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律制度

2021-12-23 18:01:57 字數 2291 閱讀 7624

押抵債造成大損失

[案情]

2023年10月8日,泗洪縣上塘鎮農民吳中國,男,40歲,向同鎮農民高明傳(男,39歲)借款4500元,約定2023年1月18日前還款,逾期則按照每月3%利息罰。期限屆滿後,吳中國未能還款。2023年10月吳中國將其一套制煤球的機器送到高明傳處,高明傳將機器予以接收。

此後約 20天,吳中國找來案外人朱某某和劉某某對機器進行估價,確認機器價值15000元。估價時高明傳在場,對估價結論未提出異議。此後吳中國仍沒有還款,高明傳對機器也未進行妥善保管,機器鏽蝕嚴重。

2023年1月18日,高明傳將機器的主要部分作為廢品**。2023年5月17日吳中國向法院提起訴訟,稱 2023年10月其將機器送給高明傳,係用機器抵債,要求高明傳退還餘款10500元。

泗洪法院受理此案,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將機器送到被告處,並找人作價的行為是用該機器折價還款的行為。被告應當將折抵後的餘款返還給原告。故判令被告返還原告8336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審判決後,高明傳不服,向宿遷中院上訴稱:被上訴人將機器送到上訴人處是質押行為;被上訴人逾期還款的利息應計算至2023年1月18日,計8100元。

宿遷中院二審後認為,被上訴人在逾期未能還款並且對機器價值雙方尚未確認的情況下即將機器交給上訴人占有的行為具備質押特徵。被上訴人主張係用機器抵債,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上訴人達成了折價抵債的合意。原審認為上訴人對作價沒有提出異議又無其它購買人,即認定對機器的作價行為是折抵還款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上訴人另主張4500元的利息應計算至2023年1月18日,計8100元。二審認為,雙方約定如債務人逾期還款則按月息 3%罰,該逾期利息具有違約金性質。債務人提供質押後,仍負有積極還款和因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義務。

在上訴人處分質押物前被上訴人始終未能還款,故逾期利息應當連續計算至上訴人對質押物處分之日。上訴人主張逾期利息為8100元成立,予以支援。該逾期利息8100元和借款4500元均包括在質押擔保的範圍內,應以質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

因上訴人對質押機器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義務,致其價值明顯減少,對此上訴人應承擔賠償責任。鑑於上訴人未經出質人同意即將質押物作為廢品**,致質押物滅失,無法對其價值進行鑑定,該責任應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曾就質押物的價值找人估價15000元,當時上訴人在場沒有表示異議,因此可參照該估價認定質押物價值15000元。

綜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宿遷中院於10月16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有關此案民事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高明傳借款4500元、逾期還款利息8100元,合計12600元;上訴人高明傳賠償被上訴人財產損失15000元;上述雙方相抵後上訴人高明傳應給付被上訴人吳中國2400元及其逾期利息。

父親為兒子擔保還款有效嗎?

案情 郭勁在生意往來中結識了皮仙之子皮寶,2023年8月10日皮寶向郭勁出具了一張貨款8560元的欠條,並保證在9月份歸還。同年9月14日皮寶因涉嫌經濟犯罪被刑事拘留,2023年3月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2023年12月5日,郭勁在火車站攔住了準備出差的皮仙,並提出了皮寶欠款之事,且將欠條給皮仙辨認,要其擔保還款。

皮仙出於無奈在此欠條上寫明:「此事在本月底前弄清為好,如沒弄清2023年6月底前由家庭給他償還。」之後,郭勁在約定保證責任期限內,多次催皮仙還款無果,遂於2023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訴,要求皮仙承擔擔保責任,清償保證主債務及其利息。

皮仙辯稱,其擔保是在郭勁逼迫下所寫,應確認無效。

二、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郭勁的債權應否保護,該保證合同是否有效,有二種意見,一是判決皮仙清償皮寶所欠郭勁貨款8560元及其利息。其理由是:本案保證合同有效,且該保證合同已約定保證責任期限,債權人也已在保證責任期限屆滿前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二是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判決駁回郭勁的訴訟請求。

三、評析

皮仙與郭勁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其理由如下:

1、從皮仙訂立保證合同主觀方面看,皮仙因公出差去吉安火車站,並非找債權人郭勁訂立保證合同,郭以子債父還為由,要求皮仙保證代皮寶履行債務之責,皮與之訂立保證合同時要去趕火車,主觀上是出於無奈。

2、從該保證合同訂立的客觀方面講,也違背了保證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式。債權人郭勁是在債務人皮寶已經逾期未還款,且保證人不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債**的情況下,郭勁強求與主債務毫無關係的僅與債務人有父子關係的第三者皮仙簽訂保證責任合同,違背了保證合同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提出保證人,由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協議的程式。

3、從皮仙所寫保證內容分析,也存在保證主體與保證內容不明確。皮仙寫「由家庭給他償還」,意味著家庭是該保證責任的承擔者。然而,家庭是個集合體,並不具有主體資格,「家庭代為還債」其主體不明,以何財產還債也不明確。

因此,不具有可執行性。

綜上所述,皮仙在皮寶出具的欠條上簽訂的保證合同應屬無效,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吉水縣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郭勁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時代光華 擔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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