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試卷

2022-03-07 14:50:05 字數 920 閱讀 3322

六案例題

1、某印染廠決定進口一套先進的生產裝置。該廠現有資金5萬元,需要向他方借款。於是,2023年8月,印染廠以本廠一輛價值20萬元的轎車作抵押,向該市工商銀行貸款1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如果到期不能清償貸款,由銀行以拍賣汽車所得價款受償。

合同簽訂後,雙方到車管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由於進口裝置尚需五萬元,2023年10月,印染廠又向自己的關係戶某機械廠借款8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並以已設立抵押的那輛汽車再次抵押,雙方也到車管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

2023年11月,印染廠用來和抵押的那輛轎車因火災被燒毀,獲保險公司賠償20萬元。2023年4月,機械廠要求印染廠歸還8萬元借款,否則將申請拍賣被抵押的汽車。工商銀行聽說後,認為印染廠未經其同意,將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犯了其抵押權。

而印染廠答覆說車已被燒毀,抵押權沒了標的物,自然也就沒了抵押權。試分析:

(1)印染廠用作抵押的汽車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車被毀,抵押權人如何實現其抵押權?

答:(1)印染廠用已作抵押汽車再次抵押有效。《擔保法》第35條規定: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本案中,印染廠以價值20萬元的轎車先與工商銀行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然後又以該轎車同機械廠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這屬於重複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財產價值的餘額是10萬元,第二次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是8萬元、並未超出其餘額部分,因此,印染廠用已作抵押的汽車再次抵押有效。

(2)《擔保法》第54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擔保法》第58條規定:「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滅失。

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由上述規定可知,印染廠用作抵押的汽車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20萬元應作為抵押財產由工商銀行和機械廠先後受償10萬元、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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