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管理制度

2021-03-04 09:54:04 字數 1785 閱讀 3804

一總則第1條為規範出差管理流程,加強對出差預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二出差審批許可權

第3條員工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予以核定。

第4條出差的審核決定許可權。

1、當日出差:出差當日可以往返的,一般由部門經理核准。

2、遠途國內出差:3日(含)內的由部門經理核准,3日以上的由總經理核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3、國外出差的,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第5條交通工具的選擇標準

1、短途出差可酌情選擇汽車作為交通工具。

2、遠途出差可選擇飛機或動車、高鐵作為交通工具。

3、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出差借款與報銷

第6條費用預算

堅持「先預算後開支」的費用控制原則。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差旅費用進行預算,報財務部及總經理審批,並嚴格按計畫執行,不得超支,原則上不支出計畫外費用。

第7條借款

1、借款的首要原則是「前賬不清,後賬不借」。

2、因出差或其他用途需藉大筆現金時,應提前向財務預約;大額開支應按銀行的有關規定用支票支付。

3、借款要及時清還,員工須在公務結束後3日內到財務部結算還款。

第8條報銷

嚴格按審批程式辦理:按財務規範貼上「報銷單」→部門主管或經理審核簽字→財務部核實→總經理審批→財務領款報銷。

四差旅管理

第9條出差申請與報告

1、員工出差之前必須提交《出差申請表》(見下表),註明出差時間、地點和事由、預算,綜合辦據此安排差旅、住宿等事宜。

員工出差申請表

2、將《出差申請表》送人力資源部留存,作為記錄考勤之依據。

3、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實際需要延長差旅時間時,應打**向公司請示;不得因私事延長出差時間,否則其差旅費不予報銷。

4、員工出差完畢後應立即返回公司,並於3日內憑有效日期證明(如機票、車票等)到財務部辦理費用報銷、差旅補貼等手續。

5、員工出差後,必須於3日內向主管上級匯報工作,重要事項須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報總經理審閱。

6、未按以上手續辦理出差手續或未經審批所發生的費用,公司將不予報銷,並對員工按曠工進行處理。

第10條費用標準及審批許可權

差旅費用標準及審批表

員工出差住宿報銷與補貼標準(單位:元/每天)

注:經濟發達城市指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重慶、西安、南京、武漢、瀋陽、大連、杭州、寧波、青島、濟南、長沙、成都、廈門、福州等。不按上表規定而超出報銷標準時員工必須提交書面說明,寫明理由,經總經理簽字後方予報銷,否則由報銷人自己承擔。

第11條出差補貼標準

1、員工在出差當天的8:30前出發、17:30後返回公司的,可享受一天的出差補貼,否則不予計算出差補貼。

2、遠途出差者,計算出差補貼以交通票據上的出發、返回時間為依據,中午12點以前出發、中午12點以後返回的,計算當天出差補貼。

3、出差期間不得另外報支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出差的另計。

第12條國外出差

1、員工赴國外受訓考察等,其食宿由其他公司安排者,每日支付生活費。

2、出國人員因公所花的交際費、應酬費,除由總經理核准由公司開支的部分外,多餘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5章附則

第13條下屬與上級一起出差時,下屬交通費標準可比照上級職員標準支給。

第14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顧問的出差旅費比照經理級標準支給。

第15條住宿費、補貼的支領標準,可隨物價的變動由總經理隨時通令調整。

第16條本管理制度經總經理核定後實行,修改時亦同。

差旅費管理制度

附件1 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 通知,為進一步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費用審批報銷流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 科技 以下簡稱 公司 及其下屬全資 控股子公司。駐外銷售人員的差旅費報銷標準按照 公司下發的 銷售費用管理暫行規定 執行。第三條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 城市間交通費 出...

差旅費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費報銷制度,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二 適用範圍 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各種交通工具費及附加費用 住宿費 生活補助費等。三 公司員工出差實行差旅費 定額包乾 超標準自負 的報銷原則 交通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住宿費 伙食補助費實行定額包乾。出差包...

差旅費管理制度

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出差人員的工作與正常生活需要,並堅持節約 必需 實事求是的原則,提高外出人員的辦事效率,做好出差資金的有效使用與監督,杜絕侵占我公司利益,結合我公司目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因公出差人員。第三章要求及內容 第三條...