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3-01-13 12:00:02 字數 4800 閱讀 1221

第1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化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db37/t 3010-2017 2023年11月實施)、《關於建立完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通知》(魯政辦字〔2016〕36號)、《關於深化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快整治嚴執法集中行動推進企業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魯安發﹝2016﹞16號)、《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兩個體系建設工作方案》(魯安辦發〔2016〕10號)、《關於進一步加強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兩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東安發〔2017〕4號)有關條款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1、隱患分級: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無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要把握「危害較大」和「整改難度較大」兩個要點。化工企業的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

(1)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的;

(2)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品以及二級以上(或高毒)毒性物質的車間、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或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質、**品的車間、倉庫與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要求的;

(3)甲、乙類及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倉儲設施與周邊居住區、人員密集區、交通要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要求的。未按規定和生產工藝要求設定必要的自動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的;

(4)為兩套及以上甲、乙類及劇毒化學品生產裝置服務的中心控制室、區域控制室與甲、乙類生產、儲存設施的安全距離不足,或未採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

(5)易燃易爆和有毒作業場所,未按國家強制性標準及其強制性條款的要求設定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施以及通風設施,或設定數量、能力低於標準要求的1/2的;

(6)**和火災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裝置(電機、燈具、開關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級(類別、級別、組別)及線路敷設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且未採取通風、隔離等臨時防範措施的;

(7)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裝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較大,且未採取有效防爆洩爆措施的;

(8)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導致**、中毒等惡性事故發生的;

(9)構成

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的生產、儲存裝置安全措施不完善,容易導致**、中毒等惡性事故發生的;

(10)其他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2、隱患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基礎管理類隱患和生產現場類隱患。

(1)生產現場類隱患

生產現場類隱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問題或缺陷:

00007——裝置設施;

00008——場所環境;

00009——從業人員操作行為;

00010——消防及應急設施;

00011——供配電設施;

00012——職業衛生防護設施;

00013——輔助動力系統;

00014——現場其他方面。

(2) 基礎管理類隱患

基礎管理類隱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問題或缺陷:

00015——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

00016——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00017——安全生產責任制;

0001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00019——教育培訓;

00020——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00021——安全生產投入;

00022——應急管理;

00023——職業衛生基礎管理;

00024——相關方安全管理;

00025——基礎管理其他方面。

第2章:職責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公司和車間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

車間負責人負責制定並落實重大事故隱患安全防範措施;

一般問題和一般事故隱患由車間負責人立即組織整改。

第六條:公司安環部負責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制度;

各部門、車間均應認真貫徹落實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企業主要負責人徐玉建,負責牽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為該項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援;分管安全(風險)的負責人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排程、彙總等工作;其他各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範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其他各級相關人員應當以確保隱患得到治理為工作目標,根據隱患級別積極參與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第七條:公司應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財務資產部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優先用於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措施所需支出。

第八條:公司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承包(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

安環部應與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

第九條:企業應從基層操作人員到最高管理層,全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使隱患排查治理貫穿於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成為企業各層級、各崗位日常工作重要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第十條:公司安全部應會同生產執行部對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評估。

第3章:排查與整改

第十一條: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和企業風險管控情況,結合企業生產工藝特點開展隱患排查工作,隱患排查應做到全面覆蓋、責任到人,日常巡查和專業排查相結合,定期排查與日常管理相結合,專業排查與綜合排查相結合。

1——現場巡檢間隔不得大於2小時,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生產、儲存裝置,宜採用不間斷巡檢方式進行現場巡檢,現場巡檢間隔不得大於1小時;基層車間管理人員每天至少一次對裝置現場進行相關專業隱患排查;

2——綜合性隱患排查應由公司級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基層單位(車間)結合崗位責任制排查,至少每月組織一次;

3——專業或專項隱患排查應由工藝、裝置、電氣、儀表等專業技術人員或相關部門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

4——季節性隱患排查應根據季節性特點及本單位的生產實際,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

5——節假日隱患排查應在重大活動及節假日前進行一次隱患排查;

6——對於區域位置、工藝技術等不經常發生變化的,可依據實際情況確定排查週期,如果發生變化,應及時進行隱患排查。

車間、班組應按照《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的要求每班開展日常安全檢查;車間應每月將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及其整改情況彙總上報安環部。

公司應按照《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的要求每月組織相關人員對車間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二條:公司安環部應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包括安監、質監、消防、環保、職業衛生等部門,下同)、中介機構及公司所排查出的隱患專案向責任車間下達《隱患整改治理通知書》限期治理。

一般問題應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治理期限;

一般事故隱患應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定治理期限;

重大隱患專案應做到「五到位」,即:定整改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定治理期限、定預案。

第十三條:安環部應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中介機構及公司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建立《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台賬》,各車間立即組織整改;屬於重大事故隱患的,應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檔案》。

第十四條:各車間應按期完成隱患治理,並按規定時限向安環部報送經主要負責人簽字的《隱患整改治理反饋單》。

第十五條: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各車間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

暫時難以停產或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制定可靠的預防措施和應急預案。

相關部門在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時,應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可能危及人員安全時,應採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公司應於每季度15日前和每年1月31日前對前一季(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

第4章: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八條:公司應對確定的重大隱患專案建立檔案,載明隱患名稱、標準要求內容及「五到位」等內容,主要包括:

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2、評審意見;

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

5、竣工驗收報告;

6、備案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公司暫時無力解決或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制定並落實有效的防範措施,並納入隱患整改計畫,限期解決或停產。

第二十一條:被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並責令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應組織公司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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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化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細則 db37 t 3010 2017 201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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