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律制度

2021-10-07 05:56:50 字數 4676 閱讀 9774

繼承:指將死者生前所有於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現象或法律制度。

(一)繼承是因公民(自然人)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二)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

(三)繼承是繼承人承接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

一、繼承法的概念指調整因人的死亡而發生的繼承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繼承法的性質1、繼承法為身份法2、繼承法為財產法3、繼承法為親屬關係上的財產法

三、繼承法的特點(一)繼承法具有鮮明的民族性(二)繼承法是強行法

第五節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案例分析:宋自立有兩個兒子,長子宋紅軍在外地工作,宋自立與次子宋紅建及兒媳黃朝菊、孫子宋兆輝一起生活。宋紅建病故後,宋自立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黃朝菊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擔了照顧其生活的全部責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2023年宋自立死亡,在辦理後事時,發現宋自立留有存款6萬元和乙份遺囑,遺囑中宣告: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對他有過極大的幫助,決定在其死後從遺產中拿出2萬元贈送給姚一平,以示報答。長子宋紅軍認為自己是唯一的繼承人、姚一平已經於2023年死亡,遂將存款全部提走。

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紅軍、黃朝菊、姚一平的兒子姚勝明等發生爭執。 問:1、黃朝菊有無繼承權?

為什麼?2、宋兆輝有無繼承權?為什麼?

3、如果黃朝菊參加繼承,對宋兆輝有無影響?4、姚勝明有無繼承權?為什麼?

答:1、《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所以黃朝菊有繼承權,並且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

2、《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所以宋兆輝可以參加繼承。 3、高法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4、無繼承權,因為代位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和遺贈。

案例分析:張女士單身一人,2023年收養養子張勝,張勝與王某結婚後,於2023年生育一女張青,2023年張勝不幸病逝。2023年張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現張女士留有房屋一棟,現金13萬元。

張女士的弟弟張平認為張勝不是張女士親生的,張青也和張女士無血緣關係,所以不能繼承張女士的遺產,應由自己繼承姐姐的遺產。王某作為張青的法定監護人主張張青雖與張女士無血緣關係,但她是張勝的親生女,可以代位繼承其養祖母的遺產。

分析問:養孫女可否代位繼承養祖母的遺產?

答:張青作為張女士的養孫女,其父親張勝與張女士有擬制的血親關係,因此可以代位繼承張女士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本案中被繼承人是張女士,被代位繼承人是張勝,代位繼承人是張青,符合代位繼承人的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1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因此張青作為張勝的親生女兒理應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代位繼承其養祖母張女士的遺產,而不是張女士的弟弟張平繼承其姐姐的遺產

一、繼承人的概念

指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在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中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公民。

(一)繼承人是在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中對被繼承人遺產享有繼承權的人(二)繼承人是有權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公民(三)繼承人所承受的是死者的財產權利和義務

三、繼承人的分類1、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2、血親繼承人和配偶繼承人3、本位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4、推定繼承人和應召繼承人5、前位繼承人、后位繼承人和補充繼承人

一、繼承權的概念

是繼承人依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權利。

(一)繼承期待權(二)繼承既得權

1、繼承既得權係由繼承期待權轉化而來2、繼承既得權於繼承開始時依法當然取得3、繼承既得權可以作為處分標的

三繼承期待權轉化為既得權的條件

四、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喪失概念:本來具有繼承資格(有繼承期待權)的人因犯有某些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有嚴重的不道德行為,而喪失繼承人資格。

1、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2、喪失繼承權適用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我國法定喪失繼承權的原因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③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三)繼承權喪失的類別1、繼承權的絕對喪失是不可改變的,不依被繼承人或者其他人的意志而變化。2、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也可最終不喪失。

(四)繼承權喪失的確認

我國的規定是一旦發生《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時,繼承人的繼承權當然就喪失,無需用任何方式表示。但在當事人就某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時,應當由人民法院確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其他任何機關或者個人均無權確認公民繼承權的喪失。

