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案例指導制度「應當參照」的效力分析

2023-01-09 08:45:01 字數 922 閱讀 7085

作者:王琳

**:《時代金融》2023年第35期

【摘要】自2023年頒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以來,先後有20多家高階法院頒布檔案試行案例指導運作,同時不少中級、基層法院也在司法實踐中嘗試了案例指導制度並取得一定的積極成果。所選案例儘管不具有普遍意義上的「規範拘束力」,但表達了各級法院對某些法律問題的傾向性態度和意見,已在一定程度上產生了「事實拘束力」。2023年11月26日發布的《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首次明確將指導性案例定位於「應當參照」的效力,以期該制度能夠更好地指導審判實踐工作,實現法律適用統一和司法公正。

【關鍵詞】案例指導制度判例制度應當參照事實上的拘束力為了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26日發布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而此前,學術界和實務界關於對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建立的相關問題議論紛紛,存在著各種不同的傾向和主張。此次《規定》的出台,主要針對關於指導性案例發布的主體、選擇範圍、工作機構、工作程式、效力問題以及指導性案例的清理和發布等問題做了規定,從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此前學界關於案例指導制度的種種猜想和疑問,初見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雛形。

然而,對於在我國建立這樣乙個繁複的案例指導制度而言,僅僅只有9條條文的《規定》來說是遠遠不夠的,該《規定》中仍有許多模糊且不明確的地方。筆者僅從該《規定》的第七條關於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從比較法的視角談談對我國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問題。

一、我國的指導性案例的效力

(一)《規定》的「應當參照」

在我國,明確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是在2023年頒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但其中並未對指導性案例的效力進行明確規定,從而引起理論界對於案例指導的效力的各種定位。而此次《規定》的第七條雖然明確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但是具體何為「應當參照」,則未予以解釋說明,而未參照的後果也未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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