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掛職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9:31 字數 6008 閱讀 6615

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幹部雙向掛職鍛鍊管理辦法》已經廳黨組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部門實際,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關於幹部雙向掛職鍛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交通運輸系統幹部隊伍建設,不斷拓寬幹部教育培養和實踐鍛鍊的渠道,豐富幹部閱歷,提**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按照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掛職幹部的選派

第二條選派範圍。廳機關公務員到基層單位掛職鍛鍊原則上從處級及以下公務員中選派;基層單位幹部到廳機關掛職原則上從廳屬單位副處級及以下幹部中選派。

第三條掛職方式。廳機關公務員到基層單位掛職鍛鍊原則上平職級安排,經黨組會研究,確定掛職職務;基層單位幹部到廳機關掛職鍛鍊原則上平職級或低職級安排。

第四條基本條件。

廳機關公務員到基層掛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認真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決擁護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思想作風端正,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

(二)處級幹部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其他公務員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基層幹部到廳機關掛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員,政治素質良好,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有大局意識,作風端正,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有責任感和事業心,工作能力強。

(二)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歷。

(三)副處級幹部的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科級及一般幹部的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與廳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係。

第五條選派程式。

廳機關公務員到基層掛職應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式進行:

(一)提名。提名採取組織安排和自願報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組織安排是由廳人事處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會同相關處室提名掛職人選;自願報名是由廳機關符合條件的公務員,按照幹部掛職的相關規定,結合自身素質鍛鍊的需要,申請到基層掛職鍛鍊。

(二)審核。對提名的掛職人選,經本人所在處室初審,分管廳領導審核同意,符合掛職條件的,根據基層單位職位空缺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由人事處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擬掛職鍛鍊單位職位及擬任職務。

(三)任職。幹部掛職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研究決定任免相應職務,任職手續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基層幹部到廳機關掛職應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式進行:

(一)廳機關各處室根據本處室編制和人員情況提出擬接收掛職鍛鍊人員計畫,人事處審核彙總,報請廳領導研究同意後,通知各處室提名掛職人選。

機關各處室出現如下情況方可提出掛職需求:

1、本處室編制空缺;

2、實際在崗人數(含借調人員)少於核定編制的;

3、近兩年內工作任務非常繁重的;

原則上掛職幹部人數與本處室實際在崗人員之和不得超出本部門的人員編制數。

(二)提名的掛職人員填寫《基層單位幹部到廳機關掛職鍛鍊推薦表》,經用人處室審核並簽署意見後交廳人事處。

(三)人事處審核彙總符合條件的人員情況,報請廳黨組研究,確定掛職人選。

第六條掛職時間。掛職鍛鍊時間為兩年。掛職期滿後,回原單位工作。

第七條幹部掛職鍛鍊盡量要考慮部門、單位之間的平衡,盡量避免短時間內從同一部門、單位選派、選調多名幹部。

第三章掛職幹部的管理和教育

第八條幹部掛職期間由用人單位和派出單位共同管理,以用人單位管理為主。

第九條幹部掛職鍛鍊期間,只轉黨員組織關係,派出單位保留職務,保持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條用人單位負責掛職幹部上崗前的教育培訓,內容涵蓋各項規章制度、紀律作風要求、主要工作內容及特點等。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加強對掛職幹部的日常管理,定期向派出單位通報掛職幹部的履職情況和思想、學習情況。

第十二條派出單位要注意關心派出幹部的工作、學習及生活,及時幫助他們解決掛職期間遇到的具體困難,同時要協助用人單位加強掛職幹部的管理。

第四章掛職幹部的考核、鑑定

第十三條幹部掛職半年以上參加用人單位的年度工作考核,掛職幹部的考核結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交人事部門歸入個人檔案。

第十四條幹部掛職工作期滿後,本人要認真總結,並以書面材料報掛職單位和原派出單位。由派出單位會同用人單位對其掛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全面考察,考察情況報廳人事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主題詞:交通幹部管理通知

