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社群村幹部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8:07 字數 2323 閱讀 18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社群(村)幹部隊伍建設,進一步增強工作意識、責任意識和發展意識,牢固樹立愛崗、敬業、奉獻精神,努力形成狠抓落實、爭先創優的工作局面,加快「******」建設程序,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群(村)幹部管理考核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增強團結、提高素質、推動工作為目標,努力形成培養和使用相統一,激勵和懲戒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第三條管理考核範圍:在崗社群(村)工作人員。

第二章選任

第四條幹部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幹部選拔堅持德才兼備、突出實績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實行限額配備制度,定編定員定崗。按人口數及社會經濟發展規模,本著「減輕農民負擔、上下結合」原則,提倡社群(村)「兩委」幹部交叉兼職,幹部職數須經鎮黨委會研究確定。社群(村)臨時聘用人員需先報鎮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經鎮黨委考核、審批後方能聘用。

第六條建立幹部人事檔案制度。包括幹部簡歷、考核結果、獎懲情況、廉潔情況等。幹部的職齡指實際擔任社群(村)實職的任職年數,以鎮黨委檔案人事檔案為準。

第七條加強社群(村)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各社群(村)每屆任期內至少培養1名社群(村)級後備幹部,社群(村)級後備幹部的年齡一般應在30歲左右,文化程度應在高中(中專)以上。

第三章考核

第八條建立幹部年度綜合考評制度,社群(村)兩個主幹年度綜合考評由民主測評和社群(村)綜合工作量化考評兩部分組成。社群(村)一般幹部的年度考評由民主測評產生考評結果。

第九條參加考評大會人員:各掛社群(村)領導,社群(村)全體幹部,及3至5名居(村)民代表、黨員代表、黨風廉政監督員。考評的基本內容:

社群(村)綜合工作量化考評以當年的考評方案為準,實行千分制考評。民主測評內容:由「德、能、勤、績、廉」組成,具體內容詳見民主測評表。

第十條民主測評由社群(村)黨組織負責人召集,鎮黨委派代表主持。民主測評由掛社群(村)領導和社群(村)幹部、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社群(村)幹部的民主測評按百分制計算得分,對社群(村)主幹的測評,鎮黨委書記和鎮長權數合計10%,所對應掛社群(村)領導權數合計10%,其他鎮兩委成員合計20%,其他為60%。對社群(村)一般幹部,對應掛社群(村)領導權數合計20%,其對應鎮分管領導權數合計20%;鎮里無對應分管領導的幹部,掛社群(村)領導權數合計40%,其餘的60%權數,其中社群主幹為40%,其餘為60%。

第十二條綜合考評計分辦法:鎮黨委按民主測評得分佔30%、當年社群(村)綜合工作量化考評考核得分佔70%的比例計算出社群(村)「兩委」班子集體和成員的綜合考評得分。社群(村)一般幹部的得分,以民主測評得分為準。

考評得分在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為稱職,60分以上為基本稱職,60分以下為不稱職。

第十三條考評結果運用。考評得分,作為評先表彰及社群(村)幹部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獎懲

第十四條社群(村)幹部評先表彰必須具備稱職以上考評等次,一年被評為不稱職的或在執行上級中心工作中,如:重點工程徵地拆遷、換屆選舉、處理突發性事件等,公開抵制拖延、以權謀私,直至影響工作開展的,由鎮黨委派員對其進行誡免談話。

第十五條社群(村)幹部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或一年內被黨委誡免談話兩次以上的,社群(村)黨組織成員由鎮黨委作免職處理,社群(村)委會班子成員在本屆任職期間,造成嚴重失職的,按《村民組織法》依法罷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在當年綜合考評中(包括綜合工作量化考評和民主測評)位於第一名和第二名的作為推薦縣「十佳村幹」侯選人。

第十七條社群(村)主幹任職期內,所負責社群(村)在鎮綜合性考評中低於700分的,或在相關縣級評比中被一票否決的,當年不評優;連續兩年出現上述情況的,經鎮黨委研究,予以降職或免職等處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有事要事先請假。社群(村)支部書記、主任,有事需離開本鎮,應事先直接分別向鎮黨委書記或鎮長請假,經同意後方可離開。其餘的社群(村)級幹部請假時間在3天之內的向社群(村)主要領導請假,超過3天的,社群(村)主幹把關後由掛社群(村)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社群(村)幹部私事假全年不得超過1個月,每個季度不得超過7天。請假超過本規定天數者,所超天數按曠工論處。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的,累計曠工超過乙個月的,社群(村)參照《事業機關幹部管理辦法》提出辭退意見,上報鎮黨委審批。

第二十條社群(村)要嚴格幹部上班考勤制度,並實行不定期查崗制度。查崗中發現擅自脫崗者(包括遲到和早退),視為曠工。

第二十一條社群(村)主幹應保持通訊暢通,確保重特大事件在第一時間內到場。

第二十二條堅持群眾路線,自覺履行「六員」職責,每月走訪群眾,並做好民情訪問簿登記。每月15日上交民情訪問簿。對群眾反映的情況需及時上報掛社群(村)領導。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均屬**鎮黨委。

附:1、雙城鎮社群(村)主幹考核民主測評表

2、雙城鎮社群(村)幹部考核民主測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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