五、繼承權的行使和放棄

(一)繼承權的行使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內容包括:取得遺產、占有、管理遺產、遺產分割請求權等。(二)繼承權的放棄

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的放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訴訟時效1.繼承權恢復請求權指繼承人在其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通過訴訟程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保護並加以恢復的權利。它既是確認之訴,又是給付之訴。 2、我國法律對繼承恢復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規定是:

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期限為2年;繼承人不知道或者無法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內可以提起訴訟。

(一)遺產概念是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的標的。公民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二)特徵1、時間上的特定性2、內容上的財產性3、範圍上的限定性4、性質上的合法性

第一節法定繼承的概念和特徵

一、法定繼承的概念:指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繼承的先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來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法定繼承的特徵(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二)法定繼承能夠限制遺囑繼承(三)法定繼承以一定的身份關係為基礎(四)法定繼承中的若干規定具有強行性

三、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在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未同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未能以遺囑、遺贈協議處分全部財產;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或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該被繼承人的遺產適用於法定繼承。

(一)確定法定繼承人範圍的依據1、基於婚姻關係而取得法定繼承權2、基於血緣關係取得法定繼承權3、基於扶養關係取得法定繼承權4、民族傳統和繼承習慣

(二)我國法定繼承人的範圍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代位繼承)

二、法定繼承順序(一)確定法定繼承順序的依據和方法(二)我國的法定繼承順序

第三節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公民,主要是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不包括受遺贈人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方式,是法定繼承制度的必要補充。其特徵是:

代位繼承人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得的遺產份額;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權。

代位繼承案例:李某八十年代中期貸款成立了一家頁岩磚廠,經過二十年的精心運作現已發展成為資產達五千萬元的建材****。李某與妻子共生有二子一女,妻子已於十年前因病去世,長子李某才在集公司任副董事長兼總經理,次子李某福因車禍在十三年前死亡,女兒李某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任主管。

2023年四月,李某因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長子李某才繼任公司董事長,並掌管李某留下的所有家庭財產。次子死亡時留下一子一女,兒子李某軍在公司任職,女兒李某婷在大學攻讀碩士。

李某軍和李某婷在爺爺李某死後多次向自己的伯父李某才和姑姑李某菊提出要繼承爺爺的遺產與公司股份,均遭到二人嚴厲拒絕,其理由一是作為長子,其接手公司董事長是老人李某的遺願,公司是正在運轉的企業,不能當作遺產分割;二是作為孫輩的李某軍、李某婷無權繼承爺爺的遺產。於是李某軍和李某婷共同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自己的伯父和姑姑,要求繼承爺爺的遺產和公司股份。

問:一、什麼是代位繼承?

二、要產生代位繼承必須具備幾個構成要件?

三、老人遺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股份能夠繼承嗎?

一、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如果沒有遺囑,由被繼承人已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其參加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的一種繼承制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其晚輩直系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他們的繼承權是代位繼承權,在代位繼承的情況下,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所固有的繼承地位、順序和應繼份額。關於代位繼承的理論仍然屬於法定繼承範圍中的一種特殊繼承制度,是為彌補第一順序繼承人中子女的缺額而設定的,在正常情況下,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子女便依法同其他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一起直接行使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第一順序繼承中就產生了空缺,原應由先亡子女繼承的那一部分遺產份額就可能成為無人繼承的財產。所以,法律確認先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實質就是賦予他們代表先亡長輩直系血親取得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

如果被繼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也就沒有代位繼承權。

繼承法律制度

一 繼承法概述 一 繼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 繼承法的概念 繼承指財產繼承,即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後,按照法定程式,將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繼承法是調整財產繼承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2 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1 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2 養老育幼原則 3 互諒互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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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遺囑自由的限制 一 特留分制度 繼承法修改應當明確規定遺囑自由原則,但遺囑自由應當受到人倫常理以及家庭責任的限制。我國目前只有必留份制度,必留份制度只保護繼承人中雙無人員的繼承利益,對遺囑自由的限制很有限。筆者認為,應當在繼承法中增設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是指遺囑人不得通過遺囑處分由法定繼承人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