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級幹部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8:07 字數 2639 閱讀 573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進一步加強股級幹部管理工作,推進股級幹部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辦法》等**、省、地市有關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開發區街道、區直各部門、事業單位的中層幹部的選拔、使用與管理。

第三條股級幹部的選拔、任用、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四條股級幹部的配備必須嚴格執行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和職數。

第二章管理許可權

第五條正股級幹部黨工委組織部任命管理,副股級幹部由所在單位自行管理,報黨工委組織部備案。

第六條股級幹部任免,由所在單位考察,經黨工委組織部研究後行文任免。

第三章民主推薦和任命報批

第七條參加民主推薦人員除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個人身份與擬任職位相符;(行政部門的中層幹部應具有國家正式幹部身份,事業單位的中層幹部應具有國家正式幹部或聘幹身份)

(二)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工作經歷(進入本單位工作1年以上);

(三)近兩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

(四)新提拔的股級幹部,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體健康,能適應崗位工作需要;

(六)特殊崗位的,還應符合相應崗位所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下列人員不得提拔擔任股級幹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的;

(二)受黨紀處分影響期未滿或受政紀處分未解除的;

(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條件的。

第九條召開由全體幹部職工(人數不低於單位總人數的80%)參加的民主推薦會議,通過書面推薦和口頭推薦相結合的方式,推薦出符合條件的人選。

第十條單位全體人員(不低於單位總人數的80%)對推薦人選的德才表現進行評價。測評內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績、廉、學等情況,由參加測評人員按照測評**和有關規定要求,對報名人選無記名填寫評價分數,最後取平均得到民主測評分數。

第十一條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考察物件的德、能、勤、績、廉、學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十二條單位黨委(黨支部)根據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並報黨工委組織部審查備案。

第十三條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討論,確定人選後,向黨工委組織部呈報《關於××等×名同志任職的請示》及《幹部任命審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條各單位正股級幹部的任用,由黨工委組織部履行手續,下發任職通知。

各單位副股級幹部及下屬事業單位副股級幹部的任用,由幹部所在單位履行手續,下發任職通知,並送黨工委組織部備案。

第四章輪崗、交流、迴避、免職、辭職

第十三條實行輪崗、交流制度。在同一單位同一職位連續任職滿5年以上,原則上實行輪崗或交流。在重要崗位上累計任職滿10年的必須進行輪崗或交流。

特殊部門、行業經組織部批准後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延長或縮短輪崗或交流年限。

黨工委組織部有計畫地對股級幹部進行跨單位交流調配。

第十四條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黨委(黨組)或領導班子討論幹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考察組成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十五條實行免職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去現職:

(一)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不合格)票超過三分之

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工作失職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十六條實行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幹部辭職,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黨委(黨組)或領導班子要結合實際制定考評辦法,強化對股級幹部的日常管理。股級幹部的考核結果存入幹部實績檔案,作為獎懲與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股級幹部政治理論、科技文化、業務知識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股級幹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專業知識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十九條股級幹部選拔任用,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要確保幹部選拔的公開、公正、公平,不准事先內定人選;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准洩露推薦、考察、黨組織討論等情況;不准參加選拔人員拉選票或從事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活動;

(二)不准隨意增設機構、增配幹部;

(三)不准個人或少數人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個人不能改變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四)討論幹部的任免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員到會,必須有超過應到會的領導班子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才能形成決定。有關幹部的任免決定,需要復議的,必須經超過應到會半數的領導班子成員同意,才能進行。

第二十條黨工委組織部對股級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工作和貫徹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股級幹部選拔、任用、管理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開發區黨工委組織部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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