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現狀與完善

2023-01-14 22:24:01 字數 891 閱讀 5361

作者:施思思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23年第07期

摘要: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為了避免在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時,相關責任主體因需承擔鉅額賠償而導致破產的情況發生。可以說它的存在幫助了海上活動的發展。

本文通過我國法律中的相關規定,結合相應的國際立法,根據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現狀在如下方面提出了問題:適用船舶範圍、責任主體範圍、賠償責任限額、限制性債權內容、喪失責任限制主觀標準,並針對上述方面存在的問題分別提出了具體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賠償責任限額;責任主體;主觀標準

自我國2023年實行《海商法》以來,目前這部經歷了20幾年實踐的法律尚未經過修改。但是隨著航運、全球經濟、海事司法的發展,其中某些不足的規定也慢慢顯現出來。本文針對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現狀、相關國際公約規定以及如何完善進行初步的**。

一、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責任主體範圍不明確

船舶承租人是乙個廣泛的概念,根據租船合同的種類不同,可以將船舶承租人分為三種,即航次承租人、期租租船人以及光船租船人。那麼,這三種租船人是否都能成為責任限制主體?可以明確的是,在光船租賃中,承租人在約定期間內占有與使用船舶,船員也是由承租人直接僱傭,在一定程度上,其實是在行使船舶所有人的權利,因此將光船承租人列入可享受責任限制的責任主體實際上是沒有爭議的。

在定期租船下,承租人雖然不需要自行聘請船員、負擔船舶保險費用等圍繞船舶而產生的固定費用,但是在租期時間內他對船舶可以行使使用權。承租人可以在合同規定的航行區域內自己負責相關營運事項,安排排程船舶,裝貨,收取運費。[1]因此,期租承租人完全能夠在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內控制船舶並取得相關利益。

所以,定期租船承租人可以享受責任限制的規定。在英國法下,基於對船舶承租人通常意思的解釋,認為公約中的承租人應當包括期租承租人,因此期租承租人可以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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