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海域法律制度小結

2021-07-01 21:27:54 字數 2527 閱讀 5121

法學0903 王禮堯

09261066

老師上課將此章內容分為十節課,通過學習,我認為可將這些制度按照其相互關係重新將這章分為5大類。

國家管轄海域的劃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把海洋劃分為: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

架、公海國際海海底區域、群島水域等部分。就水域而言,國家管轄海域指內海、領海

、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在群島國,還有其群島水域。

一、內海及其法律制度

內海是內水中的海洋部分,即一國領海基線向陸一側的全部海域。它包括:(1)

一國的海灣、海峽、海港、河口灣;(2)測算領海的基線與海岸之間的海域;(3)被

陸地包圍或通過狹窄水道連線海洋的海域。

內海與一國陸地國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沿海國對其內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

主權。外國船舶非經許可不得在一國的內海航行,也不得進行捕魚和其他海洋活動,否

則,將構成對沿海國領上主權的侵犯。但是,對於遇難的外國船舶,沿海國一般應允許

其駛人內海而無需事先請示許可。此類外國船舶亦應遵守沿海國的法律規章,不得從事**、捕魚及其他可能侵害沿海國利益的活動。有關內海的法律規章由沿海國自行頒布執行。

二、領海、毗連區及其法律制度

(1)領海及其法律制度。領海是沿海國的主權及於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

一帶海域,在群島國,是及於群島水域的外領接的一帶海域。海洋法公約規定,國家對

其領海享有的主權及於領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下層土。國家對其領海內的一切人和

物具有排他的管轄權。海洋法公約第三條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規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浬的界限為止。」

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受國家主權的支配和管轄。這是領海法律制度的基礎。具體來說,領海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①國家在領海內行使主權。除有關航行制度的限制外,國家對領海行使主權如國家對本國領陸一樣。主要是:

從事開發和利用領海內一切資源,包括水域、海床和底土內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排他權;沿岸航運或稱沿岸**權;國防保衛權等。②領海的航行制度。。目前實踐中大致有四種做法:

無害通過;須經沿海國事先批准;事先通知和一次通過領海的**有數量和噸位限制等。

(2)毗連區及其法律制度。毗連區是毗連領海並由沿海國對某些事項行使必要管制

的區域。毗連區的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浬。管制內容是為防止和

懲治在其領陸、內水和領悔內違反有關海關、財政、移民、衛生的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換言之,沿海國在毗連區內享有為查禁走私、防止漏稅、保障國民健康、防止非法出入

境等方面需要而行使必要的管制的權利。

三、專署經濟區、大陸架及其法律制度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乙個區域,其寬度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

不超過200海浬。沿海國在專用經濟區內的權利和義務有:(1)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200海浬的海域及下面的海床和底土上的自然資源,以及在其中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2)建造和使用區內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的管轄權;(3)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

義務。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有:在公平的基礎上參與開發同一分割槽

域或區域的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生物資源的適當剩餘部分。但它們在行使這一權利時,

應適當考慮到所有有關國家的相關經濟和地理情況。

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在本公約規定

的限制下,均有在專屬經濟區內航行和飛越的自由,建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

這些海洋自由有關的其他國際合法用途。此外,經沿海國同意,其他國家還有在專屬經

濟區內進行科學研究的權利。

大陸架是指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陸坡為止的一段比較平坦的區域。沿海國在大陸架有(1)開發自然資源;(2)有權建造或授權建造製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島嶼並對其有專屬管轄權;(3)授權在大陸架上進行鑽探的權利。

其他國家的權力有(1)覆水域有航行權(2)水域上空飛行(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權利。

四、群島水域與公海的法律制度

(1)群島水域的法律制度。有若干島嶼組成的密切聯絡的實體成為群島,在乙個或幾個島嶼上建立的國家成為群島國。群島國基線包含的水域稱為群島水域。

群島水域制度主要是無害通過制,群島國有權暫停無害通過權。其次還有群島海道通過權。

(2)公海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這裡的自由指航行,捕魚,鋪設管道以及飛行自由。這是公海公約中規定的。

2、航行制度。包括航行權,船舶的國籍,**在公海上的權利。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制度。

4、捕魚及養護生物資源制度。

5、海洋環境保護及保全制度。

五、國際海底區域法律制度

國際海底區域是指國家管轄範圍之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國際海底區域屬於全人類共有。由國際海底管理局組織了國際海底區域的管理制度。

以及,國際海底區域的開發制度:發展中國家主張有管理局統一管理,稱為「單一開發制」發達國家主張由締約國及其企業進行開發。聯合國採用的是折中的「平行開發制」:

開發國需提供兩塊具有同樣經濟價值的礦質和資源資料,一塊交給管理局由企業不開發,稱為「保留區」,而另一塊由管理局批准給申請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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