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1-10-07 03:58:00 字數 2429 閱讀 4313

根據****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及《穗建質[2011]1348號》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二條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監部門報告。

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組織整改。

第三條公司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第四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活動,排查深基坑、高支模、腳手架、高空作業、動火作業、用電防火、起重機械、施工機具等環節的事故隱患;各專案部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五落實」的要求和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五條公司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公司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六條公司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自查分析,並將上季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有關**和文字說明材料整理成書面隱患排查治理自查報告向有關部門報送。

第七條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公司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並報安監局備案。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公司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各部門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和公司財產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內容、方式和重點

(一)排查治理內容

1.建築施工安全法規、標準規範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特別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落實;

3.安全生產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論證和執行落實;

5.安全教育培訓,特別是「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的教育培訓;

6.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及有關物資、裝置配備和維護;

7.建築施工企業、專案和班組的安全檢查和整改落實;

8.事故報告和處理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追究等。

(二)排查治理方式

1.堅持與建築安全專項治理結合起來,解決影響建築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和問題;

2.堅持與日常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結合起來,加強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動態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3.堅持與加強建築企業安全管理和技術進步結合起來,提高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進安全技術改造,夯實安全管理基礎。

(三)排查治理重點

以防範深基坑、高支模、腳手架、建築起重機械事故和規範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為重點,依據《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建質〔2004〕213號)、《建築施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建質〔2007〕255號)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等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圍繞以下四方面為主要內容進行檢查和整改。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危險性性較大工程(施工用電、腳手架、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在建工程在施工中涉及拆除、爆破的、其他)的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交底、驗收及使用等情況。臨邊、洞口防護等;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作業面距離墜落基準面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批、專家論證、交底、驗收等情況;

3、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安裝、拆卸、檢測、驗收、使用、維修保養等;

4、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查驗、使用等。

廣州協安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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