但主觀上不具備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其理由是我國的法學是「幼稚」的,民法理論的研究還不夠深入等等。這些理由有一定道理,但我不完全同意。

我認為,我們有國外的先進立法可以借鑑,有幾十年的經驗教訓,有近20年的現代民法的研究(這裡我只計經濟合同法頒布以後的研究),有一支民法的研究隊伍(既有一批參加50年代立法的老專家,又有一批從各發達國家學成歸來的新學者),單單這些條件還比不上50年代初進行民法典編纂時的條件?還比南京國民黨**制定民法典時的條件差?另一方面,任何一部法律也不是一開始就是十分完備的,都要有乙個在實踐中隨社會的發展不斷修改、完善的過程,被奉為經典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不是也經過多次修改嗎?

再從我國的民事立法經驗看,我國《民法通則》儘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其深遠的意義和影響是不可否認的。如果當時也追求「完善」而不制當然,我國民法典的編纂並非一定採取一步到位的做法。我們可以在現有的單行法的基礎上分編地制定民法典。

但是,我認為,首先從立法指導思想上應當有制定民法典的觀念,在立法工作的部署上應有制定民法典的統一規劃。從近幾年的立法看,由於過分強調立法的「適用性」和「急需性」,缺乏制定統一的民法典的思想指導,因而也造成了許多民事法的相互衝突和重複,造成立法資源的破壞和浪費。並且,有的後遺症很難消除。

例如,我國合同法的「三足鼎立」局面,許多有識之士都認識到其嚴重缺陷,立法機關也開始著手將其統一和完善,但是卻有相當大的阻力,歷經數載,仍不見成效。如果我們一開始就從編纂民法典上考慮合同法的立法,豈不可以避免這種多部合同法的現象?如果說,當年立法時因處於改革的初期,有的問題看不准,只能「成熟乙個制定乙個」,「急需什麼制定什麼」,那麼,這種狀況現在應沒有理由再維持下去了。

有人認為,民法的社會基礎是市民社會,我國現在不具備這種條件。我不同意這種觀點。從語源上說,民法來自於羅馬市民法。

羅馬市民法是適用於羅馬市民的法,而羅馬市民也不過就是羅馬的自由人而已,其實質在於他們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平等的關係。近代社會的民法的基礎是近代的市民社會,這也是以人的自由與平等為表徵的,也是以主體的獨立人格為前提的。平等與自由是聯絡在一起的,所謂民法為私法,強調的也正是民事關係的平等性和「意思自治」。

市民社會中的市民與平日所說的城市市民並非完全相同的概念。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建立,公民權利和私有財產的保護等等,正是民法存在的「市民社會」基礎。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對「私權」和「自由」的保證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市場經濟體制也還未完全確立。

但是我們不能僅強調法是現實經濟生活反映的一面,不能僅看到法律對已有關係的保護和「固定化」的一面,更應看到法創設符合其要求的社會關係的一面,看到法的導向功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樹立法律的權威性,要有完善的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符合經濟發展要求、符合民主政治建設的法律體系,如果連民法都不完備還侈談什麼完善的法律體系呢?

還有的人認為,我國雖客觀上需要民法,有制定民法的社會基礎,但主觀上不具備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其理由是我國的法學是「幼稚」的,民法理論的研究還不夠深入等等。這些理由有一定道理,但我不完全同意。

我認為,我們有國外的先進立法可以借鑑,有幾十年的經驗教訓,有近20年的現代民法的研究(這裡我只計經濟合同法頒布以後的研究),有一支民法的研究隊伍(既有一批參加50年代立法的老專家,又有一批從各發達國家學成歸來的新學者),單單這些條件還比不上50年代初進行民法典編纂時的條件?還比南京國民黨**制定民法典時的條件差?另一方面,任何一部法律也不是一開始就是十分完備的,都要有乙個在實踐中隨社會的發展不斷修改、完善的過程,被奉為經典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不是也經過多次修改嗎?

再從我國的民事立法經驗看,我國《民法通則》儘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其深遠的意義和影響是不可否認的。如果當時也追求「完善」而不制會的需求,甚至會嚴重地阻礙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所以,我認為,我國制定民法典的主觀條件也已基本具備,儘管有的基本問題還缺乏更深入的研究,但有的可以在立法中解決,有的也完全可以在以後的法律修正中解決。

如果我們不顧社會需求而一味強調「成熟」,就會阻礙或延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程序。

總之,制定民法典的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都已基本具備,我國的法學家應當擔負起歷史的重任,盡快制定出我國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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