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繼承法的修訂與完善

2023-01-22 19:00:04 字數 812 閱讀 6687

作者:鐘海燕

**:《法制博覽》2023年第06期

摘要:繼承法的頒布實施已經有30年的時間,很多規定已經過時,不符合時代發展的趨勢,在即將迎來繼承法修訂的時刻,作者將根據我國現有的繼承法與國外繼承法的比較,試論我國繼承法的缺陷與不足,並提出修改建議,供立法者們參考!

關鍵詞:有條件的限定繼承;遺產範圍;繼承範圍;繼承順序

中圖分類號:d92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7-0080-02

事專職律師工作六年,主要業務領域民商事訴訟與非訴訟,研究方向:法學。

我國繼承法已頒布實施了30年的時間,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規定已經跟不上時代發展的步伐,已經不太適用。因此,我國面臨繼承法的修訂與完善工作,本文將嘗試闡述繼承法需要修訂與完善的部分與條款。

目前我國在繼承方式上是採取限定繼承的方式。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和稅款限定在繼承人的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的總額,繼承人依法不負清償責任。我國目前的這種限定繼承方式存在以下缺陷:

1.沒有選擇放棄或者限定繼承的意思表示時間的規定;

2.沒有限定繼承時,需要向有關機構提交遺產清冊的規定;

3.沒有監督機構;

4.沒有喪失限定繼承法定情形的規定;

5.沒有繼承人應概括繼承的懲罰性措施。

美國的遺產管理制度相對較為完善,包括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收集並建立遺產目錄,然後才是分配遺產,最後還需要向法院呈交賬目。

法國對於接受或放棄繼承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之後三個月內作出表示,繼承人有40天的考慮期,三個月內,繼承人需作出宣告,並提交遺產清冊,並於40天考慮期後作出限定繼承或放棄繼承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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