抄送:廳領導。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 2023年4月7日印發

局所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

《國家測繪局幹部雙向掛職鍛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測繪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國家測繪局幹部雙向掛職鍛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局幹部隊伍建設,豐富幹部閱歷,提**部素質,培養幹部作風,根據**關於加強培養選拔年輕幹部和幹部掛職鍛鍊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幹部掛職鍛鍊工作堅持注重實效、靈活多樣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培養計畫統籌安排。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測繪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之間幹部雙向掛職鍛鍊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黨委(黨組)及其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幹部掛職鍛鍊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掛職鍛鍊幹部的選派

第五條掛職鍛鍊幹部選派範圍:國家測繪局機關副司級以下幹部;直屬單位副局級領導幹部和處級及以下幹部(含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掛職鍛鍊幹部選派物件主要是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精神狀態好,具有發展潛力和培養前途的中青年幹部,其基本條件:

(一)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測繪局黨組的決策部署,思想作風端正,清正廉潔。

(二)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表現突出。

(三)司局級幹部年齡一般在50歲以下;處級及以下幹部(含專業技術人員)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其中科級幹部年齡一般在35歲以下。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副司局級幹部的掛職鍛鍊,由人事司提出建議,經局黨組審定後組織實施;處級及以下幹部(含專業技術人員)的掛職鍛鍊,由人事司聽取機關各司(室)和各直屬單位的意見後提出建議,經局黨組審定後統一組織實施。

第八條幹部掛職鍛鍊時間一般為1至2年。

第九條派出單位需認真負責地向掛職單位提供掛職鍛鍊幹部的基本情況和現實表現,填寫《掛職鍛鍊幹部推薦(登記)表》。

第三章掛職鍛鍊幹部的管理

第十條局機關副司級幹部一般到正局級直屬單位副職領導崗位掛職;正處級及以下幹部一般到局級直屬單位行政領導助理崗位或相應級別崗位掛職。

直屬單位副局級領導幹部一般到局機關副司長職位掛職;處級及以下幹部(含專業技術人員)一般到局機關相應職位掛職。

第十一條掛職鍛鍊幹部由派出單位和掛職單位共同管理,以派出單位為主。

第十二條幹部掛職鍛鍊期間,不佔掛職單位的編制和領導職數,一般只轉黨員組織關係,派出單位要保留其原職務,有關工資發放、職級晉公升、職稱評定和住房分配等福利待遇仍由派出單位負責。

第十三條派出單位要加強與掛職單位的聯絡溝通,及時了解掛職鍛鍊幹部的思想和工作狀況。

第十四條掛職單位要為掛職鍛鍊幹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支援掛職鍛鍊幹部大膽開展工作,使他們在實際工作中經受鍛鍊,進一步提高組織領導能力和思想、工作水平。

第十五條掛職鍛鍊幹部要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自覺接受掛職單位的監督管理,不要隨帶人員和家屬,不得擅自離開掛職鍛鍊崗位。

第十六條幹部掛職鍛鍊期滿後,幹部本人要做好思想工作總結;掛職單位要對掛職鍛鍊幹部的表現作出鑑定;派出單位要會同掛職單位對幹部進行認真、全面地考核,寫出考核材料。

第十七條掛職鍛鍊幹部的考核材料及《掛職鍛鍊幹部推薦(登記)表》均存入本人檔案,作為今後選拔任用幹部的參考。對掛職鍛鍊期間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群眾公認的優秀幹部,應予以優先提拔使用。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國家測繪局機關和測繪系統單位之間幹部雙向掛職鍛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掛職鍛鍊幹部推薦(登記)表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部幹部掛職鍛鍊管理辦法》和《農業部接收上掛幹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辦人[2010]1號)

為加強對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的組織管理,進一步發揮掛職鍛鍊在幹部培養中的作用,提高實踐鍛鍊效果,根據中組部有關精神,結合我部實際,制定了《農業部幹部掛職鍛鍊管理辦法》、《農業部接收上掛幹部管理辦法(試行)》。現將兩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農業部幹部掛職鍛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幹部掛職鍛鍊工作的管理,增強掛職鍛鍊效果,根據中組部有關精神,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幹部掛職鍛鍊包括援藏、援疆,西部地區及東北老工業基地、國家重點工程掛職,定點扶貧地區、部長聯絡點、基層掛職以及到部屬單位和信訪崗位鍛鍊等。

