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隱患應急預案

2021-03-31 05:58:59 字數 3975 閱讀 7515

為了防止和杜絕重大安全隱患的出現,完善我礦的應急管理機制,規範公司的應急管理工作,提高應對和處置重大安全隱患的能力,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我礦特制訂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

為了保證重大安全隱患的及時處理,應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我礦成立了重大安全隱患應急領導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副礦長

成員:各副總、各單位以及科室的主要負責人

職責:(1)全面負責重大安全隱患的應急工作,包括人員、資源配置、整改方案的制定、整改驗收及銷號。

(2)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後要及時上報相關部分,並在組長的領導下,到現場實際檢視,確定整改單位以及落實整改所需資金。

(3)重大安全隱患引發事故時負責調動應急隊伍進行救援,進行應急資源保障和調配。

(4)負責編制和修訂重大安全隱患應急預案,並按要求進行演練,增強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提高應急隊伍的整體素質。

1.通防組

組長:礦長助理

成員:通風科

負責:瓦斯超限作業、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自燃發火嚴重未採取措施方面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和處理工作。

2.機電組:

組長:成員:

負責: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裝置,工藝、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等方面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和處理工作。

3.技術組

組長:成員:

負責: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採的、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方面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和處理工作。

4.綜合組:

組長:成員:

負責: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面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檢查和處理工作。

二、預防及預警

1.預防措施

(1)嚴格落實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制度,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及時發現並上報重大安全隱患。

(2)領導組每月組織人員進行一次重大安全隱患地毯式排查,各小組組長以及各單位負責人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罰款300元。

(3)完善礦井六大系統建設,合理利用監控設施,發現報警及時匯報相關領導。

(4)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跟班制度,做到與工人同上同下,帶班期間做到最遠地點必到、有隱患地點必到、所有工作面必到。

(5)所有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要按照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進行掛牌督辦,由各小組組長進行現場指揮處理。

2.預警

(一)發現以下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匯報通防組,由通防組組長上報排程室以及領導組,並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措施進行處理。

(1)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2)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3)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4)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5) 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6)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7) 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8)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9)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10)採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採區,或者雖貫穿整個採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11)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準、設定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12)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13)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14)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採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15)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報制度,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16)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

(17)開採容易自燃煤層未設定採區專用回風巷的。

(二)發現以下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匯報機電組,由機電組組長上報排程室以及領導組,並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措施進行處理。

(1)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裝置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礦井提公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3)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採區內電氣裝置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

(4)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髮爆器的;

(5)採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採煤工藝開採(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採者除外)的;

(6)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7)單迴路供電的;

(8)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乙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三)發現以下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匯報技術組,由技術組組長上報排程室以及領導組,並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措施進行處理。

(1)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2)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畫10%的;

(3)乙個採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4)未按規定制定主要採掘裝置、提公升運輸裝置檢修計畫或者未按計畫檢修的;

(5)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6)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7)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定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8)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9)擅自開採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10)有明顯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11)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12)超出採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進行開採的;

(13)超出採礦許可證載明的座標控制範圍開採的;

(14)擅自開採保安煤柱的。

(四)發現以下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匯報綜合組,由綜合組組長上報排程室以及領導組,並制定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措施進行處理。

(1)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2)對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

(3)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4)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生產的;

(5)建設專案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准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6)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7)煤礦(礦井)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8)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9)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10)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11)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12)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13)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三、應急處置

1.發現重大隱患要及時匯報重大安全隱患領導組以及排程室,由領導組安排專業組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由排程室進行統一協調。

2.專業組在接到重大安全隱患報告後要組織相關人員親到現場進行檢視,並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制定切合實際的整改方案,並進行嚴格落實。

3.各專業組組長現場指揮整改工作,防止事故擴大,直到重大安全隱患全部整改完成。

4.整改完成後,領導組組織人員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銷號。

四、物資準備

應急倉庫儲存一定的應急物資,同時供銷科要保證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期間所需的各種物資,財務科要保證整改所需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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