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進校園知識講座

2021-03-04 09:59:33 字數 4884 閱讀 8860

隆湖工商所袁家文

我們知道,在商品經濟社會,消費者常處於弱者地位。因此,有必要對消費者權益進行特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就是國家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學習這部分內容,我們要掌握五個方面的問題:

即消費者權益保**的概念、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和爭議解決的途徑及違反消費者權益保**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消費者權益保**概念

消費者權益保**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分析概念:

1.消費者。消費者是社會消費的主體,包括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兩種。人在生產過程中對各種生產資料的消費為生產消費,為滿足個人需求對各種生活資料的消費為生活消費。

作為消費者權益保**中的消費者,依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第2條的規定,是指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對此,同學們應注意以下四個問題:(1)消費者的消費性質必須是生活消費;消費者如果不是為生活消費要而是明顯基於其他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則不能認為是消費者。

(2)消費的客體是商品和服務。商品既包括工業品,又包括農產品。這裡的商品應是進入流通領域的,未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即使給使用者造成了損害,也不能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保護;三是消費的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和接受。

四是消費的主體只限於個人。因為,分散的、單個的自然人,在市場中處於弱者的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所以,從事消費活動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意義上的「消費者」。

在這裡需要注意乙個例外情況,就是《消法》第54條的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我們在前面已經說過,消費者權益保**中所講的「消費」為生活消費,不包括「生產消費」,但考慮到農民作為乙個弱勢群體,在現階段有必要給予特殊保護。

因此,消費者權益保**也對一部分生產消費給予調整。需要注意的是,生產消費的主體只限於農民,還必須是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消費者權益保**才對他們的權益給予保護。

2、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該權利受到保護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的利益。

由於消費者所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或所接受的服務是由經營者提供的。因此,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經營者首先負有直接的義務。此外,國家和社會也負有相應的義務。

違法上述義務,各義務主體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內容,將在以後的內容中介紹。

二、消費者的權利

所謂消費者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依法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有利益說、資格說和法力說)

一般認為,消費者的權利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國**甘迺迪提出來的,2023年3月15日,甘迺迪**向美國國會提出了乙份「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特別國情咨文」。在這篇咨文中,他指出消費者具有四項權利,即獲得安全商品的權利、正確了解商品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以及就與消費者有關的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由於這篇咨文首次概括了消費者的四大權利,因而在國際運動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正因為如此,202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作出決定,將每年的3月15日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2023年美國**尼克森又提出消費者在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時具有要求獲得適當賠償的權利,即消費者的索賠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對消費者權利做了專門規定,規定消費者享有以下九項權利:

(一)安全保障權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對於消費者來說,安全保障權是消費者各項權利的基礎,是消費者應該享有的首要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人生安全權。它又包括(1)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如因食品有毒而致消費者死亡;(2)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如因電器**致消費者殘廢即屬於此類。二是財產安全權。

這裡應注意財產安全既包括購買使用商品的本身財產安全,又包括購買、使用商品之外的財產安全。

在實際生活中,侵犯消費者安全保障權的現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食品中新增有毒有害物質。如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敵敵畏冒充「茅台」;(2)製造銷售假藥劣藥。

如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錢,用泥土、雞飼料、澱粉或廉價藥品加上偽裝,冒充抗生藥及名貴藥品**。2023年12月貴州印江縣的學生服用了河南某製藥廠生產的曲蟲藥,造成了3169人中毒,2人死亡。(3)營業場所不安全。

例如有些旅館房屋年久失修,樓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店一邊裝修,在沒有採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又同時營業。其他還如一些家電產品、化妝品等造成消費者**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

對於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台灣有乙個案例,是關於麥當勞的,麥當勞裡有專門給小朋友遊玩的娛樂設施。在一家麥當勞裡面,有給小朋友玩的滑梯。幾個小朋友在滑梯上張望,結果掉下來摔傷了,家長告到法院。

麥當勞對此的抗辯是:其提供的服務沒有缺陷;其在滑梯那裡有警示牌,敬告小朋友遊樂應有家長陪同或在家長的監護之下進行。但法院審理後發現,該麥當勞平時有「義工」擔任護理人員來照顧小朋友,但事故發生時「義工」沒有來。