第三條掛職鍛鍊的主要任務是: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增強宗旨意識,強化責任意識,增進對「三農」工作的了解,提高科學民主決策、組織協調、應對突發事件和處理複雜矛盾的能力;積極宣傳貫徹**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履行掛職崗位職責,做好農業農村工作,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協助組織、督促部管專案的實施;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反映基層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推廣好做法。

第四條幹部掛職鍛鍊工作在部黨組的領導下進行,人事勞動司做好組織、協調、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根據幹部培養鍛鍊要求,結合基層工作需要,重點擊派德才素質較好、缺少基層工作經驗的中青年幹部掛職鍛鍊。司局級幹部一般在50歲以下,處級以下幹部一般在45歲以下。

第六條人事勞動司根據幹部選派計畫發布通知,經幹部自願報名、單位同意、人事勞動司審核(司局級幹部須報部領導同意),確定選派物件。特殊情況也可直接選派。

第七條掛職鍛鍊時間一般為2-3年。特殊情況需提前結束掛職鍛鍊或延期的,由幹部本人或派出單位提出,人事勞動司徵得地方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條掛職鍛鍊期間,行政、工資關係不轉;是中**員的,轉組織關係。

幹部掛職鍛鍊期間有關待遇按照《關於我部援藏、援疆等掛職鍛鍊幹部待遇問題的通知》(農人發[2001]12號)執行。

第九條掛職鍛鍊幹部的日常管理,由地方組織人事部門、人事勞動司、派出單位共同負責,以地方管理為主。

第十條人事勞動司商地方組織人事部門妥善安排幹部的工作崗位和職務;組織行前集中培訓,明確掛職鍛鍊要求;及時了解幹部掛職期間的工作、生活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地方組織人事部門擬提拔掛職鍛鍊幹部任職或給予獎勵須事前徵求農業部人事勞動司同意。掛職鍛鍊幹部年度考核按照《農業部幹部年度考核工作規定》(農黨組發[2008]21號)執行。

第十二條派出單位要與掛職鍛鍊幹部保持經常性聯絡,主動了解幹部在掛職鍛鍊期間的表現;在職務晉公升和待遇方面要一視同仁。掛職鍛鍊期間,一般不得再向幹部分配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掛職鍛鍊幹部要認真貫徹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加強自我管理,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執行黨的民族政策,尊重當地習俗;掛職鍛鍊期間,一律不得私自駕車,不得無故離開掛職崗位。因私事確需請假的,須由幹部本人提出,經掛職單位同意後,報人事勞動司審批。

第十四條掛職鍛鍊結束前,由人事勞動司組成考察組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幹部的政治表現、能力作風、工作業績、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作為幹部使用的依據之一。

掛職鍛鍊幹部本人填寫《農業部掛職鍛鍊幹部考核登記表》,掛職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人事勞動司填寫評價意見後,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五條博士服務團成員的選派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人事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農業部接收上掛幹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接收上掛幹部工作,加強對上掛幹部的管理,根據中組部有關精神,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上掛幹部是指列入**組織部、****部、國家民委(以下簡稱**「三部委」)掛職鍛鍊計畫(以下簡稱**統派上掛幹部),或經地方組織部門、農口部門或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以下簡稱「三院」)推薦,到我部機關司局或在京直屬單位掛職鍛鍊的幹部(以下簡稱自行聯絡上掛幹部)。

第三條**統派上掛幹部由**「三部委」直接選調。

在完成**「三部委」接收任務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需要,接收一定數量**、新疆、定點扶貧地區等地的優秀中青年幹部以及「三院」所局級後備幹部到我部掛職鍛鍊。掛職幹部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接收人數每年控制在20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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