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及解釋時效

2022-12-14 09:18:06 字數 1441 閱讀 4466

關鍵詞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擔保法及解釋時效

內容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留置財產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定金擔保合同無效

第九十一條解釋第七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保合同無效時效

解釋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解釋第12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

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時效解釋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

解釋第33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解釋第34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

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中止

解釋第36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

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

解釋第37條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

保證合同約定***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

定不明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擔保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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