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與流程管理辦法

2021-03-04 00:14:12 字數 5262 閱讀 1075

第一條目的

為使集團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有序、規範各項管理制度真正落實到各個管理環節當中,使按章辦事、按章操作成為員工的自覺行動,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

本辦法所稱的制度(即管理制度),是指由集團公司各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組織起草的,以集團公司名義頒布的有關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和綜合管理等行為的、具有長期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有部門、分子公司。

第四條集團經營管理部是管理制度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 編制修訂管理制度相關管理工作的有關具體管理規定;

2. 組織對送審管理制度進行綜合性審查;

3. 彙編集團公司管理制度,組織研究管理制度建設相關問題並提出改進的建議;

4. 組織有關部門對管理制度執行衝突進行協調處理;

5. 指導和監督相關部門和下屬分子公司的制度管理工作。

第五條集團總部各部門/各分子公司職責

1. 組織執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2. 在集團公司相關制度框架下,編制本系統和本單位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3. 接受集團經營管理部對制度體系建設和執**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規章制度制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1. 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合規;

2. 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科學總結規章制度建設的經驗教訓,吸收公司管理的優秀成果,融合提煉,持續創新,保持規章制度的先進性;

3. 堅持規範與效率的統一。突出對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的管理控制,既關注過程、更關注結果;

4. 堅持管理制度與流程體系、一體化管理體系、內部標準化體系等一體化的原則,對同一事項或管理活動、原則上只受單項規章制度的約束。有計畫、有組織的推進管理制度與流程體系、管理體系、內部標準體系實現一體化的程序;

5. 嚴格履行規章制度管理程式,保障規章制度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6. 堅持規章制度制定與實施並重。

第七條管理制度應當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1. 制度編制目的、依據和原則、適用範圍等;

2. 管理活動涉及部門和單位相關職責;

3. 管理事項和內容;

4. 活動開展流程和程式;

5. 對該項制度監督檢查方法和程式;

6. 違規責任;

7. 頒布和解釋部門,及制度生效時間。

第八條管理制度格式的基本要求:

1. 名稱規範並符合管理制度的適用範圍;

2. 公司專業管理制度名稱一般採用「制度」「管理辦法」或「規定」;已制定「管理辦法」或「規定」的,(其後續的輔助性管理制度名稱一般應使用「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

3. 內容順序按照總則、分則、附則的先後邏輯排列,分則直接以「章」形式表述,在制度內容中不出現「分則』字樣;

4. 涉及管理事項範圍廣、內容多的可以分章、條、數字等分類,涉及管理事項範圍窄、內容少的應直接用條和數字分類。具體規章的章、條的序號用大寫中文數字依次表述;

5. 分條描述科學合理、邏輯關係清晰,屬於乙個條文內的事項應當歸類描述;

6. 文字準確、簡練,容易引起歧義的名詞須作出明確解釋,不得使用沒有定義的簡稱。

第九條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按照起草、審查、審議、頒布、解釋、修改、廢止等程式進行。

第一十條制度起草

1. 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由其相應職能部門負責。對於業務、職責交叉的管理制度,涉及二個及以上部門或單位的,承擔主體責任的部門為起草負責部門,其他為起草協辦部門。

起草負責部門對該項管理制度承擔主要責任,起草協辦部門對該項管理制度所涉及本部門職責的內容負責,責任界定不清的、由管理制度主管部門進行協調;

2. 擬起草的管理制度應事先對管理制度制定的必要性、調整範圍和物件、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與現有管理制度的關係、部門職責劃分和主管部門的確定等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

3. 制度的起草過程中,要充分考慮本制度涉及到的相關流程規定,業務程式描述按照相關流程基本順序展開闡述,流程存在問題的,同時提出對流程的修改和調整意見,確保制度和流程的連線關係;

4. 起草單位完成具體管理制度初稿後,應經過起草單位內部的充分討論,討論後完成的草案和論證意見應提交相關職能部門及所涉及的基層單位徵求意見;

5. 起草具體針對基層單位的作業管理方面的輔助性規章制度,提倡由相應基層單位先行擬定規章制度草案,再交由相應職能部門組織完善;

6. 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或單位就該管理制度草案進行分析論證,提出書面會簽意見。

第一十一條綜合性審查

1. 綜合性審查包括標準體系審查、管理協調性審查和法律審查。綜合性審查由管理制度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具體審查由承擔該項職責的相應職能部門負責。

綜合性審查的順序依次為標準體系審查、管理協調性審查、法律審查;

2. 管理制度由起草部門和會簽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管理制度起草部門連同所依據的上級規範性檔案影印件一併送交管理制度主管部門,即進入綜合性審查階段;

3. 承擔綜合性審查的職能部門自接到管理制度送審稿次日起,原則上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相應審查,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

4. 負責管理制度綜合性審查的職能部門,負責提出具體的書面審查意見;

5. 對在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知起草部門修改,並說明修改原因及依據。對起草部門拒絕修改的管理制度送審稿,不得進入審議和發布程式。

