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績效評估管理辦法

2021-03-03 23:35:40 字數 1508 閱讀 2295

績效評估作業辦法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公平合理評核同仁工作績效與發掘潛能,以利人力資源有效運用並作為人員配置、公升降、敘薪之依據,特依《人力資源管理規則》第七章《績效評估與獎懲》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參加績效評估同仁之範圍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一、績效評估生效日乙個月(6月1日,12月1日)以前正式任用之同仁。

二、績效評估期間無留職停薪記錄之同仁。

第三條評核表種類及適用人員

評核表針對主管、主任、班(組)長、服務、幕僚不同人員分別設定。

第四條評核基準

一、係對公司或部門有無具體貢獻、能否創造高附加價值,或有特殊績效表現者,以及培訓、發展潛力之需求。

二、評核基準:

採重大事件法,以文字敘述為主。

第五條評核作業

一、評核作業每半年進行一次。

(一)評核期間為第一次上年12月至5月、第二次6月至11月。

(二)評核生效日為7月1日、1月1日。

二、部門主管應依據所屬同仁之具體績優或績差事蹟及發展方向提報評核之。

三、評核物件為績優之考a、考b同仁及績差之考d同仁。表現普通者皆列為c,僅提報發展方向及行動方案。

四、評核作業主管

(一)各同仁由其直屬主管進行評核。

(二)因職務異動而調遷者,若截止評核生效日未在新部門任職滿二個月,其評核由原部門負責辦理。

(三)各事業體人事、財務、行政、法務等部門同仁(含主管)除由各事業體評核外,同時由管理本部相同功能之幕僚主管進行同職類之全盤整體評比。

五、評核等第

(一)評核主管應秉持公正、客觀及嚴謹的態度,於詳實評核所屬同仁工作績效後,填註同仁具體事蹟、建議等第。

(二)評核等第分a、b、c、d四類。其中,a等比例不得超過5%,b等比例不得超過20%。

(三)建議評核等第、晉(降)級數如下:

六、各部門寄回之評核表,人事部門應先予審核是否符合標準,並列冊送事業體主管審核。評核表正本由人事部門存查。

七、事業體主管應根據整體經營績效及參加績效評估人員整體之平衡性,作全盤性的比較,以合理調整同仁評核等第。

八、各事業體人事部門應將績效評估結果於評核生效日十五日以前送管理本部人力資源彙總。

九、管理本部人力資源彙總評核結果後,再轉呈董事會核示。

十、未經董事會公布之績效評估結果不得告知被評核同仁。

第六條獎懲

獎懲得列入考慮。唯申誡兩次以上者,當年度兩次績效評估都不得被評為a等與b等。

第七條公升遷與評核調薪

於評核生效日晉公升等級、職位者不另外加級。惟因記功而晉公升職級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評核通知

一、績效評估結果經呈董事會核准後,由人事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寄發「評核通知單」。

二、人員調遷時,由原事業體人事部門寄發「評核通知單」給調任事業體人事部門**。

三、直屬主管應在收到「評核通知單」三天內就評核結果與部屬面對面溝通。

第九條績效評估記錄與檔案管理

第十條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呈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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