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及報告制度

2021-03-04 00:43:19 字數 3279 閱讀 8063

毛家山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及報告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有效地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隱患,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及報告制度。

第二條各科室區隊應依本制度排查和報告本礦的重大安全隱患。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安全隱患,是指煤礦的生產、安全系統,安全裝備、安全設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實和違反國家、行業、企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程、規定,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源。

按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分為a、b、c**:a級是指危險程度或者治理難度大,部門一級解決不了,需由礦解決的隱患;b級是指危害比較嚴重或者有一定的難度,區隊解決不了,需由部門一級的解決的隱患;c級是指由班組、礦業務部門必須解決的隱患。

按事故隱患的種類分: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放炮、火災、水害和其它。

第四條礦長對重大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技術礦長)負責重大隱患的排查與整改措施的編制;各分管礦長、區(隊)長負責分管範圍內的重大隱患的整改工作;各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重大隱患排查與管理;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重大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責任追查。

二、排查及報告程式

第五條礦每月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及技術人員,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

第六條對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礦總工程師(技術礦長)負責組織編制整改措施,由礦長組織落實整改。

第七條事故隱患的確認與上報。礦在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每月組織一次礦井事故隱患等級的確認,並按隱患等級逐級上報,其中:a、b級事故隱患報集團公司,a級事故隱患按程式上報。

事故隱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須每次都上報,直至事故隱患整改完成。

三、重大隱患排查及報告內容

(一)一通三防

第八條礦井計畫外停電、停風;主要通風路線冒頂堵塞;瓦斯超限、積聚;發現煤層自然發火、透水徵兆等重大安全隱患。

第九條不能實現分割槽通風或採用不合理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採空區通風、角聯通風。

第十條礦井、採區、採掘工作面、硐室風量不足或礦井各地點風速不符合規定。

第十一條礦井反風系統、風門、風橋、擋風牆、密閉等通風設施不齊全或損壞,嚴重影響礦井通風。

第十二條通風系統不穩定,造成主要通風地點風量變化較大或有害氣體異常湧出。

第十三條區域性通風機發生迴圈風;未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瓦斯重點管理區的掘進巷道未裝備「三專兩閉鎖」及「雙風機、雙電源及兩閉鎖」。

第十四條採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瓦斯濃度經常處於臨界值。

第十五條井下巷道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十六條自燃厚煤層開採礦井,沒有按規定建立健全防滅火系統和裝備。

第十七條採後不按時封閉;違反規定啟封火區。

第十八條煤巷掘進冒頂區或頂煤破碎帶未及時採取有效的防止頂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採空區或掘透與採空區相連通的巷道,未及時採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第十九條煤礦瓦斯檢測儀、瓦斯監測斷電裝置、風表等安全裝置配備不足;未按規定進行計量檢定和校準;誤差超過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單頭掘進施工長度超過1500m的掘進巷道。

第二十一條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制」。

第二十二條綜採(放)工作面內放炮。

第二十三條高瓦斯礦井瓦斯治理方案不合理。

第二十四條 「一通三防」管理機構與管理制度不健全、專業技術人員數量配備不足,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二十五條綜採(放)工作面投產前未進行「一通三防」驗收。

(二)防治水

第二十三條工作面充水條件不清又無探查措施;採掘工作面附近的採空區、廢棄巷道有積水或積水情況不清。

第二十四條在煤層頂板導水裂隙帶範圍內分布有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層(組)下回採未超前探放水的;在煤層底板以下賦存高水壓岩溶或裂隙含水層(組)上回採未制定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五條第四系含水層下留設防水(砂)煤柱最小的試採工作面;地表水體下試採工作面。

第二十六條巷道通過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層、導水或可能導水的斷層;採掘工作面遇封閉不良的導水鑽孔;未按規定設計留設防隔水煤(巖)柱或隔水煤(巖)柱被破壞的地段。

第二十七條礦井、採區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採掘工作面排水系統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夠。

第二十八條掘進工作面未執行探放水措施。

(三)頂板管理

第二十八條掘進工作面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採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採煤工作面過落差大於採高的斷層以及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複雜區、掘進工作面過斷層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m範圍內巷道嚴重變形、高度小於1.8m(炮採工作面不低於1.6m)。

第三十一條採煤工作面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點、穿層巷道、斷層區及圍岩破碎帶、沿空巷道、有範圍較大的頂板淋水巷道、各類硐室等未採用經專門設計的聯合支護。

第三十三條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面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採掘工作面未進行礦壓觀測,錨網支護巷道頂板離層未採取加強支護措施。

第三十四條在動壓影響區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未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在高應力集中和有衝擊傾向性區域掘進施工巷道未制定安全措施。

(四)機電運輸

第三十六條井下膠帶運輸機未使用阻燃膠帶、缺少保護或保護失靈。

第三十七條電纜老化、絕緣程度低、強檢效能不合格;電纜材質、規格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八條井下電器裝置防爆效能和選型不符合規定。井下電器裝置失爆。

第三十九條礦井主要提公升機、主要通風機、主要輸變電裝置等帶病運轉。

第四十條提公升機、罐籠、斜巷乘人裝置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訊號系統、鋼絲繩不定期檢修、檢測和試驗。

第四十一條礦井單迴路供電;變壓器中性點接地的電源向井下供電。

第四十二條軌道運輸巷及車場安全間隙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條斜巷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不齊全。

(五)其他

第四十四條井筒發生破壞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四十五條礦井消防系統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場、風機房、絞車房、井上(下)變電所、炸藥庫、油脂庫等重點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不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冬、夏季「三防」重點工程不落實。

第四十七條有關行政、技術負責人不履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規定的職責。

第四十八條礦長、特種作業人員和入井工人沒有按規定培訓,不能做到持證上崗。

四、附則

第四十九條要對重大隱患的治理實行跟蹤管理,礦要建立專門的重大隱患管理臺帳,詳細記錄重大隱患、整改措施、整改過程及結果等,由總工程師(技術礦長)指定的部門進行檔案化管理。與隱患相關的部門(區隊)也要建立管理臺帳,存檔備查。

附表重大隱患排查表

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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