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應當建立案例指導制度 卞文斌

2021-07-01 21:28:56 字數 1845 閱讀 4769

卞文斌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

上傳時間:2005-12-13

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的意義,並對以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國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釋作為審判案件的依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公布案例指導審判實踐。請圍繞「判例、案例與司法解釋」談談你的看法。

這是2005年司法考試第4卷的第8題,可見對於「判例、案例與司法解釋」,國家是非常重視的。筆者認為,對於我國目前而言,進一步明晰案例與判例的關係,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提高法官辦案水平,非常必要。

案例是指審判機關對於具體案件作出的判決。

案例不同於判例。作為案例的判決生效後僅對該案件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而判例在英美法系國家是一種主要的法律淵源。英美法系國家「遵循先例」原則,要求在某一判決中包含的法律規則,對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

判例法相對於大陸法系的制定法,其優勢是能夠最大限度地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生活。社會生活是「鮮活的」,是豐富多彩的、千變萬化的,成文法不可避免的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漏洞,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湧現,又將使立法相對滯後,判例法可以有效彌補制定法的上述不足。但是,判例法賦予「法官造法」的權利,極易造成法官個人的恣意擅斷對公正的踐踏;因缺乏制定法所具備的規範性、預設性和抽象性,往往致普通公民踩雷區、觸暗礁人人自危。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兩種法律制度形式各有其利弊,任何一種單一的法律形式都存在踐踏公正的痕跡。法律制度是在不斷追求公正的程序中完善的。兩**系通過不斷地相互借鑑、吸收、取長補短,當今兩**系的特徵已經不再明顯,呈現了日益靠攏、趨同,甚至融合的現象。

英美法系國家除了制定許多法規法典外,還頒布了大量的委託立法,制定法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判例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在判決中不得引用,但大多數法官實際上都十分尊重先例。

我國實行的是成文法。在我國法律制度中,。賦予最高司法機關司法解釋權是中國法律制度的特色,不僅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國家沒有,而且實行成文法的大陸法系的國家也沒有。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司法解釋為統一司法人員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合理限制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保障法律的正確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又存在由於司法解釋主體的多元化,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各自頒布的司法解釋內容相互牴觸、衝突的情形並不鮮見,不利於法制統一;司法解釋不規範、越權現象嚴重,使司法解釋帶有濃厚的立法色彩,將應當制定法律或者補充、修改法律的問題,以司法解釋作出,侵犯了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司法解釋過亂和抽象性太強,致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要求就司法解釋的內容作出解釋等諸多弊端。

法條誠然是重要的,是執法的準繩,但法條只有適用於案件,才能對社會生活產生實際作用。且審判不僅僅是一項拿事實去適用法律條文的簡單智力活動,司法工作者必須能動地運用法律對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才能公正查案、斷案。由於法官的業務水平和經驗的差異或者由於受到外力干擾,不同的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在適用相同法律條款審理同類案件時作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判決的情形屢見不鮮。

案例是對法律最具體、最生動的解釋法律。為了幫助人們正確統一理解法律,我國法院借鑑判例制度,逐步注重案例編纂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人民法院報》所載典型案例,已經成為指導法官審判的重要工具。然而,因案例的定位不明確,缺乏規範的編選標準和編選程式,諸多**所載案例良莠不齊,對法律的解讀不一,導致讀者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

為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建立、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將**所載案例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學術研討性案例,可以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允許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另一類為指導性案例,由最高審判機關按照一定的編選標準、編選程式選擇具有新穎性、爭議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按一定的發布方式在特定**上予以公布,實現司法解釋向具體化、案例化良性過渡。

按照案例指導制度公布的案例,對司法實踐具有指導作用,對於類似案件,在適用法律以及裁量幅度上,法官都可以參照案例進行裁判。通過案例的示範引導,規範法官的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思維方式,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確保司法公正。

我國案例指導制度「應當參照」的效力分析

作者 王琳 時代金融 2011年第35期 摘要 自2004年頒布的 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 中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以來,先後有20多家高階法院頒布檔案試行案例指導運作,同時不少中級 基層法院也在司法實踐中嘗試了案例指導制度並取得一定的積極成果。所選案例儘管不具有普遍意義上的 規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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