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保證期間和保證訴訟時效

2021-03-03 20:53:25 字數 1333 閱讀 9211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即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事關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在保證期間中,如果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則保證責任確定,從保證責任確定的時刻起,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由於擔保法沒有規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仍應為2年。

a點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時,保證期間屆滿的時間點為c點,債權人在b時間點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保證的訴訟時效的有關問題可以表述為:

1.ac之間的期限就是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沒有按ac之間的期限中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由於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因此在ac時間段內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這是乙個不變期間。

ac之間的期限長度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有關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擔保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和延長,但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但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的規定,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應當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保證期間。

3.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因為保證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在一般保證,從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在連帶責任保證,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表現在圖示中,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點為b點,而非c點。一旦保證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則保證期間喪失意義。

4.如果保證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則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適用。

5.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與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起算點不一樣,在圖示中,主債務訴訟時效起算點為a點,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點為b點),但是兩者之間有一定的聯絡,具體表現為: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作者 李大勇發布時間 2002 10 30 09 38 49 實踐中,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易於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在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對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作了詳細的解釋。深入理解這些規定,對我們的審判實踐有重要的意義。一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 我們首先...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詳解

引言 在大量的訴訟案件中,很多法律工作者 律師 法官往往分不清保證期間的起算和期間 訴訟時效的起算 二者的關係 保證人是否已經免除保證責任。這些困擾直接影響到對案件的正確裁判。其實筆者之前也對此不甚了解,或者說掌握的不夠清楚細緻,在具體辦理一件案件後,根據我國擔保法 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此法...

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一 關於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 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是一旦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期間的 後半部分 就 消失 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這裡所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