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詳解

2021-03-04 05:17:19 字數 1443 閱讀 8443

引言:在大量的訴訟案件中,很多法律工作者、律師、法官往往分不清保證期間的起算和期間、訴訟時效的起算、二者的關係、保證人是否已經免除保證責任。這些困擾直接影響到對案件的正確裁判。

其實筆者之前也對此不甚了解,或者說掌握的不夠清楚細緻,在具體辦理一件案件後,根據我國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此法律問題的理解如下:

一、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保證的特徵。

保證是從合同、無償合同、單務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保證依附於主債務合同,或為單獨的保證合同,或為主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但是必須是書面形式。保證法律關係的主體是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並且保證人不得要求債權人提供對價,但是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或者支付相應對價。

三、保證的型別。

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但是訴訟中可以和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不過一般保證人實際上僅僅承擔補充責任。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單獨列連帶保證人為單獨被告,並要求其承擔全部責任。

四、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2、保證期間分為約定除斥期間和法定除斥期間。

3、保證期間有有效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間計算。

4、(1)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4)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係。

1、保證期間屆滿的,保證之債消滅,就無所謂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開始起算的,就不再回頭看保證期間。換言之,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必須在保證期間提出,若超出保證期間提出,保證人則免除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4、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六、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之債訴訟時效的關係。

1、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2、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結語:保證和擔保物權同屬擔保的法律範疇之中,它們二者的法律關係,由於筆者分析側重點不同,再者篇幅有限,另行發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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