第一十二條制度起草和審查具體工作程式詳見《建興建設集團制度編寫和審批流程》。

第一十三條公司實行會議方式對管理制度送審稿進行審議。對綜合性審查通過的管理制度送審稿,根據需要在合理的時間內組織審議並形成審議決定。

第一十四條各類制度由集團公司主管領導組織審議,由集團公司總裁辦批准發布執行。

第一十五條組織審議部門應當提供下列檔案和材料:

1. 具體管理制度送審稿;

2. 綜合性審查意見;

3. 管理制度起草說明(內容主要包括:具體管理制度論證情況、起草和徵求意見過程、相關單位意見、具體管理制度主要內容、需要說明的問題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不同意見等)。

第一十六條對制度審議的主要內容

1. 管理制度送審稿和起草說明是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2. 管理制度送審稿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式,對不同意見是否協商一致;

3. 管理制度送審稿與其它現行管理制度的銜接情況,是否有與其他管理制度重複或衝突的規定。

第一十七條審議會議就審議結果做出如下之一的審議決定:

1. 批准具體管理制度的頒布;

2. 原則通過、按審議意見修改完善後頒布;

3. 需進一步深入研究論證;

4. 撤銷該具體管理制度的制定計畫。

第一十八條管理制度經審議通過或原則通過的,起草部門應按照審議意見修改完善,報公司相關領導審核批准。

第一十九條管理制度頒布的行文按公司公文處理規定執行,並由公司總裁統一簽發。

第二十條管理制度(含輔助性規章制度)由起草單位負責解釋。凡屬於管理制度條文本身與其它管理制度相衝突,由管理制度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集團總裁審批,審批通過後由主管部門頒布管理制度解釋。

第二十一條管理制度在執行期間,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列明的重複、衝突、遺漏事項的,起草部門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提請修訂或廢止、同時知會管理制度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管理制度的修改一般應按制定程式辦理。對失效和擬廢止的管理制度,必須發文明令廢止,或在新的管理制度中宣布予以廢止。

第二十三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及員工如發現頒布的各層次或同層次規章制度之間有重複、衝突、遺漏的,有權書面向制度主管部門反映,制度主管部門應及時了解核實所反映的情況,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規章制度一經發布實施,須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對已發布的規章制度進行宣傳,使與規章制度實施有關的部門和人員能夠掌握、了解規章制度內容,確保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六條下級單位發現上級單位的規章制度不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導致執行困難的,在先執行的情況下及時向原制定修訂的部門反映並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七條同一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新的規章制度與舊的規章制度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規章制度屬於公司的商業秘密,向外提**按公司有關商業秘密管理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二十九條制度的執行的監督檢查實行集團各業務主管部門和經營管理部雙重檢查,各業務主管部門從業務管理的角度對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的制度執**況進行監督檢查,經營管理部從制度管理角度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各部門要經常組織督促本部門員工學習了解公司管理制度,對各自業務範圍內涉及到的制度要求員工非常熟悉,使各項管理制度真正落實到各個管理環節當中。

第三十一條制度執行監督檢查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執行規章制度涵蓋公司管理的各個環節,適用於公司每一位員工,每一位員工都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 事實性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各項制度為標準。

第三十二條集團經營管理部負責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執**況的監督和檢查,如發現有違反公司制度的,可直接提出處理意見,也可與部門負責人進行溝通,共同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 到各部門、分子公司實地向負責人和有關業務人員了解制度的執**況;

2. 檢查管理制度規定的記錄、**使用情況;

3. 針對有關問題調查制度執**況;

4. 其他監督檢查方式。

第三十四條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1. 是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2. 業務工作是否按照工作流程;

3. 管理職責履**況;

4. 工作人員是否有違法、違紀行為;

5. 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處理意見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 處理事項情況說明;

2. 規章制度的適用範圍和依據;

3. 改進措施。

第三十六條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認真履行職責,不得隨意干涉被監督檢查單位的內部事務或故意刁難被監督檢查單位。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檢查組的意見、建議,不斷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八條責任單位或有關人員對處罰決定有異議時,可在處理決定公布七日內向經營管理部提出書面意見。經營管理部視問題重要程度可直接進行答覆,也可與責任部門負責人共同答覆,或提交經理辦公會議研究。

第三十九條對於濫用職權進行打擊報復或對應受處分的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公司予以從嚴處分。

第四十條執行公司規章制度不力單位或年度內受過處罰的員工,原則上不能參加公司本年度的各項評優。

第四十一條各級分子公司建立本公司相應制度體系,各分子公司原則上執行集團公司各級制度,如果集團公司制度不能滿足本公司具體業務需要,分子公司應參照集團公司相關制度內容和格式編寫本公司制度,並報集團制度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分子公司制度內容不得與集團公司制度相衝突和牴觸。

第四十二條各分子公司制度管理應有相應的歸口管理部門,制度建設和管理方案可以參照集團公司管理體制,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集團經營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分子公司的制度建設和執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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