於是,法院認為麥當勞提供的服務有缺陷。麥當勞又提出另一項抗辯,即他們提供的這種遊樂服務是免費的,不應該承擔這麼重的注意義務。法院認為,該遊樂設施是麥當勞用來吸引兒童的,屬於其經營中的一部分,而不屬於免費的服務。

因此法院認定,麥當勞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知悉真情權

是消費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與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的權利。對於消費者來說,了解的真實情況越多,越有利於作出正確的選擇。它是消費者決定購買某種商品,接受某項服務的前提。

這項權利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情況;二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情況必須是真實的。

2023年追討「知情權」的上海消費者朱燕翎,曾成為**關注的人物。她是因為轉基因問題向跨國公司追討知情權的第一位中國消費者。現在擔任上海一家合資金融機構高階經理的朱燕翎,在瑞士留學期間曾經參觀過全球著名的雀巢公司總部。

偶然的機會她看到自己經常給兒子購買的雀巢巧伴伴中含有轉基因成分的報道,然而雀巢產品外包裝上卻沒有相關的標識,在多次交涉無效後,她把上海雀巢公司告上了法庭。不過雀巢公司以在中國生產的6種產品,不在農業部轉基因食品的標識目錄管理範圍之內為由,認為無需申報和標註轉基因食品標識,而且對其產品,既不肯定也未否定含有轉基因成分。朱燕翎本人在聘請的律師陪同下,曾專門前往瑞士雀巢公司總部向其高層遞交投訴信函,但此行並沒有得到雀巢公司有關轉基因標識的滿意答覆。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根據自己的意願自主的選擇其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為自主選擇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3)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市場交易的基本規則是:

自由、公平、誠實信用、遵守法律規範、不得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因此,消費者和經營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由於在市場交易中,消費者往往處於弱者的地位,更需要突出強調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以便從法律上給予保護。

根據《消法》的規定,這項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2)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現實生活中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事例比比皆是。如消費者吳某在導遊張小姐帶領、推薦下,在一家工藝品商店以打折後1500元**買了一件寶石項鍊。回家後,經專業檢測機構鑑定,這條項鍊只值200元左右。

事實上是旅遊公司事先與各旅遊商店達成利益分配協議,然後把旅遊者帶到這些商店選購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時進行假意的殺價,實際上這些都是做給消費者看的。消費者在不知道內情的情況下,以為自己買到了便宜的商品,實際上卻上了當。旅遊公司與旅遊商店惡意串通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許多酒店、餐館有「禁帶酒水」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由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是否自帶酒水進酒樓、飯店消費是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不得進行限制。這些酒樓、飯店自主約定禁帶酒水,其實也就使得前來這裡消費的消費者選擇消費的權利受到了限制,而且這也是一種附加且帶強制性的服務方式。是對消費者選擇權和決定權的剝奪。

另外,一些檔次較高的酒店裡規定最低的酒水消費金額,如果消費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仍然按規定額計算,這顯然也是一種強制交易行為。

還如,一位顧客在上海某咖啡廳喝了兩杯啤酒,兩杯白蘭地,要了四碟小吃,點唱四首歌,店家竟開價1.4萬元。這是一種交易條件不公平,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權。

5、賠償請求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為求償權。享有求償權的主體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而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1)商品的購買者;(2)商品的使用者;(3)服務的接受者;(4)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購買者、使用者或者服務的接受者之外的,因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現場受到損害的其它人。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為結社權。賦予消費者以結社權,使消費者通過有組織的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國家鼓勵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體現。

7、獲得有關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為獲得有關知識權。這一權利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獲得有關消費方面的知識,比如有關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二是獲得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保護機構和爭議解決途徑等方面的知識。

8、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

人格尊嚴是消費者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是消費者最起碼的權利之一。在實踐中,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權大量表現為侮辱消費者,即侵犯消費者名譽權的行為,此外還有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物品,甚至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的行為。

尊重民族風俗習慣,是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內容。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都有不同的風俗習慣,與消費密切相關,因此,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對於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貫徹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都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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