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治理和報告制度

2021-05-26 01:20:07 字數 5047 閱讀 6822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我礦安全生產許可條件能夠持續穩定地保持下去,把各類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於未然,確保我礦安全生產。特制定如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

一、明確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

(一)、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全面負責。

(二)、煤礦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直接責任,是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的第一責任人。

(三)、各分管生產、機電、通風、安全的副職負責組織分管範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分管範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負責。

(四)、礦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隱患排查和治理。

(五)、各業務部門負責實施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

(六)、按照「企業負責、國家監督」的原則,礦組織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和報告。上級煤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和報告進行監督檢查。

二、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準確認定

(一)、隱患的確定捕捉:主要依靠煤礦各分管系統在其日常安全檢查的基礎上,依據點、線、面全面檢查,對現場不能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隱患認定為排查隱患。

(二)、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按《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的規定認定。

(三)、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時,必須按《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礦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辯識認定,並記錄在案,建檔登記。

(四)、有下列情況的均認定為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1)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2)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畫的10%的;

(3)乙個採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4)未按規定主要採掘裝置、提公升運輸裝置檢修計畫或者未按計畫檢修的;

(5)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2、瓦斯超限作業:

(1)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2)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3)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1)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2)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定採區專用回風巷的;

(3)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的;

(4)未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6)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7)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4、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執行:

(1)1個採煤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公尺/3分鐘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3公尺/3分鐘,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2)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3)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4)感測器設定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設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

5、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1)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2)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3)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4)違反規定串通風的;

(5)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6)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7)採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採區,或者雖貫穿整個採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8)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質量不符合標準,設定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6、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1)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2)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沒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定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3)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控放水的;

(4)擅自開採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顯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7、超層越界開採:

(1)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2)超出採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進行開採的;

(3)超出採礦許可證載明的座標控制範圍開採的;

(4)擅自開採保安煤柱的;

8、有衝出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1)有衝出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2)未進行衝出地壓**預報、未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燃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1)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燃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2)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採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3)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報制度,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4)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

(5)開採容易自燃煤層未設定採區專用回風巷的;

10、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工藝:

(1)被列入國家應予以淘汰的煤礦機電裝置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礦井在2023年1月6日之前未採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後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3)礦井提公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公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採區內電氣裝置未取得煤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

(5)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髮爆器的;

(6)採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採煤工藝開採(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採者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7)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11、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1)單迴路供電的;

(2)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乙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12、新建煤礦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1)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2)對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

(3)改擴建礦井並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4)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生產的;

(5)建設專案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准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13、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1)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煤礦(礦井)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5)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14、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2)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3)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專用回風井的;

(2)未實行壁式開採的;

(3)生產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礦井,同一煤層超過乙個回採工作面和二個掘進工作面的;

(4)以掘代採的;

(5)下井作業人員超過規定、未在井口掛牌明示的;

(6)沒有按核定生產能力配備相應數量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並持證上崗的;

(7)一證多坑礦井超出煤炭生產許可證載明範圍開採的;

(8)主提公升井兼作回風井無控制外部漏風措施、漏風超過規定的;

(9)井下作業人員未在具有四級以上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接受配訓教育並考核合格的;

(10)超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載明許可範圍的;

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與治理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組

組長:賈玉冰(礦長)

副組長:單巨集華、殷全山

成員:任吉生、郝長生、劉全富、胡用勤、權成玉、賀貴才

書面報告:高潤祿(駐礦特派員)

杜萬軍(駐礦安全礦長)

賀西澤(駐礦技術礦長)

(二)安全生產隱患分級管理和排查整改措施

1、每月初由礦長親自組織相關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代表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認定。

2、排查以「一通三防」為重點,從採、掘、機、通、運各環節入手,認真辯識認定,並做好記錄,查出的隱患建檔備案。

3、本礦井排查的安全生產隱患主要是煤礦生產現場,生產技術管理,裝備設施上所存在的可以導致事故發生的頂板、通風、瓦斯、煤塵、機電、運輸、提公升、火災、水災和其它方面的隱患。

4、列為排查的隱患必須由各分管負責人及時上報到礦生產排程室(兼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辦公室)。

5、生產排程室將捕捉到的排查隱患按照許可權、責任、資金、難度四個原則進行篩選和分類。

6、通過分類,一些需求資金較多,處理解決難度大的重大隱患必須報礦長負責解決;一些投資小,難度小的隱患由生產排程室負責解決。

7、煤礦主要負責人必須每月至少組織三次由相關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職工參加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

8、排查出的一般隱患由主要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責任人進行限期整改,駐礦「三委派」人員組織驗收合格後報礦長簽字備案。

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據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及 穗建質 2011 1348號 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第二條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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